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沒有辦理抵押物房產登記的抵押是否有效
是有效的。
《物權法》第15條對合同效力與物權效力的區分作出原則規定內:「當事容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登記是針對特權的變動而採取的一種公示方法,是否登記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2. 未辦理抵押的房產如何執行
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房產是不生效的。
根據《擔保法》第41、42條的規定,房產抵押必須到相關行政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也就是說該房產抵押協議(或合同)是成立的,但未生效。
3. 開發商未辦理房產證的房產,想用此作抵押,如何辦理
沒有辦理房產證的 就是沒有登記的不動產,按照法律規定,其實也是可以用於抵押的,只是抵押權是必須在登記的時候才會成立,並且未登記的不動產也不得對抗第三人的。。。
4. 房產抵押未登記的責任怎樣承擔
1.房產抵押未登記,抵押權未成立,因此甲對乙的房產沒有抵押權。在此事上,甲是有重大版責任的。因此,權甲要求丙承擔全部責任是不合適的。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規定,正確做法是丙借款的一半承擔保證責任。
3.明顯的借款協議。不註明是什麼擔保責任的,一概認為是連帶擔保。
5. 房屋抵押不辦理登記手續是否有效
以城市房屋設定抵來押必須源辦理登記才能生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從法律上來講,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抵押合同是不生效的,其法律後果就是所簽訂的抵押合同對於雙方當事人均不具有約束力。通俗地講,也就是抵押合同的當事人可以說了不算。在上述案例中,趙某之所以未被追究責任,其主要原因就是張某未將趙某用於擔保的房屋辦理抵押登記,以致於抵押合同未發生法律效力。
6. 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房產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對於抵押合同的生效時間和抵押權的設立時間,我國現行法律有如下規定:1995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2007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顯然,兩部法律對抵押權成立時間的規定是一致的,即自登記時設立。但是,兩部法律對於抵押合同生效時間的規定卻存在些許不同。擔保法中規定,「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而物權法中則規定,「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抵押合同成立生效的時間應遵從《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即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抵押權是否成立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率。因此,只要符合一般合同生效的要件,即使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亦應有效。
7. 未登記的房產抵押怎樣才能實現債權
抵押要登記,不動產是登記權利才轉移,有效。
8. 借條中約定以房產作抵押但未辦理抵押登記應如何認定
借條中約定以來房產作抵自押,屬於簽訂了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就是無效的。
《擔保法》:
第三十八條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