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結婚五年如果離婚房產怎麼分配
1、該房產是婚來後購買的,屬源於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配。
2、該房產是婚前單方面全額付款,屬於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
3、該房產是婚前個人首付,婚後一起償還貸款,婚後一起償還部分以及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就該部分平均分配。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⑵ 結婚三年.如果離婚的話,房屋怎樣分割
如果雙方願意就均分了,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專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屬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⑶ 夫妻結婚五年了,離婚房產該如何分割
一、婚前購買的商品房(指已經在婚前付清購房款),該房屋屬於婚前購買房屋的一內方所有;
二、對父母出資為子女容購房:
1.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三、使用權性質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四、婚前以一方名義購買的按揭商品房,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歸還貸款的,在離婚時已經取得房屋完全產權的:
1.婚前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權利義務由該方承擔;
2.婚前由一方名義支付的首期屬於支付方個人財產;
3.該房屋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增值部分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五、對房屋增值部分的處理
對於婚前購買的房屋,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房屋增值部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原始部分屬於擁有產權的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⑷ 結婚兩年離婚房產怎樣分配
婚前購房的視為婚前財產,與配偶無關.婚內的存款,債務等視為共同財產和債務.婚後購買的房子,不管房產證是一個人的名字還是2個人的名字,都視為共同財產.離婚是,一人一半.
⑸ 結婚兩年後離婚房產分配
離異房產分割,依來據是看這房自子婚前還是婚後購買,以及住房登記人是誰,有無特殊書面約定。
如果是婚前簽署購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又登記在一方名下,這房子就屬於登記方婚前個人財產,產權權益屬於他一人,和另一方無關。
婚姻法規定這種情況,產權屬於一方所有,但是自領取結婚證後,還貸,所用錢款,不管是夫妻誰出錢都屬於兩人共有,一家一半,以及自婚後還貸起,該住房增值部分權益,也是一家一半。
如果住房登記人是兩人,那就不要扯皮了,所有的權益包括產權,一家一半。
⑹ 結婚後離婚房產怎麼分配
這個比較復雜,一般是平均分配。但法院也會考慮到雙方對購買該房產的貢獻。比如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後共同還貸,就會考慮首付款一方多分。具體要看情況。
⑺ 結婚3年後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⑻ 結婚3年,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您好。
一、關於財產分割:
您的情況屬於典型的婚前按揭房的情況。首先有回一點需要明確答的是,該房屋的產權證取得時間是在婚前還是婚後?
(1)如果房產證是婚前就已經取得並且登記在男方名下,這種情況下,該房認定為男方個人婚前財產的可能性是比較大的。婚前您家裡的出資應作為債務由男方償還。婚後的共同還貸部分應參考房屋還貸部分佔房屋價格的比例再參考房屋現在的增值由男方對女方作補償。貸款剩餘貸款部分應作為男方的個人債務,由男方個人償還。
(2)如果房產證是婚後取得的,也能夠證明當時該房就是雙方為結婚目的購買,且雙方出資購買,那麼該房應該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應均分。
二、夫妻在一起時間少不能構成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標准。根據婚姻法3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1、 已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2、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5、 其他導致夫妻感破裂的情形
以上情形才為婚姻法所規定的法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