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查封拍賣房屋三次流拍後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法院拍賣房產流拍三次後怎麼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6號,以下簡稱《規定》)第二十八條第2款規定:「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因此,若抵押房產經拍賣三次流拍後,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以房抵債的,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若通過變賣程序仍無法成交的,則只能選擇以房抵債,否則法院對抵押房產予以解除查封、凍結,並將房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房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購買法院拍賣房有何利弊
關於「利」的分析
可以避開限購令,對通過法院拍賣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方式,現在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政策規定,是否也按照限購令執行。因此,我們說目前還是一個「灰色地帶」。但在實際執行中,房屋競得人必須拿著法院出具的房產權屬變更司法裁定、拍賣成交確認書、協助執行書及身份證等證件,到房屋所在區域的房產主管機關辦理過戶手續。
可以規避部分稅種,一般來說在辦理產權過戶時,出具了法院的協助執行書後,通過法院拍賣所得房屋只需繳納契稅,不需繳納所得稅和營業稅。但目前這種操作方式尚存一定爭議。
關於「弊」的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一條明確規定,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採取其他執行措施。
上述法律規定是我們經過法院拍賣取得房屋的基本法律依據,很多人都認為從法院取得的被拍賣房產應該是非常安全保險的,但實際情況往往事與願違,因為法院不是專業房屋產權管理機構,因此在實際執行時,經常會出現司法權與行政權「打架」等對於普通購房人來說無法預見的風險。
風險一:房屋所有權證的辦理難以確定
因為開發商在樓盤開發時需要在規劃、住建、國土等政府主管部門拿到相應的審批文件,而法院在執行相關案件時很難准確、及時地提供與房產證辦理的信息,因此就會導致拍賣房屋的所有權證書辦理會出現問題。
如何判斷是否會出現這樣的風險?要看該房屋在拍賣前的所有權狀況,如果該房屋在法院查封前屬於合法登記的房產且產權手續齊備,則可依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那麼,如果該房屋在法院查封之前沒有辦理產權證或初始產權登記,且沒有辦理的原因是原所有權人存在違法行為或不具備產權登記的條件,相關政府主管部門不予登記的,這種情況購買查封的房屋是沒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的。但如果原所有權人不能辦理產權登記的情況,只因不具備主管機關要求的條件而無法辦理,那麼條件具備後或法院通過強制執行使之能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的,購房人也可以辦理房屋所有權。
風險二:房屋質量沒保障
因為在法院委託拍賣機構進行拍賣時,通常只是對明顯的瑕疵進行簡單描述,對於房屋存在的其他隱秘或暫時不能顯現的質量問題都不會體現。因此,即便進行了現場查勘,也會存在相應的質量瑕疵風險。
一般來說,如果因為開發商資金鏈斷裂延期交房,這種房屋經常會因為在施工時偷工減料,開發商使用的建築材料以次充好,導致存在質量瑕疵。但因為這些房子還沒有經過長期實際居住使用,因此無法發現隱蔽問題。並且這些問題很難通過訴訟解決。因為法院一般會認為,房屋原所有人在拍賣前只要告知拍賣公司房屋存在某種瑕疵情況,拍賣公司又將這一情況如實告知競買人,並聲明僅以房屋現狀拍賣,就視為均已依法履行了瑕疵告知義務。競買人對所競買的物品負有謹慎的注意義務,應對拍賣標的物了解清楚後參與競買,所以只要實際參與了,法院就會推定自願接受這種現實,因此通常情況下,不會支持競買人的訴求。
風險三:法律規定的執行回轉
《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這一規定,就是我們所說的執行回轉,法院錯判後,可以依據該規定執行。
通俗地講,「執行回轉」即是在執行程序結束後,原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經過法定程序被撤銷,以至於取得財產的一方當事人喪失了取得的合法依據,法院重新採取執行措施,將已經執行的財產退還給原被執行人,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前的狀態的情形。
如何對抗執行回轉?我們認為,應該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來與之相抗衡,法律基本的價值取向應當是保障交易安全,《物權法》設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出賣人或者為他人設立擔保物權的人,是無權處分人,買受人及取得擔保物權人是善意(不知情且無過失)的當事人時,則可善意取得房產的所有權或者擔保物權。因此,為了保障交易安全,最大限度保護通過拍賣取得房產的當事人利益,法律應該賦予善意取得對抗執行回轉的效力。同時,因錯判遭受損失者,應該通過司法途徑獲得賠償。
這種執行回轉的情況雖然並不多見,但對競拍人的損害卻是巨大的。因為目前,在這種情況下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可以通過善意取得制度來進行救濟,所以最現實的辦法可能就是選擇與相關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做出一定讓步了。
風險四:購房成本風險
這裡面通常包含兩方面,一是拍賣的房產不接受貸款,競拍人必須一次性支付。二是實際購房成本加上拍賣傭金可能要高於相同戶型、面積的房屋。與市場上的一般二手房交易不同,拍賣房的交易過程中涉及到兩個重要費用,一是拍賣保證金,二是拍賣成交後需支付給拍賣公司的傭金。
其中保證金是競拍人參與競拍的「過路費」,競拍人應在拍賣會舉行前若干天將保證金打入專門賬戶,並憑借保證金收據到拍賣公司辦理報名競買手續。
拍賣成交後,競拍人的保證金沖抵購房款,如未成交拍賣結束後將退還保證金。競拍成功後,競拍人除了要繳納二手房交易中涉及的相關稅費外,還要根據具體成交金額,支付給拍賣公司一定比例的傭金。傭金比例一般為房價總額的1%~5%之間。
另外,如果被拍賣房屋所佔用的土地是劃撥的土地使用權,那麼,在拍得房屋後辦理所有權證時,還必須補繳土地出讓金。因此,在參與拍賣時,還必須留心土地使用權取得問題。
2. 破產財產經拍賣程序流拍後應如何處理
目前,有關流拍如何處理的法律規范有二個:
1、是最高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其13條規定,股權〈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拍賣保留價,應當按照評估值確定,第一次拍賣最高價未達到保留價時,應當繼續拍賣,每次拍賣的保留價應當不低於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九十。
經過三次拍賣仍不能成交時,人民法院應當將所拍賣的股權按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折價抵償給債權人。
2、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在破產財產的變現中,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上述二個司法解釋處理。相對而言,《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的流拍處理程序更為具體和更具可操作性,其雖然僅是針對股權拍賣做出的規定,但對於其他財產如實物財產的拍賣應當可以參照適用。
需要說明的是,破產財產流拍之後無任是實物分配還是作價變賣均須由清算組制訂財產分配方案,然後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兩次討論而未獲通過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流拍後房產如何處置擴展閱讀
《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股權拍賣保留價,應當按照評估值確定。
第一次拍賣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應當繼續進行拍賣,每次拍賣的保留價應當不低於前次保留價的90%。經三次拍賣仍不能成交時,人民法院應當將所拍賣的股權按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折價抵償給債權人。
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賣未成交後主持調解,將所拍賣的股權參照該次拍賣保留價折價抵償給債權人。
《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八條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
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並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3. 流拍三次的不動產如何處理
若抵押房產經拍賣三次流拍後,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專接受屬或者依法不能接受以房抵債的,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
若通過變賣程序仍無法成交的,則只能選擇以房抵債,否則法院對抵押房產予以解除查封、凍結,並將房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房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4. 法院拍賣房產流拍三次後怎麼處理
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版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權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具體而言司法拍賣包括法院強制拍賣,和法院委託清算管理人再進行程序上的破產企業拍賣兩種。法院強制拍賣指的是法院根據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並將債務人的財產通過拍賣變現後將價款交付債權人。
而破產企業拍賣是企業資不抵債或其他經營方式不當等原因造成的企業撤銷、倒閉的,由法院制定清算管理人成立專門的破產企業清算組織來委託有資質的拍賣企業或其他機構拍賣該標的的。
5. 法院拍賣房產流拍三次後怎麼處理
房產司法拍賣最多可以拍三次,每次流拍後降價再拍,如果第三次也流拍,法院會予以變賣或者將房產以物抵債。
6. 流拍的房產怎麼辦買賣
被執行人抄的房地產經過第一次拍賣而無人競買,也就是說,此物所蘊含的金錢價值不為大家所接受。
在此種情況下只有兩種選擇:降價進行拍賣或變賣。法院此時應以怎樣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物的價值為宗旨對兩者進行權衡,不能生硬套法律規定。而本案房地產的價值在短時間內不可能急速上升,以第一次拍賣的保留價進行變賣既最大限度實現了該物的價值,且節約了拍賣成本,迅速地實現了債權。
如果非要被執行人的同意才能變賣,而其又不見蹤影,只能降價進行第二次拍賣,此既浪費時間,又得不到各方理想的結果。所以,法院不應降價拍賣,應直接裁定以流拍價變賣該財產給案外人。
信息來源: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6/11/id/22557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