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是房屋產權房屋產權到期後怎麼辦
大部分購房者認為,自己購買的房子,產權從入住的那一天開始算起。其實並不是這樣的,產權從開發商拿到土地使用權的那一天,就已經開始計算了。舉例來說,小王購買了一個期房,開發商2013年拿到土地使用權並開始建住宅小區,預計2016年可以入住。那麼小王的70年房屋產權便從2013年開始算,到他真正入住到房屋裡時,產權已經變成了67年。
3、國家收回土地,回遷安置類方法解決。由於城市發展需要,國家需要將房屋土地回收用作其它用途,通常國家會在其它地方籌建回遷安置房,以便產權人有房屋居住。房子產權到期之後怎麼辦?繳納一部分土地出讓金,我們就可以繼續住啦。所以不用擔心到期之後房子就會「飛走」,它還是屬於你的。
『貳』 什麼是最後一座房子
有個老木匠准備退休。他告訴老闆,說要離開建築行業,回家與妻子兒回女享受天倫之樂答。
老闆合不得他的好工人走,問他是否能幫忙再建一座房子。老木匠說:「可以。」但是大家後來都看得出來,他的心已不在工作上。他用的是軟料,出的是粗活。房子建好的時候,老闆把大門的鑰匙遞給他。
「這是你的房子,」他說,「我送給你的禮物。」
老木匠驚得目瞪口呆,羞愧得無地自容。
做什麼事情都要有責任心,只要你答應了別人,就要盡最大的努力去將它做好,並善始善終。馬馬虎虎做事是經不起別人審視的,最後要承受惡果的往往還是自己。與其這樣,為何不一開始就認認真真地將它做好,然後心安理得地接受別人的贊揚呢?
『叄』 以後的房子有什麼趨勢
短期可能到底,但不會上漲20%
長期還要跌。
一旦穩定,國家要調整政策。不會讓房地產長期綁架經濟的!!!
『肆』 過戶後房產證寫的是住宅。 又什麼區別嗎
房產居住用途的,房產證上都寫住宅性質的。
沒什麼影響,除非你是想在裡面注冊公司營業,那就不可以了。
『伍』 什麼叫房屋性質
房屋性質分類: 私有產權的商品房、部分產權的經適房、公產房、小產權房,不同的類別有不同的特點。
1、商品房:開發商建在國有土地上的供銷售的房屋,能夠辦理產權證和國土證,是可自定價格出售的產權房。
按照用途可以分為:70年產權的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非住宅用房包括兩種:50年產權的工業、教育、文化用地和40年產權的娛樂、旅遊用地。
2、經適房: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
經適房一般為兩類:
1.限價商品房、經濟適用房;5年後才能上市交易、並需要交納綜合地價款等費用。
2.康居房、安居房、回遷房、安置房,在某些城市,這些類型的房屋拿到房產證就可以交易、但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
3、公產房又稱公有住房:由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歸國家所有。
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類:
1.可售公有住房,包括房改房和央產房。
2.不可售公有住房,比如軍產房、校產房等。
4、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居住者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我之前咨詢過跟小區物業合作的宅貓找房的人,如果想知道具體的情況可以去物業詳細了解一下。
『陸』 商品房已備案是什麼意思呢
已備案」,則是 指簽訂的買賣合同已在產權登記部門備案,也叫做網簽。網上簽約成功後,開發商進行備案程序操作,備案通過房管局審核,產生備案登記號,顯示在合同內頁右上角。開發商列印出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各持所需的份數。
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後,所簽合同受到房屋管理局監管,網簽備案標志著商品房買賣流程合同簽定環節完成。
而且可以通過網上查詢系統進行查詢,本網合同備案查詢信息來源於房管局,備案查詢結果則表示所簽訂的合同已經受到監督,可以預防一房兩賣或開發商將已售房產再抵押的現象。
1、中國正規房地產買賣(一手,即開發商開商的擁有五證的項目),銷售需簽訂由國家建設部和工商總局制定的標准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最少的簽訂三份,一份開發商,一份業主,一份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2、合同到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這是國家強制要求的,用以未來辦理產權時使用,同時也是對房地產行業及市場的宏觀管理。
3、目前,大部分城市,簽訂上述合同,都是經過房地產主管部門的專用網路系統簽約。簡稱網簽。
4、網簽後,列印,再手簽完成,再交由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相當於官方認證並監管。是對業主的一種保護措施。
5、完成行政備案手續後,會將網路系統上的房源變更成已備案顏色。
(6)後房產是什麼擴展閱讀:
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
(三)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
(四)有本辦法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
(五)房屋滅失;
(六)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