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僅憑遺囑可以辦理房產過戶嗎
有遺囑的來房產過戶,自應先到公證機構(公證處)開據「繼承權公證書」,再到房產交易中心(房管局)辦理房產繼承手續。
有遺囑的,到公證機構(公證處)開據「繼承權公證書」需提交的資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外銷房需公證);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外銷房需公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4、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於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採納);
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6、其他公證處要求提供的文件。
註:根據遺囑進行房產過戶,在法律叫做「房產繼承」。房產繼承是指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房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
❷ 請問立房產遺囑要到什麼地方什麼手續費用大概是多少
首先,遺囑公證費用各地不盡相同,遺囑公證收費大約在100元-400元之間。 其次,遺囑屬於一種個人聲明,不發生財產轉移的效力。 最後,遺囑在立遺囑人去世後生效,繼承人需憑遺囑辦理繼承權公證,憑繼承權公證書到房管局轉名。
❸ 遺囑房產過戶辦理
辦理遺囑過戶,繼承人首先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權的公回證。
繼承權的答公證分為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和無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兩種,辦理公證的時候,需提交的材料有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和其他公證處要求提供的文件。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比後者需多提供一份已公證過的遺囑。
繼承權公證費按照受益額,也就是繼承人所繼承房屋經專業部門評估後的評估價值的2%來收取,最低收取200 元。
辦理繼承權的公證後,可以帶著繼承權公證書的原件、繼承過戶的申請書(房地產交易中心有規范的格式)、繼承人的身份證明、房地產權證原件、房屋平面圖及地籍圖原件,以前購房的契稅完稅證和契稅完稅貼花、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到房地產中心辦理房地產繼承的登記。
❹ 拿著遺囑去辦理房產過戶可以嗎
有遺囑公證不可以直接過戶。原因如下:
1、遺囑公證可以做多份,也可以撤銷,以最後一份遺囑為准,僅一份遺囑公證要求過戶,房屋登記部門不能判斷是否最終的遺囑。
2、遺囑受益人需要拿著遺囑公證到公證處申請繼承,公證人員詢問了全部繼承人手中是否還有其他遺囑,以確定受益人所持遺囑是最後或唯一的一份。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37條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❺ 口述遺囑,如何辦理房產證
有遺囑就可以了。遺囑是有效的,法條如下:
你帶上遺囑、你公公的房產證和戶口本去房管局。
《繼承法》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40.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5.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6.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❻ 怎樣按遺囑辦理房產過戶
房管局的要求是合理的,遺囑未經公證房產部門不予過戶,你目前可至法院起訴其妻子,通過確權判決書至房產部門辦理過戶登記.
❼ 公證過的遺囑房產如何辦理過戶
有遺囑公證不可以直接過戶。原因如下:
1、遺囑公證可以做多份,也可以撤銷內,以最後一份容遺囑為准,僅一份遺囑公證要求過戶,房屋登記部門不能判斷是否最終的遺囑。
2、遺囑受益人需要拿著遺囑公證到公證處申請繼承,公證人員詢問了全部繼承人手中是否還有其他遺囑,以確定受益人所持遺囑是最後或唯一的一份。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37條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