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查封住房注意什麼手續
如果涉及債務糾紛,法院依據原告的申請,審查後符合條件可以查封。只不過在執行的專過程中,可能涉及到屬唯一住房不能執行的問題。
但是唯一住房如果面積較大、地理位置較好等情形,法院可能會採用「以大換小」「以好換次」等方式處理。
如果房屋所有權人將唯一住房抵押給他人,就不存在唯一住房不能執行的問題了。
Ⅱ 查封債務人房子需要什麼手續
房屋查封期間,正常情況下,不可以關押債務人。
司法拘留
只有在上述情況下才能適用,如果經查實,當事人如果確實無力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不能拘留。
Ⅲ 要求法院查封個人財產需要什麼手續
查封財產必須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查封對方財產的依據或者理由材料,如欠條等、提供擔保,如房產證等、交納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系方式;
(二)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
(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五)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Ⅳ 房產凍結需要什麼手續
凍結房產需要的手續:
1、房產凍結有兩種方式:經所有權人同意做抵押;立案後請版法院查封。
2、若是拆遷凍權結,會有相關人員告知。
3、凍結可以向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使別人持法院的相關材料去相關部門辦理轉讓手續。
4、一般情況下,個人房產是不會凍結的,並且即使凍結了,還可以解除凍結。
法院凍結房產是民事訴訟程序中的財產保全程序。
Ⅳ 查封房產需要什麼手續公安
應該有對房產所有人涉嫌犯罪的批捕文書及查扣財產的批准文書。
Ⅵ 法院查封房產程序有哪些
法院查封房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同時需要製作筆錄,執行人員及保管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到場人員也要簽名。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二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2)第二百四十六條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3)第二百四十七條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規定如下:
第二十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製作筆錄,載明下列內容:
(一)執行措施開始及完成的時間;
(二)財產的所在地、種類、數量;
(三)財產的保管人;
(四)其他應當記明的事項。
執行人員及保管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人員到場的,到場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6)查封房產需要什麼手續擴展閱讀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網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