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繼承的共有房產怎麼分割
折價補償來方法
共有方法
B. 房產共份共有怎樣進行分割
你爺爺對房屋已經做出了安排,此房屋現在對外照常出租,在外界不允許的條件下,房屋做內如下分配,房屋容的三分之二歸二兒子,房屋的三分之一歸大兒子和三兒子共有。租金是兒女均分。
由於現在房屋還允許出租。如果二兒子出售房屋,已經違反了你爺爺的遺遺囑,侵害了其它權益人的利益,可以二種辦法解決,1、二兒子出售房屋,但需要對其它權益人進行補償,2、其它人講二兒子的份額買下。
C. 按份共有財產如何分割
在接受委託後經和被代理人耐心的溝通並對案情進行詳細的分析後確定了一套訴訟方案。本案因為具有代表性,法院將本案由簡易程序變為了普通程序,不過,最終在維護社會和諧和法律尊嚴的前提下我為被代理人爭取到滿意的結果,也結束了困擾了被代理人多年的現實問題,實現了一名律師價值。 案情簡介: 任先生和蔡女士為夫妻,二人共有四個子女。任先生於2006年去世,留有位於石景山區某處的房產一套,該房產屬任先生和蔡女士雙方共同所有。任先生去世後蔡女士及其子女因對被繼承房屋分割問題起訴至法院,法院經過審理後做出判決任先生和蔡女士共同所有的房屋由蔡女士和四個子女按份共有,其中蔡女士佔60%的份額,四個子女各佔10%的份額。判決生效後,蔡女士因身體不好想把房屋出賣之後養老治病,其三個子女均同意分割,但其中蔡女士的二兒子不同意處置該房屋自己也不同意購買。大家因協商不成,蔡女士和其中三個子女將二兒子起訴到法院。訴訟請求: 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按份共有財產歸大兒子所有,其他共有人協助大兒子辦理過戶手續,大兒子給其他共有人相應補償。判決結果:法院判決支持了我方的訴訟請求。爭議焦點: 1.法院對被繼承房屋的份額確定後,涉案當事人能否依據法院的判決處置其份額?2.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物請求分割的權利應該如何行使?3.按份共有人分割共有財產的方式有哪些? 本案律師的代理意見: 首先,我認為本案不存在關於涉案房屋即北京市石景山區某處的房屋產權爭議問題,原告與被告對涉案房屋所享有的權利已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確認並生效,四原告與被告按份共有涉案房屋,並按判決書確定的份額享有所有權。 其次,原被告對涉案房屋確定按份共有權後,沒有對共有物處分進行約定並達成一致,依據《物權法》第97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原告占涉案房屋90%的份額,達到了法律規定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的規定,可以對共有的涉案房屋進行處分。並且依據《物權法》第99條「……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的規定,四原告依法提起訴訟要求分割共有財產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依法應當得到支持。 第三,依據《物權法》第100條「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的規定。本案共有財產的分割在未能協商確定分割方式的情況下,由於共有涉案房屋為不動產不適宜實物分割的分割方式,應採取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而本案中被告沒有能力將共有房屋折價款支付給四原告,故如果採用折價方式應將共有房屋歸四原告或其中之一,由四原告或其中之一按照合理價格及被告的份額確定折價款給付被告,如果被告仍不同意,只能申請法院拍賣或變賣就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綜上,本代理人認為,四原告訴求合理合法,依法應當得到支持,在共有財產分割方式上,請法院考慮到蔡女士年老多病急需用錢的基礎上,確認合理的財產分割方式,採取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以維護法律的公平、公正,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