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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產如何處置

發布時間:2021-02-21 07:55:24

房產屬於共有,其中一部分屬於國家,一部分屬於個人,個人處置房產,如何辦理

個人處置共有房產,首先要經共有人同意,其次你要把共有人手中的部分購買回來,這樣才可以順利處置房產。

㈡ 一方的債務,法院怎麼處理他們共有房產

法院可以就其中屬於他的那部份做出處置,但其原共有人擁有優先權。也就是說,同樣的價格,其原來的共有人,能優先購買。

㈢ 刑事執行中如何處置涉贓共有房產

在詐騙及職務類犯罪中,曾出現罪犯將贓款與他人合法財產混合購置商品房等共有財產的現象。在隨後的追贓退賠執行中,常見其他合法共有人依照物權法第九十七條等規定,對法院追贓處置該共有財產的行為提出執行異議,進而令執行法官頗感棘手。本文作者結合司法實踐提出自己的解決意見。
一、對部分涉贓共有房產予以執行處置的法理支撐
我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財產的,除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外,需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的同意。而該法第四條則明確: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從文義上分析,上述法條似乎為其他共有人的異議訴請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但筆者認為,對該類異議的處理,不能被上述條文規定而致一葉障目,而應從通觀法律全文和整體理解的視角來剖析、梳理和解決此類異議。
對於民事權益的保護而言,我國第一部調整民事關系的基本法律民法通則,在第一條便開宗明義地指出: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制定本法。我國物權法第七條亦明確規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從上述法律條文即可解讀出,能受法律保護的民事權益,必須是合法存在的民事權益。換言之,對物權的保護而言,其擬受保護的物權來源與取得必須完全合法。否則,對於存有瑕疵甚至是非法的物權,在尋求法律保護時,其應受法律保護的程度將會受到限制甚至是遭受排斥。
就罪犯曾用贓款參與購買的共有商品房而言,因罪犯先前所支付的房款具有刑事違法性,且在刑事裁決中已經被確認為贓款,理應否定其購房合同效力。但因其他共有人及賣房人當初並不知曉罪犯所投房款為贓款,故法律基於保護善意第三人權利及基於物權公示效力原則等因素考慮,即便該共有房產中混入有贓款,亦不由此而否定該共有房產的物權效力,其他共有人對該共有房產所享有的物權份額也並不因此而被剝奪。法律雖然不否定該部分涉贓房產的物權效力,但也不能因此而抹殺該共有房產上所存有的物權瑕疵。而根據合法物權方受完全保護之法律精神,該部分涉贓的共有房產的其他共有人,在享受法律保護上亦理應有所限制。
那麼,其他共有人所持物權究竟在哪些權能方面受到限制?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物權主要體現為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多項權能。對於法院所處置的商品房而言,主要涉及到處置被執行房產的所有權。而所有權所含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子權項中,最為根本性的權項,則為對物的處分權。故筆者認為,就商品房所有權的上述四個子權項,其他共有人在對房產的處分權上應當受到限制。因為,我國的商品房,在法律層面上不具有經營性,只具有居住功能。且該類房產均以「套」為單位進行登記和發放房屋產權憑證,故此類房產在對外處分上一般具有不可分割性,尤其是法院的強制執行行為,基本都以整體性處置為原則。故,其他共有人在該類房產處分權權項上理當受到限制,但房產處分後,其他共有人所佔份額內的財產性權益等則不可剝奪,應當足額予以給付和保障。
二、對部分涉贓共有房產強制執行的分類化處理
既然部分涉贓共有商品住房的其他共有人在房產處分權上受到限制,執行法院是否可不論涉贓數額的多少,均可對涉贓共有商品房予以整體性處置?答案是否定的。因為,若購房贓款所佔比例較小,而置其他共有人的多數份額於不顧,恣意處置該共有房產的行為,不僅有越俎代庖、濫用職權之嫌,而且還極易導致無益拍賣等後果的發生。
那麼,對何為投入的贓款佔比較小,能否劃定一個明晰的界限?筆者認為,參照我國商品住房按揭貸款最低首付比例的數額較為可行。當前,我國一些地區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為房屋總價格的20%,如將其作為參照標准,將具有一定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因為,從筆者所在法院所涉贓款投入購房的刑事財產刑執行案件情況來看,罪犯先前所投入的贓款基本為新購房產,用贓款歸還已購房產剩餘房貸的現象尚未見過。對於用贓款參與新購房產而言,所投入的贓款有沒有達到最低首付比例,是許多案件部分涉贓房產能否原始獲得其產權的前提和基礎。因為,按照我國商品房按揭貸款的相關規定,支付購房首付款是房屋買受人向銀行申請剩餘購房貸款的前置條件。所以,所投入的贓款有沒有達到該最低首付比例,對其他共有人申請剩餘貸款具有根本性的影響。可以說,若沒有贓款支付購房首付,許多案件中便不可能存在部分涉贓的共有房產問題。
對於購房贓款尚不足房價首付比例的,原則上不應對該部分涉贓共有房產予以整體處置,而應通過賦予其他共有人行使涉贓房款滌除權的方式予以替代執行。具體做法則為,在其他共有人申請行使涉贓房款滌除權的基礎上,執行法院就涉贓部分的房產份額進行評估,然後,其他共有人按照評估價格向執行法院交清相應錢款後,該共有房產的涉贓份額即可滌清為其他共有人的合法份額,執行法院即可將該滌清份額的部分裁定為其他共有人所有。若其他共有人事後反悔,拒不行使該滌除權的,執行法院則可依其先前的滌除申請和承諾,將其追加為案件被執行人,執行其名下的財產。對於該種轉化,一是有利於保護占據絕大多數份額共有人的份額權,避免出現執行過程中對抗或是共有人的流離失所。二是因涉贓份額較小,故所涉金額一般不會特別巨大,其他共有人一般都具備履行該債務的能力,能夠容易實現案結事了的目標。
而對於購房贓款超出購房首付,而低於房價三分之二以上比例數額的,原則上當以物權存有瑕疵,其他共有人所持處分權當受限制為由,通過正常的評估拍賣程序予以整體變現,即便其他共有人申請行使涉贓份額滌除權,亦需通過參與拍賣中的公開拍賣競價的方式,來確定涉贓部分房產的價格,用以滌除房屋涉贓部分的違法性。

㈣ 共有人對如何使用共有財產有爭議,如何處理

你好,共有人如何利用共有財產,應當由全體共有人通過約定來決定;在不能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共有人應當根據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來行使權利,而不宜由法院來決定如何利用共有財產;當然,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分割共有財產。

【適用解析】

《物權法》沒有規定共有物究竟應當如何利用。對此,法律實際上是授權當事人自由確定的。

《物權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如何管理共有財產,需要由各共有人達成協議,同樣,如何利用共有財產,也必須要由全體共有人通過約定來決定。問題在於,如果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當事人是否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確定共有物的財產利用。

筆者認為,按照《物權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在不能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全體共有人都享有利用共有財產的權利。當然,對此要區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應當按照份額利用共有財產,而共同共有人應當平等地行使權利。

但是,對於如何利用共有財產,發生了爭議,當事人能否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決定如何利用共有財產?

目前實務的傾向性意見認為,就如何利用共有財產發生爭議時,還是應當根據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來行使權利,而不宜由法院來決定如何利用共有財產。

理由如下:

第一,如何利用共有財產,這是共有人的私人事務,法院不能隨意介入。

例如,甲乙丙共同出資購買貨運車,有人主張將車用於貨運,也有人主張將該車出租。三人無法對車的使用達成協議。在此情況下,還是應當由共有人協商決定,如果協商不成,則應當按照各自的份額決定,不宜提請法院決定如何利用。

第二,法院事實上無法決定究竟哪一種利用方式對當事人最為有利。畢竟法院不是私人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如果法院決定採取某種利用方式導致虧損,法院也不可能承擔損失。

第三,共有關系的形成,就是基於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共同利用共有物。如果當事人無法就共同利用共有物達成協議,那麼,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分割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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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如何處理被執行人名下共同共有的房產

對「直接拍賣,讓當來事人提異議源」的做法較為贊同,但可稍作補充,拍賣款項應保留未成年子女的必要份額,保險起見,執行法官應該要求申請執行人寫保證書,承諾不管自身債權是否能夠完全實現,均不參與分配原本屬於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實際份額。配偶、子女、案外人的那一份由其自由決定是否提出異議,而後由執行裁判庭對執行異議之訴進行審查。這樣的做法可以保障執行案件繼續推進,申請人的保證書也可以作為日後分家析產,執行異議的重要依據。

㈥ 按份共有房產如何處置

要求他購買,沒有能力的話就讓他搬走或者給你們房租。要不然就起訴看法院怎麼判,主要是實際操作難些。

㈦ 擁有共同房產的其中之一怎樣處置自己的

對共有房產的產權人,如果想單獨處置自己名下的份額,應徵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才可以,否則是不能私下自行處置的。

㈧ 共有房產一方擅自賣房怎樣處置

有的房產是以兩個人的名義買的(房產證上是兩個人的名字),對於這樣的共有房產出售時一定要共有雙回方都必須簽字,只有一方簽字的為效力待定合同,這樣買方很被動,賣方如果想違約的話完全可以這個借口不出售房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夫妻之間的財產一般屬於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享有所有權,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
綜上所述,對於房產共有人沒有簽字的房答屋買賣合同,當房價上漲時賣方可以共有人沒簽字為由來違約,無法保障買方的合法權益。

㈨ 夫妻離婚時共同共有房屋如何處理

現實問題
譚某(男)和牛某(女)是大學同學,大學時候就開始談戀愛了,畢業後不久便辦理了結婚登記,結婚後,兩人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用於居住。三年後,由於生活瑣事兩人開始產生爭執,之後爭吵越來越激烈,終於在幾次深談後,兩人決定離婚。兩人對於各自名下的財產如何分割沒有意見。但對於房子該如何分割,兩人均沒有了主意。那麼對於該房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我國《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分割房屋的關鍵是看雙方是否主張房屋的所有權。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可以通過競價的方式來確定由誰取得;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婚後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徵收契稅的批復》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對離婚後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徵收契稅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後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徵收契稅。

㈩ 共有房產分割糾紛案例一般怎麼處理

據《物權法》第一百條、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版體應用法律若干權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第八條等相關規定,可以從分割後房屋是否符合構造上的獨立性、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登記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綜合把握。對於共有房產分割糾紛案例在不符合分割標準的情形下,各當事人對房屋共有的份額,構成一種抽象的歸屬關系,此時可通過折價補償等方式予以分割。但是,如果當事人堅持要求不以價款的方式分割,則應在維護房屋整體利用價值的前提下,在內部的使用關繫上進行確認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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