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法院判決執行的房屋附房部分被當事人判決前賣掉該怎麼辦
背單詞賣掉那肯定是要負法律責任的,首先這筆錢他是會追回來的。
❷ 法院強制執行要拍賣唯一住房,怎麼辦有什麼別的說法
被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2)執行房產涉及買賣怎麼辦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的相關規定:
第一條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二條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❸ 被執行人在未知的情況下買賣房產違法嗎
如果真的是未知情的情況下買賣房產,是不違法的。但是被執行人怎麼會不知道情況?法院判決結束後會向被執行人下達執行書的。
❹ 執行程序關於在被執行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房產被法院低價拍賣該怎麼處理
程序違法,可以提執行異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規定:
46條、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變價時,應當委託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財產無法委託拍賣、不適於拍賣或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需要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或自行組織變賣。
47條、人民法院對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委託依法成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48條、被執行人申請對人民法院查封的財產自行變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但應當監督其按照合理價格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並控制變賣的價款。
49條、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成交後,必須即時錢物兩清。委託拍賣、組織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從所得價款中優先扣除。所得價款超出執行標的數額和執行費用的部分,應當退還被執行人。
(4)執行房產涉及買賣怎麼辦擴展閱讀
強制司法拍賣的流程
1、評估價格
評估價格是拍賣的前置程序。在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變現前,法院應當委託依法成立、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其進行價格評估。對評估結果,法院應當及時向執行雙方當事人送達評估報告。
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法院請求復議,法院再要求評估機構進行復議。
2、作出強制拍賣的決定
價格評估完成後,法院可組織執行雙方當事人協商,按評估價格將被執行人財產抵債給申請執行人。雙方當事人對以物抵債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應作出強制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決定。
如果被執行人要求自己自行變賣財產的,法院依照《執行條例》第48條的規定,可以准許,但應當監督其按照合理價格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並有效控制變賣的價款。在實際工作中,很少有被執行人要求自己變賣財產的情況,《執行條例》只擬定可以准許,但不是應當。
法院應根據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和被執行人的信譽程度,依職權做出決定。如准許,被執行人自行變賣,應給其10日以內的時間,同時,法院在得款後,才能將查封財產予以解除查封,確保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❺ 在法院執行中房屋的買賣可以嗎
理論上是不予許買賣的
但是實際上可以交易
只能簽合同
但是不能過戶,因為被查封了
所以,沒人會買的。。不能過戶的房子買了有啥用啊。。
❻ 法院執行拍賣房產的時候拍賣不出去怎麼辦
降低價格第二次拍賣,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可以作價交申請人抵債,拒絕接受的進行第三次拍賣,第三次拍賣不成且無法抵債的會進行變賣 ,變賣不成功的話就會解除查封,將房產退還給被執行人。
❼ 房產執行被買賣再審怎麼打
你的問題也不太全面,我甚至不知道你代表那一方。把你當作申請執行人吧!根據版你的問題,應該已權經再審了。對於房屋買賣,你要強調法院查封在前,買受人可能沒有佔有,沒有付清全款,另外不適用自認,因為你不承認自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