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院判決離婚房屋估價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法院參考如下法條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版》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權》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B. 離婚案中的房產如何評估價格
法院委託評估機構公信力會高一些。評估價格是當前市場二手房的價格。裝修納入房子價格,按現在同類裝修進而折舊得出。家電算動產,不納入內。
C. 離婚時對房子如何估價
房屋估價是房管局具有資質的「房屋評估師」,根據有關法規、房屋地區、類別、當時的情況等作出的正確估價。
法院一般會採信評估師的評估報告。
D. 一審法院對離婚房產的評估存和實際價格相差太多,40萬的房子,評估了60多萬,我們應該怎麼辦
如果對法院的評估有異議感覺相差太多,可以自已指定權威的評估機構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