㈠ 因房產糾紛提起的訴訟如何確定管轄
現實困惑
甲縣居民牛大拿與位於乙縣的房地產公司紅日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要購買紅日公司位於丙縣的一套住房,雙方約定,若發生糾紛由丁縣法院管轄。後雙方對於房屋的面積發生了糾紛,他們應該如何確定管轄法院?律師點評
雙方糾紛應該由丙縣的法院管轄。本案屬於專屬管轄的情形,專屬管轄是指某類案件只能由法律規定的特定法院來管轄。專屬管轄包括三種情形:一是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二是港口作業糾紛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三是遺產繼承糾紛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房產屬於不動產,應適用關於不動產管轄的相關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是由於不動產糾紛往往涉及對不動產的勘驗、測量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方便審理。本案中還涉及雙方的協議管轄,由於法律規定協議管轄不得違背法律關於專屬管轄的規定,因此,雙方約定無效,本案只能由丙縣法院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特別提醒
因不動產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有利於人民法院對案件事實的調查、勘驗,正確及時地進行審理,便於判決的執行。
㈡ 房產糾紛應向哪個法院起訴,房產糾紛訴訟應該如何進行
房地產訴訟,在抄民事襲訴訟的案件管轄中屬於專屬管轄。專屬管轄是一種特殊的地域管轄。其特殊性表現為凡屬專屬管轄的案件,不允許其他同級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規定,不動產糾紛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使用價值受到影響的財產,例如土地、房屋、水利設施、橋梁等等。
當事人因房地產糾紛,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向該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㈢ 房產官司屬於民事訴訟法嗎
鑒於房地產官司類型多樣、標的額大、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等特點
1、關於房地產案件的管轄問題。
房地產案件的標的多為不動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一款規定,房地產官司一般都由發生爭議的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不能違反這一規定在其他人民法院打房地產官司,當事人在起訴時應注意這一點。
2、關於房地產案件的受理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37號文件關於「以房地產為標的的買賣、租賃、典當、糾紛應由民庭受理,以房地產標的的開發、建築承包、入股、聯營、代理、居間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同樣應由民庭受理」的規定,房地產糾紛案件由人民法院民庭受理。因房地產官司案情相對比較復雜,訴訟標的額比較大,法院民庭在審理房地產官司中通常組成合議庭審理,適用民事訴訟普通程序。房地產官司審理的一審普通程序主要包括起訴和受理、庭審前的准備、開庭審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談判或裁定、執行幾個訴訟階段。
3、關於房地產官司的舉證問題
房地產官司一般經歷的時間長,公民、法人圍繞房地產取得、處分、流轉等形成的法律關系往往錯綜復雜,事後的可塑性很強。而房地產又是價值很高的物質財富,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認定不準,就會嚴重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甚至會激化社會矛盾。因此,法院在分析認定事實時比較慎重,一般以原始書證、物證為基礎,以證人證言或其他旁證材料為補充。這就要求當事人在打房地產官司舉證時應盡可能地向人民法院提供原始書證、物證(如有關房地產交易的契約、產權證明等)。同時這也意味著人們在進行涉及房地產的活動中要注意保存好各種往來文書、有關協議、憑證,以便將來一旦發生糾紛,在官司中處於有利地位。
4、房地產官司的合同審查問題。
房地產案件往往都是以合同形式出現,一旦發生糾紛,釀成官司,審查合同是否有效就是關鍵。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合同:一是審查簽約雙方的主體資格、簽約能力;二是審查合同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三是審查合同的實質要件是否真實合法;四是審查合同履行過程中有無變更情況,以此確定合同是否有效。只有嚴格地審查分析合同,做到准確認定案件性質、類型,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在打房地產官司中才能處於主動地位。
5、有關房地產官司中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問題
財產保全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申請執行前,為保證判決的執行或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其處分的強制措施。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因權利人的生活和生產需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一方當事人預先給付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財物,或者立即實施或停止某種行為的訴訟制度。房地產官司的標的一般為不動產,如建造的房屋、用於收益的土地等,其涉及的標的額如建築工程款、購房款、建築材料款等數額都較大,這些標的特別是錢款在糾紛發生後如不及時採取措施,就會被義務主體轉移、分散,從而使得有時官司雖然贏了,但法院的判決卻成為一紙空文,無法執行。因此,在打房地產官司時,如果發現對方當事人不積極參加訴訟,且有可能轉移證據、毀滅證據、逃避履行義務的實際情況時,應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以保證案件的及時審理和執行。而對於某些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如涉及交房、搬遷等案件),為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減少損失,當事人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
6、有關房地產官司中律師的作用問題。
我國頒布的涉及房地產的法律、法規和各地方制定的涉及房地產的法規、規章很多,一般人對這些法律、法規、規章不盡了解,在發生糾紛時也就不能有效地運用這些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房地產案件中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需要具備一定法律知識的人才能做出准確的判斷、分析,因此在房地產官司中律師的作用顯得尤為重要。律師,特別是專門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律師熟悉涉及房地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能夠比較准確地把握問題的實質。同時,律師在房地產官司中的取證工作也較當事人方便,這些都表明,律師參加房地產官司能夠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㈣ 房屋糾紛屬於訴訟時效的哪一類,訴訟時效為幾
您好,1、房產糾紛一般抄訴訟時效:2年
一般時效通常適用《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超過兩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房產糾紛特別訴訟時效:1年
特別時效適用《民法通則》第136條第三項的規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況,訴訟時效為一年,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房產糾紛最長訴訟時效:20年
最長時效適用《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換言之,即權利人不知道或者不應該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也應在二十年時效之內提出,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綜上所述,一般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是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而最長時效則是從權利人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