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院能強制執行拍賣共有房產嗎
抄法院能否拍賣共襲有房產,不能一概而論。
一、夫妻共有房產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生活的收入、債務,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者雙方有書面約定的外,為共同收人和債務,負有共同清償的義務。對負有共同清償義務的執行標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拍賣共同房產。
按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第三人不知道的,可以以共同財產清償,人民法院可以強制拍賣共有房產。
二、其它共有房產
與其他人共有房產,能夠分割的,可以查封拍賣;難以分割的,不能查封拍賣。
② 共有房產能強制執行嗎 共有房產法院怎麼執行
可以強制執行。
法院強制執行的范圍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3)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5)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6)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強制執行的流程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6)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③ 共有房產的處置權問題!
共有房產首先要確定共有的當事人有幾個,因為共有人也佔有房產的份額。另外共由房產在交易時也有很多的注意事項。 房屋常見的共有形式包括:夫妻共有、繼承房屋,以及房屋的產權證上寫明為共同所有等三種形式
④ 共有房產的處置問題
共有房產抄首先要確定共有的襲當事人有幾個,因為共有人也佔有房產的份額。另外共由房產在交易時也有很多的注意事項。
房屋常見的共有形式包括:夫妻共有、繼承房屋,以及房屋的產權證上寫明為共同所有等三種形式,在交易時需要注意以下三方面。
簽署合同時,購房者需要出售方出示房產證原件,查看房產證的內頁中「共有權人」一欄是否顯示有共有權人。如顯示有共有權人,需要提供共有人書面簽字的《共有權人同意出售證明》及《授權委託書》才能簽約。
詢問出售方婚姻狀況以及是否有其他共有情況。有些共有情況不會在書面上有所體現,比如夫妻共有,簽約時應該要求提供產權人配偶親筆簽署的《配偶同意出售證明》。
通過以上兩種方式得知房屋存在共有權人,所有共有權人均需到場簽約,如共有權人不能到場,出售方必須提供《共有權人同意出售證明》和《授權委託書》;配偶不能到場,必須提供《配偶同意出售證明》。房屋為繼承的,其他共有人須提供放棄聲明,辦理繼承公證。
⑤ 夫妻共有財產如房產分配後法院怎樣處理
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但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依照法律規定來執行。
根據現施行的《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25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26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根據2012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訴訟法》
第227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015年2月4日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465條: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的異議,經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的,裁定駁回其異議。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的,裁定中止執行。
關於案外人法律上沒有給出說明和解釋,網路的案外人專指除當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權益因執行行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與執行標的有利害關系的人,此類人不參與案件,但與案件的判決有利益關系的第三人。因此,夫妻任何一方,符合案外人條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⑥ 共有房產分割糾紛案例一般怎麼處理
據《物權法》第一百條、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版體應用法律若干權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第八條等相關規定,可以從分割後房屋是否符合構造上的獨立性、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登記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綜合把握。對於共有房產分割糾紛案例在不符合分割標準的情形下,各當事人對房屋共有的份額,構成一種抽象的歸屬關系,此時可通過折價補償等方式予以分割。但是,如果當事人堅持要求不以價款的方式分割,則應在維護房屋整體利用價值的前提下,在內部的使用關繫上進行確認區分。
⑦ 刑法判處罰金,夫妻共有房產如何處理
根據《刑法》第53條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回滿不繳納答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根據這一規定,罰金的繳納期限,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的經濟狀況和繳納的可能性確定。對於期滿不繳納的,包括未繳納完畢的,由人民法院適時以適當的方式強制繳納。所謂「強制繳納」,指人民法院採取查封、拍賣犯罪分子的財產,凍結存款,扣留、收繳工資或其它財產性收入等辦法,迫使犯罪分子繳納罰金。按照我國刑法「罪責自負,不搞株連」的原則,罰金刑的執行只能執行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包括共同財產與共有財產的份額部分),不能執行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或親屬的財產。其妻所買的房子如果屬於其自有財產或罪犯入獄後所獲收的收入所購買,屬於其家屬自有的財產。完全可以辦理登記過戶或產生交易行為。
⑧ 刑事執行中如何處置涉贓共有房產
在詐騙及職務類犯罪中,曾出現罪犯將贓款與他人合法財產混合購置商品房等共有財產的現象。在隨後的追贓退賠執行中,常見其他合法共有人依照物權法第九十七條等規定,對法院追贓處置該共有財產的行為提出執行異議,進而令執行法官頗感棘手。本文作者結合司法實踐提出自己的解決意見。
一、對部分涉贓共有房產予以執行處置的法理支撐
我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財產的,除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外,需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的同意。而該法第四條則明確: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從文義上分析,上述法條似乎為其他共有人的異議訴請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但筆者認為,對該類異議的處理,不能被上述條文規定而致一葉障目,而應從通觀法律全文和整體理解的視角來剖析、梳理和解決此類異議。
對於民事權益的保護而言,我國第一部調整民事關系的基本法律民法通則,在第一條便開宗明義地指出: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制定本法。我國物權法第七條亦明確規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從上述法律條文即可解讀出,能受法律保護的民事權益,必須是合法存在的民事權益。換言之,對物權的保護而言,其擬受保護的物權來源與取得必須完全合法。否則,對於存有瑕疵甚至是非法的物權,在尋求法律保護時,其應受法律保護的程度將會受到限制甚至是遭受排斥。
就罪犯曾用贓款參與購買的共有商品房而言,因罪犯先前所支付的房款具有刑事違法性,且在刑事裁決中已經被確認為贓款,理應否定其購房合同效力。但因其他共有人及賣房人當初並不知曉罪犯所投房款為贓款,故法律基於保護善意第三人權利及基於物權公示效力原則等因素考慮,即便該共有房產中混入有贓款,亦不由此而否定該共有房產的物權效力,其他共有人對該共有房產所享有的物權份額也並不因此而被剝奪。法律雖然不否定該部分涉贓房產的物權效力,但也不能因此而抹殺該共有房產上所存有的物權瑕疵。而根據合法物權方受完全保護之法律精神,該部分涉贓的共有房產的其他共有人,在享受法律保護上亦理應有所限制。
那麼,其他共有人所持物權究竟在哪些權能方面受到限制?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物權主要體現為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多項權能。對於法院所處置的商品房而言,主要涉及到處置被執行房產的所有權。而所有權所含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子權項中,最為根本性的權項,則為對物的處分權。故筆者認為,就商品房所有權的上述四個子權項,其他共有人在對房產的處分權上應當受到限制。因為,我國的商品房,在法律層面上不具有經營性,只具有居住功能。且該類房產均以「套」為單位進行登記和發放房屋產權憑證,故此類房產在對外處分上一般具有不可分割性,尤其是法院的強制執行行為,基本都以整體性處置為原則。故,其他共有人在該類房產處分權權項上理當受到限制,但房產處分後,其他共有人所佔份額內的財產性權益等則不可剝奪,應當足額予以給付和保障。
二、對部分涉贓共有房產強制執行的分類化處理
既然部分涉贓共有商品住房的其他共有人在房產處分權上受到限制,執行法院是否可不論涉贓數額的多少,均可對涉贓共有商品房予以整體性處置?答案是否定的。因為,若購房贓款所佔比例較小,而置其他共有人的多數份額於不顧,恣意處置該共有房產的行為,不僅有越俎代庖、濫用職權之嫌,而且還極易導致無益拍賣等後果的發生。
那麼,對何為投入的贓款佔比較小,能否劃定一個明晰的界限?筆者認為,參照我國商品住房按揭貸款最低首付比例的數額較為可行。當前,我國一些地區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為房屋總價格的20%,如將其作為參照標准,將具有一定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因為,從筆者所在法院所涉贓款投入購房的刑事財產刑執行案件情況來看,罪犯先前所投入的贓款基本為新購房產,用贓款歸還已購房產剩餘房貸的現象尚未見過。對於用贓款參與新購房產而言,所投入的贓款有沒有達到最低首付比例,是許多案件部分涉贓房產能否原始獲得其產權的前提和基礎。因為,按照我國商品房按揭貸款的相關規定,支付購房首付款是房屋買受人向銀行申請剩餘購房貸款的前置條件。所以,所投入的贓款有沒有達到該最低首付比例,對其他共有人申請剩餘貸款具有根本性的影響。可以說,若沒有贓款支付購房首付,許多案件中便不可能存在部分涉贓的共有房產問題。
對於購房贓款尚不足房價首付比例的,原則上不應對該部分涉贓共有房產予以整體處置,而應通過賦予其他共有人行使涉贓房款滌除權的方式予以替代執行。具體做法則為,在其他共有人申請行使涉贓房款滌除權的基礎上,執行法院就涉贓部分的房產份額進行評估,然後,其他共有人按照評估價格向執行法院交清相應錢款後,該共有房產的涉贓份額即可滌清為其他共有人的合法份額,執行法院即可將該滌清份額的部分裁定為其他共有人所有。若其他共有人事後反悔,拒不行使該滌除權的,執行法院則可依其先前的滌除申請和承諾,將其追加為案件被執行人,執行其名下的財產。對於該種轉化,一是有利於保護占據絕大多數份額共有人的份額權,避免出現執行過程中對抗或是共有人的流離失所。二是因涉贓份額較小,故所涉金額一般不會特別巨大,其他共有人一般都具備履行該債務的能力,能夠容易實現案結事了的目標。
而對於購房贓款超出購房首付,而低於房價三分之二以上比例數額的,原則上當以物權存有瑕疵,其他共有人所持處分權當受限制為由,通過正常的評估拍賣程序予以整體變現,即便其他共有人申請行使涉贓份額滌除權,亦需通過參與拍賣中的公開拍賣競價的方式,來確定涉贓部分房產的價格,用以滌除房屋涉贓部分的違法性。
⑨ 律師、法官、法律專業人士請進,法院會怎樣分割共有房產
該房是合夥共有財產。
因房產證為共有證(各佔50%份額),則屬於兩人按份共有該房產。
1 依據《民法通則》 第七十八條 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依據《物權法》---- 第九十四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可以處分自己的份額財產,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第一百零一條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一百零二條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繫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繫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2 應該受理
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3 法院抽簽確定評估機構,評估房產價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自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條 人民法院司法技術管理部門負責本院的委託評估、拍賣和流拍財產的變賣工作,依法對委託評估、拍賣機構的評估、拍賣活動進行監督。
第七條 人民法院選擇評估、拍賣機構,應當在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機構名冊內採取公開隨機的方式選定。
4 除甲承擔執行費外,因訴訟產生的訴訟費、估價、拍賣費用由甲、乙共同承擔。
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2007年4月1日開始實施。
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第五章 訴訟費用的負擔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⑩ 一方的債務,法院怎麼處理他們共有房產
法院可以就其中屬於他的那部份做出處置,但其原共有人擁有優先權。也就是說,同樣的價格,其原來的共有人,能優先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