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辦理房屋登記簿手續
一、(一)申請登記:
申請登記,是指房產權利人或者代理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權利的種類和登記的種類向登記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的行為。這一程序的主要工作是檢驗證件和填寫申請書、牆界表等。
(二)勘丈繪圖:
勘丈繪圖是對已申請房屋產權登記的房屋,進行實地勘察,查清房屋現狀,丈量計算面積,核實牆體歸屬,繪制分戶平面圖,補測或修改房屋的平面圖(地籍圖),為產權審查和制圖發證提供依據。
(三)產權審查:
產權審查,是指以產權、產籍檔案的歷史資料和實地調查、勘察的現實資料為基礎,以國際現行的政策、法律和有關的行政法規為依據,對照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書、牆界表以及其他產權證明,認真審查其申請登記的房屋產權來源是否清楚、產權轉移和房屋變動是否合法的整個過程。
(四)繪制權證:
繪制權證包括繕證、配圖、核對、蓋印四個流程。
(五)收費發證:
收費發證是房屋產權登記工作的最後一道程序,包括征稅、收費和發證。產權人繳納的稅費,原則上應包括印花稅和登記費、勘測丈測費、權證工本費等。房屋的買賣、贈與、典當以及不等價交換等,都要由承受人繳納契稅和印花稅,一般委託房產登記部門在辦理房屋交易手續時代為徵收。
發證,即產權人繳納稅費後,由發證機關發出領證通知書,產權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攜收件收據、繳納稅費收據以及身份證件等到發證機關,經檢驗無誤後,發給房屋產權證書。
二、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是房屋登記機構製作和管理的,用於記載房屋基本狀況、房屋權利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事項的特定簿冊。登記簿可以採用紙介質,也可以採用電子介質。
Ⅱ 如何辦理不動產證以及辦證流程
第一開發商辦理初始登記是辦理房產證的必要前提條件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版的規定,房地產開權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其需要辦理的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第二管理部門領取並填寫《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表》第三領取測繪圖可以到開發商指定的房屋面積計量站申請並領取測繪表,或者帶身份證直接到開發商處領取,也可以向登記部門申請對房屋面積進行測繪。第四領取相關文件這些文件包括購房合同、房屋結算單、房產證復印件等。填寫好的申請表需要請開發商審核並蓋章。第五繳納公共維修基金、契稅第六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七照規定時間領取不動產證
Ⅲ 如何辦理房屋產權共有登記
這種情況要由原房產證戶主向房管局書面申請,在房管局辦理
Ⅳ 房產證怎麼申請
一、所需資料(所有復印件須使用A4紙復印並提供原件核對):
1、申請人身份證明。(1)屬個人的,提供身份證明復印件(身份證需復印正反兩面,下同);台灣地區人士須提供身份證及台胞證的復印件;外籍人士須提供護照的復印件。(2)屬企業的,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確認)、《組織機構代碼證》及代碼IC卡或數字證書(未開設銀行基本賬戶的個體工商戶可不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工商企業查詢資料;(3)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社團組織的,提供機構代碼證或政府批准成立的文件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4)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的,提供證明監護關系的證明文件(包括戶口簿、出生證明、結婚證等)原件及復印件、全部監護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5)個人委託他人代理的,須提供經公證或認證的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代理人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6)非個人委託他人代理的,須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發並加蓋公章的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7)境外個人、企業或組織(包括港澳台地區)提交的身份證明按規定均須經過公證或認證,並提供中文譯本,外籍人士還需提供經公證的中文姓名聲明書。
2、填寫《房地產權登記申請審批表》(發證辦窗口提供)。
3、土地使用權證書(附圖)原件及復印件。
4、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驗收證明。1)《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及附件(正本)或《建築工程規劃報建批復書》正本;2)《建築工程規劃驗收批復書》正本及附圖正本;3)包含非住宅面積的,提供經規劃部門確認的設計圖正本。
5、建設部門出具的質量驗收證明。
6、房產平面圖的份數按申請的產權人人數再加1的方式提交(例如:房屋為3人共有的,提交4份平面圖)。須更換土地使用權證的另提交宗地圖2份,1:1萬地形圖1份。
7、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房地產,須提交抵押權人出具的同意辦理相關手續的證明。(該證明格式由發證窗口提供)
8、一、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資料。
二、辦理程序:申請人遞交申請資料 登記部門審核 申請人繳費領證
三、辦理期限: 從收件之日起城區13個工作日、鎮區13個工作日內完成,如不予辦理,必須在收件之日起13個工作日內以電話或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以上工作日不包含公告時間。
Ⅳ 房產證怎麼辦理需要什麼條件
1判定開發商現已進行初始登記:辦理房產證的必要前提條件即是要斷定開發商現已進行初始登記。依據《商品房出售管理辦法》第34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其需要處理房子權屬登記的材料抄送房子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分。
2.到管理部分收取並填寫請求表:接下來即是去管理部分收取一份《房子(地)所有權登記請求表》而且填寫好,不過在請求表填寫完以後,需要開發商簽字蓋章,有些開發商手裡會有現成蓋好章的表格,那麼直接填寫就能夠了。不過能夠事先向開發商問詢,房產證到哪個部分處理,這樣能夠節省許多時間。
3.到有關部分收取測繪圖(表),測繪圖(表)也是必需的材料之一,因為它是登記部分斷定房產證上標示面積的重要依據。咱們能夠到開發商指定的房子面積計量站請求而且收取測繪表,或許也能夠帶上身份證到開發商處收取,向登記部分請求對房子面積進行測繪。
4.處理過戶登記:買賣雙方進行房產買賣後一個月內持房子買賣合同和別的證件到房地產買賣所處理買賣過戶登記。去處理登記需要帶著身份證、戶口本、《商品房出售合同》等證件和材料。買賣雙方接到買賣所處理過戶手續的告訴後,應帶著身份證、戶口本、圖書印章等,在交納了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後就能夠處理過戶手續。
5.收取房產證:處理好過戶手續今後,買方買方應持房地產買賣所發給的房產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子所在地的市或區(縣)的房子土地管理局登記請求。處理請求時需要帶好證件和材料,管理部分檢查驗證後,就可收取房產證。
Ⅵ 如何辦理房屋產權
1、要確定開發商已經進行初始登記開發商辦理初始登記是自己辦理房產證的必要前提條件。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4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其需要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2、要到管理部門領取並填寫《房屋(地)所有權登記申請表》申請表填寫之後需要開發商簽字蓋章。有的開發商手中會有現成的蓋好章的表格,只需到開發商處領取並填寫就行了。可以事先向開發商詢問,房產證應該在哪個部門辦理,然後直接向該部門咨詢,省去奔波之苦。
3、要拿測繪圖(表)由於測繪表是登記部門確定房產證上標注面積的重要依據,因此是必需的材料之一。可以到開發商指定的公共維修基金、契稅公共維修基金一般由房產所在地區的小區辦收取,部分城市已經開始由銀行代收公共維修基金,繳納的方法可以詢問開發商的辦事人員。
4、要領取相關文件,在前面詢問相關部門時,一定要明確需要領取哪些必要的申請文件,一次齊全。這些文件包括購房合同、房屋結算單、大房產證復印件等。填寫好的申請表需要請開發商審核並蓋章。
(6)怎麼申請房產登記擴展閱讀:
一、房屋產權證:
房屋產權證具體又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統一開據的《房地產權證書》。
有產權證可以對房屋擁有一定的處分權,沒有產權證的有些權利得不到保。如果沒有辦理房地產權證,買房人即使交了房款,辦了入住手續,但從法律意義講,房子還是不屬於買房者所有。
二、辦理流程
首先,購房者要審查發展商的資格手續是否健全,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五證是否完備。
第二,買賣雙方進行房產交易後一個月內持房屋買賣合同和其他證件到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買賣過戶登記。去辦理登記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商品房銷售合同》等證件和資料。
第三,買賣雙方接到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的通知後,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圖章等,在交納了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後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交易所會給買方發放房產賣契,原則上房屋產權證需買賣雙方共同辦理。買賣雙方或一方因故不能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和產權登記的,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
第四,辦理完買賣過戶手續後,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所發給的房產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申請。辦理申請需要的證件和資料有:賣方所有的整棟樓的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購銷合同》、商品房銷售發票存根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表》、《牆界表》、《面積計算表》。
第五,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驗證後,買方可領取房地產權證。
有些地方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開發商也會提供代辦交易登記、過戶和房地產權證的服務,不過,具體過程基本上都由開發商一手操辦,買房人控制不了具體的進度,不能及時了解相關情況。因此,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購房者最好能由本人或委託代理人與開發商一起辦理。
Ⅶ 怎麼辦理個人房產證
1、確定開發商已經進行初始登記
開發商辦理初始登記是自己辦理房產證的必要前提條件。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4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其需要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通常主管部門辦理初始登記所需時間大約為20~60日不等,因此在收房入住後的兩三個月之後,可以向開發商詢問辦理初始登記的情況,也可以到本地的房地產交易信息網站進行查詢。為確保自己的利益,在《購房合同》中應對開發商辦理初始登記的時限加以約定,尤其是開發商辦理初始登記的最後期限以及辦理完畢後的「及時通知義務」等,明確不及時辦理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2、到管理部門領取並填寫《房屋(地)所有權登記申請表》
申請表填寫之後需要開發商簽字蓋章。有的開發商手中會有現成的蓋好章的表格,只需到開發商處領取並填寫就行了。可以事先向開發商詢問,房產證應該在哪個部門辦理,然後直接向該部門咨詢,省去奔波之苦。
3、拿測繪圖(表)
由於測繪表是登記部門確定房產證上標注面積的重要依據,因此是必需的材料之一。可以到開發商指定的房屋面積計量站申請並領取測繪表,或者帶身份證直接到開發商處領取,也可以向登記部門申請對房屋面積進行測繪。
4、領取相關文件
在前面詢問相關部門時,一定要明確需要領取哪些必要的申請文件,一次齊全。這些文件包括購房合同、房屋結算單、大房產證復印件等。填寫好的申請表需要請開發商審核並蓋章。
5、繳納公共維修基金、契稅
公共維修基金一般由房產所在地區的小區辦收取,部分城市已經開始由銀行代收公共維修基金,繳納的方法可以詢問開發商的辦事人員。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小區辦收取還是銀行代收,都必須保留好繳納憑證,這兩筆款項的繳納憑證是辦理房產證的必需文件,一旦遺失會影響獲得房產證。
6、提交申請材料
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蓋章的申請表;
(2)房屋買賣合同;
(3)簽訂預售合同的買賣雙方關於房號、房屋實測面積和房價結算的確認書;
(4)測繪表、房屋登記表、分戶平面圖兩份;
(5)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
(6)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7)購房者身份證明(復印件核對原件);
(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協議;
(9)銀行的提前還貸證明。
7、按照規定時間領取房產證
一定要保存好管理部門給的領取證書的通知書,並按照上面通知的時間領取房產證。另外,在繳納印花稅和產權登記費、工本費時需仔細核對房產證的記載,尤其是面積、位置、權利人姓名、權屬狀態等重要信息。
Ⅷ 如何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房屋權屬登記要怎麼進行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
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於登記簿;
(五)發證。
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登記第一節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條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並,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人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導致房屋權屬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第三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房屋名稱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並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Ⅸ 怎麼辦理房屋初始登記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
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於登記簿;
(五)發證。
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登記第一節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條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並,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人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導致房屋權屬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第三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房屋名稱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並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抵押合同;
(五)主債權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