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後買的房子,房產證是兩個人的名字,離婚的時候房子判給女方了
如果是婚後買的房子,房產證上是夫妻兩個人的名字,那麼離婚後財產對半分的。房子不會全部判給女方的。
❷ 離婚時,房產證上是2個人的名字,但實際是一方出的錢,請問離婚這房子的歸屬
我國法律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方法,僅有一條原則性的規定:「離婚時專,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屬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至於司法實踐中,基層法院如何適用上述原則,可以說操作手段很靈活。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慣例,這些問題可以當面咨詢本地婚姻法律師。
❸ 房產證寫兩個人的名字,離婚後怎麼分財產咨詢法律專業認識。
(一)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
(二)婚後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財產。
(三)夫妻雙方婚後一次性出資,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後離婚的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間沒有事先對於房產明確約定產權歸屬於其中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的購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是哪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是否載明共有人,不論夫妻雙房的出資份額多少, 該房產均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房屋上,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鉤,所花費的費用要遠遠低於房屋的市場價值。而且當初分得房屋的情況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相當棘手,而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這在我國是比較普遍的現象,以前爭議較大,現在有了明確的「說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五)夫妻雙方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❹ 房產證上有夫妻二個人的名字,那麼離婚後,房產如何處理
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
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
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4)房產證上2個人名字離婚時怎麼判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❺ 房產證二個人的名字離婚怎樣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
1、婚後由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應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3、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財產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婚姻法規定:
1、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
2、婚後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財產。
3、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間沒有事先對於房產明確約定產權歸屬於其中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的購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是哪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是否載明共有人,不論夫妻雙房的出資份額多少, 該房產均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❻ 離婚時,房產證上是2個人的名字,但實際是一方出的錢,請問離婚這房子的歸屬~
既然房產證上來登記的是兩人的名字,就自只能平分啦。當初出錢買房的那一方,只能吃虧了。你只能准備好自己當初實際出錢買房的證據,提交給法庭,嘗試著希望法庭能多分給你一些,盡量減少你的損失了。不過說實話,這種可能性不大。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基本上都是按照房產證登記為準的,登記為兩人,就平分。
所以,各位,一定要吸取教訓,要理智,不要覺得「拉不下臉」。自己出錢買房的,在房產證上一定就只登記自己的名字,不允許任何別人來插一腳。記住,這是你自己的錢,這是你自己的財產,這是你自己的法定物權權利!如果你自己覺得「拉不下臉來」,或者被所謂的「柔情蜜意」沖昏了腦袋,把別人的名字也登記到了房產證上,那麼,你只能祈禱「上帝」能保佑你了。以後不發生離婚糾紛,自然很好;但一旦真的鬧起了離婚,你就只能一邊割肉一邊自己哭了。
法律只有冰冷的理智與邏輯,沒有什麼柔情的。搞法律這一行的人,常常也是這樣思考的。
❼ 房產證寫的是夫妻兩個人的名字,離婚時怎麼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專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屬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❽ 房產證是兩個人的名字.離婚了是不是法律上就一人一半
不是的,取決與不動產登記簿上登記的名字,不動產登記簿上有兩個人的名字內就可以正容常分割不動產。房產證上有夫妻兩個人的名字離婚時不一定能對半分割。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8)房產證上2個人名字離婚時怎麼判擴展閱讀
不動產登記簿主要功能
1、就權利人而言,不動產登記簿是有效的表明權利人就不動產所享有的權利的源證明文件,能夠清晰地展現不動產上的權利變動狀況,因此具有無可爭辯的權威性。
2、就第三人而言,不動產登記簿具有公信力。
3、就國家來說,不動產登記簿便於國家對有關不動產的監督與管理,更便於人民法院在發生損害賠償糾紛時確定責任的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