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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夫妻共有如何妥善留給子女

發布時間:2021-02-19 01:57:53

❶ 夫妻共有的一套房產,如果一方去世,另一方及子女如何繼承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又二分之一屬於其配偶的個人財產,不作為遺產繼承,剩餘二分之一按法定繼承人平均分割,即:配偶,父母,子女。

❷ 民法典關於一方去世後原夫妻共有的房產,一方遺囑給子女後,另一方健在如何處置

就是他(她)那部分的給子女,因為他只有一半的所有權,他也只有處理自己那部分的權利!

❸ 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按揭房屋,離婚時,房產如何分配才能保障子女的權益

你的理解有誤,父母的財產並非是子女的財產!子女只是有權利繼承父母的遺專產而已。注意,是遺產!父母在世屬的情況下,他們的財產只屬於他們自己!
針對你的這個問題,首先,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人一半,債務也是均分,也就是一人承擔一半。其中,可以協商一方放棄房屋財產,並且另一方給他經濟補償並且承擔所有債務。鑒於男方有賭博陋習,並且小孩由女方撫養,可以申請女方獲得房屋所有權,然後給男方經濟補償。之後!從經濟補償中扣除一部分作為小孩的撫養基金。

❹ 夫妻共有房產 有兩個本各佔50% 給子女如何收稅

贈予與買賣都可以。要是你們房子,現在房本滿五年,走買賣稅費最低,現在可以做到只用交契稅。以後出售,稅也少。要是未滿五年,走贈與,現在只有手續費。以後在賣的話,有很高的個稅

❺ 夫妻雙方共同產權的房產,一方去世,配偶和子女如何繼承

夫妻雙方共同產權的房產,一方去世,配偶首先獲得一半,屬於死者那一半由配偶與子女平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相關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相關規定: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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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女士來到區公證處咨詢繼承權公證,稱與丈夫張某於2000年登記結婚。

二人為再婚夫妻,王女士攜帶女兒李甲(12歲)嫁給張某,張某與王女士登記結婚前也曾有一任妻子陳氏,二人育有一女張乙(18歲)。

1998年陳氏去世,去世時夫妻共有一套房產,該房由張某、王女士、兩個女兒共同居住,現在張某於2014年過世,王女士問:她的女兒李甲是否有繼承權,這所房產應當如何繼承?

公證員析案: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其中子女是指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李甲是張某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因此李甲有繼承權。

張某的前妻陳氏去世後,上述房產就產生了繼承權,因為是張某和陳氏的夫妻共同財產,有50%屬於張某、50%屬於陳氏,陳氏的50%產權有繼承權的人包括張某和張乙,那麼上述房產中張某擁有75%的產權,張乙擁有25%的產權。

張某和王女士再婚時該房屬於張某的婚前個人財產,因此張某的75%的產權由王女士、李甲和張乙共同繼承。

❻ 如果夫妻雙方離婚了願意把共同的房產留給孩子可以嗎

可以的

❼ 夫妻共有的房屋,一方如何寫遺囑給子女以外的其他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6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或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雙方享有平等的財產處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因此,配偶中一方將夫妻共有財產贈給子女和朋友,如未經另一方同意,該配偶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遺囑應認定部分無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6條的規定,對該遺囑所涉及的共有財產,應分出一半歸配偶所有,其餘一半由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繼承。

如果立遺囑的被繼承人的配偶先於立遺囑的被繼承人死亡的,對立遺囑的被繼承人的配偶的財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遺囑中擅自處分應屬配偶的財產的部分應認定無效。

這就是你找的法律依據 現在給你解釋下

第一:你要確認 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 這很必要 因為你的情況說的不是很清楚。

第二:即使你更改了產權證為 按分共有 這也是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 更改產權證並不必然將共同共有改為按分共有。

第三:妻子和你簽署財產協議是可以達到按分共有的目的的。

第四:按分共有是指的你可以單獨處理房屋財產你所屬的部分 共同共有則不行。

第五:你簽署遺囑 對於妻子所有部分無效 但是對於你自己所有的部分有效 不過受贈人估計只能得到現金補償。

(7)房產夫妻共有如何妥善留給子女擴展閱讀:

什麼是遺囑

所謂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徵:

一、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

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二、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三、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

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

四、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

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 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五、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❽ 離婚協議夫妻共同財產房子可以留給孩子嗎

當然是有效的,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的內容是經過雙方協商同意才能簽訂的版。而離婚前的房產權是婚姻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產,夫妻雙方有同等的處分權,經過雙方同意的將共有財產贈與子女的約定是有效的。不過還是要簽訂贈與合同的。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❾ 夫妻共有房產寫的是丈夫名字,小丈夫去世怎麼能把房子過戶給子女

如果想要把你們的房產過戶給子女的話。是有點麻煩的。因為你丈夫的父母還版在世吧。房產證上寫的是你丈權夫一個人的名字,雖然說是你們的共同財產,但是他的父母會。分掉你的財產的。如果她的父母自願放棄過戶給你的子女的話就沒有任何問題。你們可以一起共同到房地產管理中心去辦理就行了。如果你的公公婆婆想要分房產。這件事情辦起來就沒那麼容易了。你們還是要好好的商量一下。商量好了之後再去辦理也不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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