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債務人死亡後能否查封財產
只能查封他名下財產,
『貳』 查封借款人房屋是什麼意思
查封借款人來房屋是自債權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同時,為了確保訴訟標的在判決後盡快執行到位,採取的財產保全措施。正如你認識到的那樣,在借款人(債務人)沒還款之前,是不可以也不能對被保全的房屋進行買賣。法院可以查封房子,但是如果屬於債務人的唯一住房,法院也不能拍賣處理。
房屋查封以後借款人死了,屬於其應承擔的償還義務並不因此滅失。
『叄』 老公欠別人12萬,家裡住房被法院查封,老公去世10年了房子可以解封嗎
不能的,除非你先把欠債償還了。從法律上來講,你的丈夫生前欠了別人的錢,因此房子回被答法院查封,查封的目的是督促還錢,只有還了錢才算把債務還清。法院之所以沒有強制拍賣你們的房子,可能是考慮到這是你們名下唯一的房產才沒有強制拍賣。現在他去世了,因為生前有債務,那麼他留下的遺產,作為繼承人的你想要繼承,就要把債務換了以後才可以繼承剩下的部分。只要一天沒有還錢,債務就一直在,你的繼承就沒法進行,自然也就不能解封。
『肆』 欠債人死了,但是已經查封了房產,判決已經贏了,怎麼辦理
既然判決已經贏了,欠債人房產查封了,債主還是可以申請拿到款項的,查封的由法院進行處理,然後進行賠償處理。可以咨詢法律人士,要回欠款,才不會吃虧。
『伍』 債務人已死亡他的房產己刑事查封,債權人怎樣要回債務
債務人的繼承人,繼承遺產應當清償債務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專償債務以他的屬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即便是欠款人死亡了,只要債務人的遺產足夠償還,債款仍然可以要回來的。
『陸』 我借給別人錢可那人死了我能起訴他查封他的房產還賬嗎
可以起訴要求償還,優先從他的遺產中扣除,如果遺產不足以全部償還則繼承人沒有償還義務,除非你借給他的錢是他夫妻共同名義借的。前提你得證明債務有效,比如借條或者微信轉賬記錄等~
『柒』 當事人去世了,查封的房產還有效嗎
只要法院查封的事項未結案,當事人是否死亡不影響法院查封的效力。
『捌』 借條上寫著拿房子抵押,可借款人死了怎麼辦
借款人死亡的,要看是否有配偶,遺產是否有人繼承,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關於借款人死亡,借款合同的效力問題,實踐中,有人認為債務人意外死亡,對於債權人銀行來說是不可抗力,但是也有人認為債務人意外死亡,不屬於法定的不可抗力情形。那麼,債務人死亡後保證人還有責任嗎?日前,濰坊青州法院就審結一起此類案件。張某丙等保證人因拒絕清償債務,被法院依法司法拘留。
2008年1月,信用社與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郝某甲、郝某乙簽訂最高額聯合保證借款合同,合同約定:五人自願組成聯保小組,作為共同保證人,在最高貸款額度及期間內就連續發生的債權共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的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即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合同簽訂後,張某甲在同年3月向信用社貸款3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半,月利率為6.3‰上浮70%。貸款使用期限屆滿時,張某甲已將借期內的利息全部付清,但貸款本金3萬元及逾期利息並沒有償還。2009年7月,信用社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張某甲償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並由張某乙、張某丙、郝某甲、郝某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同年9月,青州法院作出判決,支持了信用社的訴訟請求。因為五個被告一直沒有履行清償義務,信用社遂申請強制執行,後因被執行人缺乏履行能力,該案被終止本次執行程序。
2018年該案申請恢復執行時,張某甲已經死亡。恢復執行後,在雙方協商時,被執行人張某丙和郝某甲見張某甲已死,表示只願意每人清償6千元,信用社不同意。另經相關部門調查,張某乙、郝某乙確無償還能力。後青州法院對張某丙和郝某甲進行了司法拘留。懾於法律威嚴,兩名被執行人最終同意履行保證義務,在與信用社協商後,兩人共同向信用社清償5萬元,該案執行完畢。
以案說法
司法實踐中,有的債權人會遇到債務人未還清債務便死亡的情形,在此情況下,是否就理所當然地「人死債清」呢?是否保證人也不用承擔保證責任了呢?
保證,是指第三人向債權人承諾,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為履行的債務擔保方式。保證是一種從債務,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均以主債務的有效存在為存在的前提,主債務不存在時,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也隨之消滅。
在法律上,債務人死亡既不必然導致債務的消滅,也不是債務消滅的法定原因。雖然債權債務關系具有相對性,僅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但即便在債務人死亡的情況下,合法的債權依然受到法律的保護,可以在債務人生前財產范圍內合法受償。在債務人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情況下,債務有限度地轉移到繼承人。
這一點體現在《繼承法》中,該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由此可見,債務人死亡後,債務並不隨之消滅,而應由債務人的遺產或者繼承人在繼承范圍內清償債務。
既然債務並不隨債務人死亡而消滅,那麼,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當然也不隨之消滅。保證的目的就在於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負責履行,以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現。這里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就應包括債務人死亡的情形。因此,在債務人死亡的情況下,如果合同中沒有將此作為免除保證責任的事由,那保證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