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計算方法
1、從價計征
從價計征是按房產的原值減除一定比例後的余值計征,其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年稅率1.2%。
2、從租計征
從租計征是按房產的租金收入計征,其公式為: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
沒有從價計征的換算問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其餘均從次月起繳納。
個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計征,其公式為: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4%。
(1)房產稅要交多少稅擴展閱讀
稅收特點
1、房產稅屬於財產稅中的個別財產稅,其征稅對象只是房屋;
2、徵收范圍限於城鎮的經營性房屋;
3、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征稅辦法,對於自用的按房產計稅余值徵收,對於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稅。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於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價也不同於租金。
因此,不應將其確定為出租行為從租計征,而應按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明確規定,產權出典的房產,由承典人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稅率為1.2%。
徵收標准
房產稅徵收標准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
(1)從價計征的,其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後的余值;
(2)從租計征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征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浙江省規定具體減除幅度為30%。
房產稅稅率採用比例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年稅率為12%。
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其計算公式為:
(1)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的
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10%或30%)×稅率(1.2%)
(2)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
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稅率(12%)
2. 120平米的房子要交多少房產稅
180平米的房子房產稅交百分之三。
(1)契稅;90平方米以下首次購房的按1%繳納專;90—140平方米按房價屬1.5%繳納;140平方米以上按房價3%繳納
(2)營業稅:房屋產權取得滿五年的免徵,未超過五年的按房價5.5%繳納。
(3)土地增值稅;房屋產權取得滿五年的免徵,未超過五年的按房價1%繳納。
(4)所得稅:房屋產權取得滿五年的免徵,未超過五年的按房價1%或房屋原值—房屋現值差額20%繳納。(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稅完稅額計算)
(5)房屋交易手續費;按房屋建築面積6元/平方米交納
(6)房屋產權登記費:80.00元。
(7)房屋評估費;按評估額0.5%繳納2、非普通住宅交易時契稅按房價5%繳納,無論取得產權滿不滿五年,都要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所得稅、萬分之十的印花稅。房屋交易手續費按房價1.9%交納,其它不變。
3. 首套房要交多少房產稅
房產稅稅率採用比例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年稅率為12%。
房產稅徵收標准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
1、從價計征的,其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後的余值;
2、從租計征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征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浙江省規定具體減除幅度為30%。
(3)房產稅要交多少稅擴展閱讀
首套房界定標准:
1、房產局執行個人購房標准,財政部房產新政規定,對2008年11月1日及以後簽訂購房合同,並首次購買面積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契稅稅率暫統一調整到1%。
這一契稅優惠規定的三個前提條件之一,便是享受優惠的商品房必須為業主的第一套住房。界定首套住房房產局和財政局給出了答案。
2、查詢首次購房信息,以購房合同中的購房人為查詢依據。受理個人首次購房信息查詢時,需審核查詢人身份證明、商品房預(現)售合同或存量房買賣合同(本人不能親自查詢時,受託人應提交本人身份證原件、委託人身份證原件)。
3、以購房人為單位,基於購房產權信息系統的界定標准,規定在產權登記信息庫中,無產權登記記載的,或者有產權登記,但是產權來源是自建、繼承、贈與、房改、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的,都屬於首次購房,房產局產權市場處將給予出具《首次購房證明》。
4. 400萬的房子需交多少房產稅
測繪費1.36元/平方,買方,評估費專0.5%(評估額,允許浮動),契稅評估額1%—專3%(90平內1%,90-140平1.5%。140平外3%)。個屬人所屬得稅1%或差額20%。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4)房產稅要交多少稅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房產稅的征稅對象是房產。所謂房產是有屋面和圍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學習、工作、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但獨立於房屋的建築物如圍牆、暖房、水塔、煙囪、室外游泳池等不屬於房產。但室內游泳池屬於房產。
由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徵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稅。
5. 房產稅怎麼徵收,大概要交多少稅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
從價計征是按房產的原值減除一定比例後的余值計征,其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年稅率1.2%
從租計征是按房產的租金收入計征,其公式為: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
個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計征,其公式為: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4%
房產稅徵收標准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
(1)從價計征的,其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後的余值;
(2)從租計征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征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浙江省規定具體減除幅度為30%。
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其計算公式為:
(1)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的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10%或30%)×稅率(1.2%)
(2)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稅率(12%)
房產稅徵收對象
1. 產權屬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產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
2.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
3. 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4. 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亦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5. 無租使用其他房產的問題。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6. 產權屬於集體所有制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籍個人、海外華僑、港澳台同胞所擁有的房產不徵收房產稅。
6. 房產稅徵收范圍 哪些要交房產稅
你好!
1,房產稅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
房產稅徵收標准:房產稅徵收標准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
(1)從價計征的,其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後的余值;
(2)從租計征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征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浙江省規定具體減除幅度為30%。
房產稅稅率採用比例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年稅率為12%。
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其計算公式為:
(1)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的
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10%或30%)×稅率(1.2%)
(2)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
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稅率(12%)
以上為預測和其他市區的政策方案。只做參考!
2,房產稅徵收的范圍
因為目前官方並未釋放任何信息。
對於徵收范圍,中央財經大學財經研究院院長施正文認為應該設立一定的免稅面積,"免稅面積設定為人均60平方米比較合理,這樣對於三口之家來說,可以有180平方米不用交稅,從而保證了居民第一套住房不用交稅。" 對於免徵額和稅率,目前官方並未釋放任何信息。
房產稅目前北京沒有實施
7. 房產稅是多少
1、按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
2、按房產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征的,稅率為12%。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於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計算方法:
1、從價計征
從價計征是按房產的原值減除一定比例後的余值計征,其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年稅率1.2%
2、從租計征
從租計征是按房產的租金收入計征,其公式為: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
沒有從價計征的換算問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其餘均從次月起繳納。
個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計征,其公式為: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4%
(7)房產稅要交多少稅擴展閱讀:
根據《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
第五條下列房地產得減納或免納房地產稅:
一、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分起,免納三年房地產稅;
二、翻修房屋超過新建費用二分之一者,自工竣月分起,免納二年房地產稅;
三、其他有特殊情況之房地,經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者,減納或免納房地產稅。
第六條房地產稅依下列標准及稅率,分別計征:①
一、房產稅依標准房價按年計征,稅率為百分之一;
二、地產稅依標准地價按年計征,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五;
三、標准房價與標准地價不易劃分之城市,得暫依標准房地價合並按年計征,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五;
四、標准房地價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暫依標准房地租價按年計征,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第七條前條各種標准價格,依下列方法評定:
一、標准房價,應按當地一般買賣價格並參酌當地現時房屋建築價格分類、分級評定之;
二、標准地價,應按土地位置及當地繁榮程度、交通情形等條件,並參酌當地一般買賣價格分區、分級評定之;
三、標准房地價,應按房地坐落地區、房屋建築情況並參酌當地一般房地混合買賣價格分區、分類、分級評定之;
四、標准房地租價,應按當地一般房地混合租賃價格分區、分類、分級平定之。
第八條房地產稅得按季或按半年分期交納,由當地稅務機關決定之。
第九條凡開征房地產稅之城市,均須組織房地產評價委員會,由當地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及財政、稅務、地政、工務(建設)、工商、公安等部門所派之代表共同組成,受當地人民政府領導,負責進行評價工作。
第十條房地產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如原評價格在下年度經房地產評價委員會審查,認為無重評必要時,得提請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延長評價有效期限。
前項評價結果或延長有效期限,均由當地人民政府審定公告之。
第十一條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地產評價公告後一個月內將房地坐落、房屋建築情況及間數、面積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如產權人住址變更、產權轉移或房屋添建、改裝因而變更房地價格者,並應於變更、轉移或工竣後十日內申報之。免稅之房地產,亦須依照前項規定,辦理申報。
第十二條稅務機關應設置房地產稅查征底冊,繪制土地分級地圖,根據評價委員會之評價結果及納稅義務人之申報,分別進行調查、登記、核稅,並開發交款通知書,限期交庫。
納稅義務人對房地產評價結果,如有異議時,得一面交納稅款,一面向評價委員會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