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我國的最新政策,好多地區已經實行了開始徵收房產稅。這是我國最新推出的一種新型稅收,這也讓我們普通人關注了起來,這樣的稅收對於我們個人買房以及房地產行業有何影響?接下來就讓小編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首先來說房產稅對於房地產的行業交易並沒有太大的影響,它只是一種財產稅務,只對於進行交易的房產而產生的稅務,總的來說與房地產行業關系不大。但負面的影響可能就是對於某些供應商房產較多,會對他們的經濟沖擊比較大。可能會暫時的影響房產市場的平衡狀態,這需要我們採取更妥善的措施,去快速的適應國家的政策。
B. 我國為什麼要開始徵收房產稅
調控房地產地址投機需求;
政府又開辟一財源。
C. 房產稅一直都是徵收,可為什麼卻一直在討論要不要開征房產稅
你好,你所說的不是房產稅,是房地產稅,是一個綜合性稅種,包含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內使用稅,耕容地佔用稅等等等等。而房產稅指的是房產持有稅,也就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在持有期間進行徵收的稅種。目前我國還未開征房產稅。
D. 你認為我國現行房產稅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什麼
近年來,隨著我國房地產行業的發展,房地產投資比重已佔全國投資規模之首,在建面積和銷售面積逐年增加,涉及房地產業的稅費總量也在逐年遞增。2004年,在全國有18個省份房地產投資增速超過50%,35個大中城市有10個房地產投資增速超過70%,有些城市連續兩年房價每年上漲20%,有的甚至上漲30%。在全國各大城市,尤其是北京、上海、廣東這樣的經濟發達地區,房地產業已經越來越成為地區和中央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
與此同時,與蓬勃發展的房地產行業相比,現行的房地產稅收制度和具體的徵收措施弊端漸漸凸顯,成為制約房地產行業健康發展的主要痼疾之一。房地產稅制是國家以法律形式對房地產業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建立和完善中國房地產稅收體制不僅是維護國家稅收主權和穩定財政收入的必然要求,更是保證房地產業健康發展、促進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公平競爭的重要條件。
現行的房地產稅制雖然在調節經濟和組織財政收入諸方面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依然存在著大量的問題。已經與市場經濟不相適應,嚴重滯後於經濟和社會的變革和發展,難以發揮該類稅收應發揮的為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籌措資金、調節收入和財產貧富差距、抑制房地產投機、引導房地產資源優化配置等功能和作用。
目前,我國房地產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如下:
第一 地產稅制目標多元化,稅制體系復雜
(一)房地產稅制目標多元化
中國現行房地產稅中的城市房地產稅是從建國初期開征,由於在計劃經濟時期,房屋和土地財產是以公有制為絕對主題,國家集政權和公有財產所有權為一身,對絕大部分的社會財產沒有必要征稅。改革開放以後,隨著多種經濟成分的發展,社會財產的所有權構成發展了很大變化。針對這種變化,政府又陸續開征了針對國內企業和個人的房地產稅種。另外,為了調節與土地相關的一些經濟行為,又先後開征了與佔用耕地、土地增值相聯系的稅種。這些稅種在出台時往往有特定的政策目的,所以形成了目前多稅種、不統一、多政策目標的房地產制度。
表2-1房地產稅種的政策目標。
稅種名稱 開征年代 主要政策目標
城市房地產稅 1951年8月 調節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人的財產收入(按照稅法規定)
房產稅 1986年10月 調節國內企業和個人的財產收入(按照稅法規定)
城鎮土地使用稅 1988年10月 同上
耕地佔用稅 1987年4月 保護耕地
土地增值稅 1994年1月 對土地經營者的級差受益進行再分配
從表可以看出,房地產稅的政策目標呈現「離散」的多元化,各個稅種的政策目標「專門化」。作為整體的房地產稅政策目標不清晰,各稅種之間的政策目標不協調。土地增值稅的政策目標與所得稅的政策目標相近。另外,在房地產稅的各個政策目標種,將不動產作為重要財政源泉之一,籌措財政收入的政策目標和作用都不十分明顯。
(二)稅制體系復雜,重復徵收
現行稅制涉及房地產的14個稅種中,許多稅種之間存在稅基重疊,或同一稅基設兩個稅種的情況。個別稅種之間交叉重疊,存在重復征稅的情況。如針對房產的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針對土地的土地使用稅和耕地佔用稅;針對產權轉移,書據、契約或合同的承受方既課征印花稅,又要課征契稅等。主要表現在:現行設計房地產業的稅種結構鬆散繁雜,各種稅之間主輔作用不清、調節單一,同時存在稅種重疊設置和稅負上重復課征的問題。如現行房地產稅制,既有對內資企業和個人徵收的城市稅,又有對涉外企業和外籍個人徵收的城市房地產稅,這兩個稅種的征稅對象均為房產,明顯屬於重復設置。契稅是對房屋產權發生轉移時就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契約徵收的一種稅,印花稅是就經濟活動中書立的憑證所徵收的一種稅,就征稅范圍來看,存在重復征稅問題。
(三)稅費品種繁多,總額在房屋價格構成中比例過大
目前我國房地產價格構成按其性質不同可分為地價、前期稅費、建築安裝工程造價、貸款利息、開發商的管理費以及開發商的利潤。其中前期稅費又主要包括征地拆遷補償費和市政工程費。房地產價格中除了土地價格和房屋本身建設
費用以外的各種稅費項目繁多,各地相差也較大,少的地區有2030項,最多的地區達8090項。各種稅費在商品房價格構成中佔比重過大,在房價中佔到大約20%,直接導致商品房價格高居不下。
圖4:北京市新開發區普通住宅成本價格構成
資料來源:《北京市房地產年鑒2003》
按照華遠公司的計算,房地產開發中僅從消費者取得房屋所有權之前算起支付的費用中就有約20%的部分轉換成了各種稅收。盡管這個數字會因各個地方與企業的具體情況不同而異,但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中稅收佔有相當大的比例卻是一個大家都認可的事實。
第二 流通環節重、保有環節輕
土地征稅不僅有利於調節社會貧富差距,同時能夠起抑止土地投機的作用。目前由於中國的房地產制度存在著嚴重缺陷,還很難發揮抑止房地產投機作用。
而且從征稅對象上看,現行房地產稅僅對生產經營用房地產征稅,而對個人所有的居住或者擁有的房地產不征稅。
(一)土地取得過程中房地產稅收
(1)國家直接無償劃撥土地。主要是公共事業、公益事業用地等。
(2)通過有償出讓取得土地。是指開發商直接從政府獲得的土地,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從土地一級市場取得土地。
(3)通過有償轉讓形式取得土地。是指從單位或個人通過各種方式有償獲得的土地,開發商需要支付土地出讓金(即40~70年的土地使用費用,或稱其為地租)、項目開發期間的土地使用水和土地交易應繳納的契稅、印花稅;對於第三種方式取得的土地,則需支付地價款(已包括土地出讓金)和項目開發期間的土地使用稅和土地進行交易應繳納的契稅、印花稅。當然如果有拆遷項目,開發商還有可能要支付拆遷補償費;如果佔用地,還要交納耕地佔用稅。
(二)地產銷售過程中房地產稅收
開發商通過開發建設,形成房地產商品,進行出售。在房地產項目開發完畢,開發商需要根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際完成的投資額繳納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停繳納)。在銷售商品房的過程中,開發商需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等。但以上的各種稅費都通過商品房的價格直接或間接地轉嫁給了購房者。購房者則需繳納契稅、印花稅。
(三) 房地產保有過程中房地產稅收
購房者買到商品房之後,需每年支付一定的土地使用稅,但平攤到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上的稅收是少之又少。假設該住宅產權人將房屋出租或自己用,則需支付一定的房地稅和個人所得稅。城市房地產稅的徵收對象只是外國人。也就是說,在我國購房者買到商品房後無論房地產市場如何變化,在這期間所繳納的稅費將不受任何影響。
不動產的整個經營活動劃分為開發、佔有和交易三個環節,在不同的經營環節存在著不同的征稅稅種和收費。根據中國現狀,我們用下面的圖示來描述:
表2-2各房地產稅收發生的階段
取得土地階段 耕地佔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
契稅
印花稅
開發建設階段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營業稅 施工單位繳納
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
企業所得稅
銷售階段 營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件
土地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
契稅 業主繳納
印花稅
使用階段 城市土地使用稅
房產稅
房地產稅
房地產保有環節稅費種類過少,一方面,受房價持續升高的影響,大量閑散資金湧入房地產市場,投機行為增多,導致房價虛高;另一方面,土地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由於土地的保有稅負過低,使幾乎占城鎮土地總量98%的土地由企業無償或近似無償地取得和持有者,土地的價值大部分體現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有可能導致政府片面追求財政收入而將土地投入市場,使得土地供給超出需求,造成房地產市場供需失衡。對於個人佔用幾乎不征稅,投資購買房地產的預期受益便會很高,而且基本可以不付稅(只要不通過市場出租和交易),這樣就刺激了各類投資者對房地產的需求,尤其是房地產投機商,他們可以無稅收成本地佔有大量房地產,以低價買進, 高價賣出。
土地交易和流通市場稅負過高,不僅抑制了土地的正常交易,助長了隱性流動現象的蔓延,還直接阻礙了劃撥存量土地進入市場的進程,使得土地作為資產的要素作用無法得到發揮,土地閑置與浪費現象日趨嚴重。
第三 房地產稅征稅覆蓋面窄,籌集財政收入的功能薄弱
現行房地產稅在實際中的征稅面要比稅法規定的窄很多。
(1)從納稅人上看,現行房地產稅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及全額、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的本身業務用房地產免稅,擁有非經營用的房地產個人卻沒有作為納稅人。
(2)從征稅地域上看,現行房地產稅的征稅范圍界定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以上海為例子,按現行征稅范圍,屬於土地使用稅開征區的土地面積是1899.61平方公里,只佔全市總面積的3%。可以看出土地使用稅范圍窄,稅基偏小,而且減免范圍較寬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稅收作用的發揮。 據統計,2002年我國房地產稅(含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增值稅合計收入為379.73億元。占國家全部稅收收入的2.01%、佔地方財政收入的4.46%.這個比例明顯低於發達國家和地區房地產稅收收入佔地方稅收收入的比例。
據稅務部門反映,有限的征稅范圍在實際征管中存在很多矛盾和問題:一是在一些具體征稅范圍上難以確定和把握,如行政區劃調整後,城市范圍內的鄉村是否屬於房地產徵收范圍,城鄉一體化的地區建制鎮和所屬行政村如何劃分等。二是不利於公平稅負,經常出現經營規模相同的企業,由於其坐落的地點不同,一個城鎮,一個在農村,稅收負擔就不盡相同。三是容易引發避稅行為,在選擇投資地點時,納稅人理所當然地選擇非納稅區域,這樣現行房地產稅制確定的過窄的征稅范圍給納稅人提供了避稅空間。
由於現行房地產稅的實際徵收范圍狹窄,其籌集財政收入的功能勢必十分微弱。房地產稅的增長幅度明顯低於國家財政的增長幅度。以土地使用稅為例,由於土地計稅面積變化不大,全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收入長期停留在30億左右的規模。據地方稅務部門反映,1994年實行分稅制後,各地紛紛按幅度稅率的上限徵收土地使用稅,即便如此,該類稅的增長速度依然明顯低於整個國家稅收的增長速度。1994——2002年該稅收入增長了136.1%,而同期國家稅收收入增長了243.9%。
第四 稅種設置不合理,稅率也需要重新設計
(一)計稅依據存在著問題
現行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大多是按量或是按房地產原值計算徵收,既不考慮房產的自然損耗,又不考慮土地的級差收益、時間價值,總之不是以市場價值作為計稅依據。這種稅制要素的設計基本是延續了計劃經濟的管理辦法,與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相背離,計稅無法反映房地產的市場價值,也不能隨著經濟的發展、房地產的增值而相應增加稅收收入。例如,現行房產稅按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作為計稅依據,房產的帳面價值會隨著折舊的提取會逐漸減少,最後幾乎為零,由於這樣的計稅沒有顧及房屋的後期升值因素,會與房屋的市場價值相差很大,使房地產收入無法隨著房地產的增值而相應增加。
將土地和房屋分離作為不同稅種的計稅依據,與房地產不可分割的自然屬性相違背,一方面難以統一正確的估價房地產價值,另一方面也造成重復征稅。因為任何房產都佔有一定的土地,而土地與房產是不可分割的一體。在稅收實踐中,有的房產原價值中包含土地的價值,而有的房產原值中土地價值沒有計入房產原值,所以,在征管中,不管房產原值含不含土地價值,一律徵收土地使用稅,形成了重復征稅。
(二)稅率設計不合理
目前中國的房地產稅率的設計已經過時,稅負不盡合理。例如,現行房產稅按照兩種計稅依據分別確定單一的稅率1.2%和12%,自用和出租房產之間稅負存在明顯差異。出租房屋的稅負明顯偏高,對於房屋出租者來說,除了按租金收入徵收12%的房產稅外,還徵收5%的營業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2001年財政部、稅務局下發了《關於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從2001年1月起,全面降低了個人房屋出租的相關稅收稅率,即對個人按照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應交的營業稅暫減按3%的稅率徵收,房產稅按照4%的稅率徵收。但是由於存在著營業稅的房產稅的重復征稅,納稅人負擔仍然偏重,這也是房產稅偷漏稅嚴重的原因之一。
第四 難以發揮調節社會貧富差距的作用
房地產是市場經濟中,調節收入差距過大和貧富差距過大的重要政策工具。由於目前中國的房地產稅還沒有普遍對個人擁有的非經營性房地產在佔有環節征稅,所以,刺激了大量的豪宅、別墅在國內城市興建。從個人財富的存在方式看,可以體現在收入的現金資產方式上,也可以轉換為不動產財富。中國現在只對前一種財富的存在方式徵收所得稅,而對後一種財富不征稅,顯然富人會以不動產財富方式大量合法規避個人所得稅。這種「瘸腿」的稅制,不僅使得政府難以利用有效的稅收政策工具調節社會貧富之間、收入之間的差距,造成中國近期社會收入和貧富差距持續地擴大;並且也從客觀上刺激了房地產需求,是中國房地產業持續保持高速增長的原因之一。
第五 內外稅制不統一,沒有體現公平稅負的原則
中國對內、外資和個人實行的是兩套房地產稅制度,對內資徵收的是房產稅和城市土地使用稅;對外資徵收的是城市房地產稅和土地使用費(不由稅務機關徵收)。具體見下表:
表2-3內外資企業土地稅收差異
項目 內資企業 外資企業
房產稅 徵收 徵收城市房地產稅,並且僅對房地產征稅,對地產不征稅
耕地佔用稅 徵收 不徵收
城鎮土地使用稅 徵收 不徵收,而徵收土地使用費
教育附加費、 徵收 不徵收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企業所得稅 內資高於外資企業
目前中國對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實行不同的稅收制度,具體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所得稅制不同
內資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外資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兩部法律對兩類企業在課稅項目、稅收優惠等多方面存在差異。
(二)房地產保有稅制不同
對中國國內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對外商投資企業、外籍公民、華僑、港澳台同胞徵收土地使用費和城市房地產稅。對中國國內的企業、單位和個人佔用耕地徵收耕地佔用稅,但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不徵收。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何教育費附加的徵收不同
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是國家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稅種,但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不徵收。
實行內外有別的兩套稅制,中國在改革開放初期,對於中國的經濟騰飛和與世界經濟的接軌起到了深遠的積極作用。但隨著局勢的變化,這樣的稅收體系逐漸暴露出許多弊端,它不僅給稅收征管增加難度和成本,還造成內外資企業競爭起點不同,更使得國家的宏觀調控意圖難以同時貫徹。目前,由於內外稅制的不統一使內資企業的稅負高於外資企業,有悖於WTO的國民待遇原則和公平競爭的原則。市場經濟機制在經濟運行和資源配置中,越來越發揮更大的基礎作用,不實行公平稅收制度,將不利於各類企業的公平競爭,也會起到扭曲資源合理配置的負面效應。
第六 房地產稅收流失嚴重
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公布的「2003年度中國納稅百強排行傍」中,房地產企業悉數「落榜」。無獨有偶,稅務總局同步公布的「2003年度房地產開發經營行業納稅十強」中,房地產企業的納稅總額也並不樂觀。房地產行業一向是高額利潤行業。為什麼「財富巨人」反而成了「納稅矮子」了呢?
房地產業存在涉稅問題的成因主要是由於我國房地產稅收制度設計不合理,房地產開發業納稅人利用制度缺陷進行偷稅漏稅追求利潤最大化。因此我們需要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國房地產稅收制度,加強徵收和稽查管理。
(一)房地產開發環節
1、在房地產開發環節,建築營業稅流失嚴重
由於建築隊流動性強,企業注冊地與施工地不一致,這給稅收監管帶來了不便。目前稅務部門採取以票控稅的措施,但由於建築單位對索取票據的重視程度不夠,施工單位納稅意識淡漠,稅收有很大流失。
2、工期長,不及時結轉成本,影響房地產計稅所得, 形成偷稅
房地產開發由於工期長, 投資大, 很多工程要跨年度完成, 造成收入與費用配比困難, 成本能及時結轉, 計稅所得無法准確核算,影響稅收收入的實現。由於收入與費用差額較大, 有的企業就用收入直接沖減成本, 造成營業稅款的流失。
3、利用外資開發商優惠政策,不如實納稅
外資開發商利用自身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與內資企業合作開發土地及商品房, 對回建或補償給內資企業的那部分不動產不作收入,不如實申報繳納各稅。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實為內資企業, 其在開發某大廈過程中, 借外資企業名義辦理報建、審批、銷售等一系列手續, 實際建設資金全部為該公司出資, 與外資企業合作是只是想借外資名義達到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投資方向調節稅、土地使用稅等的目的。
4、以收據支付工程款偷稅欠稅
企業工程款時無法按規定使用發票,而是以收據支付的特殊現象。這既影響了工程成本的及時結轉, 又給建築施工企業偷稅欠稅提供了機會。
(二)房地產銷售環節
當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大多是多種經營, 既有建築業, 又有加工業;既有房屋銷售又有物業管理服務。多種經營在給企業發展拓寬渠道的同時, 也使稅收征管面臨一個較為復雜的局面。不少房地產企業的各種經營單位之間, 在資金往來、款項支付上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操作而是相互交叉攤計費用;在稅收上, 瞞報經營項目, 隱瞞經營收入。
開發商還通過不申報納稅或者延期申報納稅來減少繳納營業稅。
(三)房地產出租環節
在房地產出租業務環節上,對於營業稅的征管,稅務人員到無法到每個建設工地、售租房現場進行實地調查,對房地產建築總面積、質量等級、商品房出售、門臉房出售出租、空置房等情況未能掌握,並對重點稅源的日常稅收繳納缺少監控措施,不能保證稅款的足額及時入庫。房產稅方面,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將已完工程不進行竣工結算,仍做在建工程處理,另一方法是將企業投資購建的固定資產設法轉入私人名下,鑽我國目前對私人資產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空子,進而達到偷逃稅款的目的。
而在個人房屋出租方面,目前房屋出租行為在城市、郊區乃至鄉鎮,都是一個十分普遍的現象,而且還呈現出快速發展的態勢。據調查,在北京市城區內,一般出租用於住人的房屋根據地域區段和房屋條件每平方米月租金可達 10 - 25 元,用作貨物倉儲和營業門面的每平方米月租金達 30 - 100 元,用於商業活動的租金更高。 但由於個人房屋出租的因素很復雜,目前很難全面、准確地統計出實際出租的面積、居住的人口及租金的總收入。由於缺乏詳盡的統計數據,稅務部門更是無法及時了解出租房屋的使用狀態,導致稅款流失;房屋出租環節中稅款流失嚴重。
第七 尚未真正建立起一套科學、規范、嚴密的稅收征管系統
(一)由於現行房地產稅制不規范,稅種數量多,稅源分散,稅收征管的難度很大,科學、嚴密的征管體系還無法建立起來。
1、在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由於信息的不對稱,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不動產稅源的監控不到位,征管成本比較高,對稅收違法行為難以有比較徹底的稅務征管、稽查和處罰。
2、現行房產稅對個人出租的房產按租金計稅,由於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稅源相當分散,稅務機關限於法律賦予的權利有限,征管難以到位,稅收流失比較嚴重。
3、現行土地增值稅性質模糊,同時兼備流轉稅、行為稅、財產稅、所得稅的性質,加上扣除項目的不規范,以及在增值扣除中沒有考慮通貨膨脹和利率等因素的影響,增值概念模糊,難以區分自然增值與投資增值,並與企業所得稅交叉;另外,由於與土地增值稅相關的配套措施如房地產評估、基準地價的測定都不規范,因而在實際運行中,該稅的徵收成本非常高。有些地方政府直接放棄了對土地增值稅的徵收。
(二)稅收征管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不完善
1、房地產稅收中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土地增值稅的徵收需要對房地產的價值進行評估。如果考慮到將來可能的稅制改革,需要進行財產評估的稅種和數量會更多。而大陸的房地產評估業起步較晚,既不規范也不成熟,從業人員素質也亟待提高。房產評估制度作為房地產稅收的主要輔助配套手段還很不健全,目前還無法幫助實現房地產稅收的順利徵收。此外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也容易給徵收工作帶來較大困難,使名義稅負和實際稅負出現較大差別。
2、稅收征管缺乏調控力度。
(1)地方缺乏稅收管理權。
我國由人大授權國務院,統一制定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及其他各稅的稅收條例,各地根據條例精神貫徹執行,地方基本沒有稅收管理權。如房產稅1.2%的稅率對於經濟比較發達的沿海省市偏低,起不到宏觀調控節約土地的目的。而對於經濟欠發達的內陸省份則顯得偏高,納稅人反映強烈,地方沒有許可權調整房地產政策,調動不了地方政府的積極性,而中央又由於權力過於集中、包袱太重,新政策遲遲不能出台,使得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政策遠遠落後於形勢發展的需要。
(2)稅收征管的配套措施不完善。
中國目前的財產登記制度不健全,尤其是私有財產登記制度,嚴重影響了稅收征管的力度,致使不少稅源流失,更出現化公有財產為私有財產的非法行為。同時,與房地產稅收密切相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和房地產稅收評稅政策不健全。以市場價值為計稅依據是稅制改革的必然趨勢,這需要定期對房地產進行評估,即對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以稅務部門內部現有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人員的情況難以適應稅收征管的需要。
E. 我國為什麼不開征房產稅呢是不是有權有勢的人都有很多套房子呀
房產稅是已經在收了的,現在提出收房產稅是重復徵收,那麼高的房價有幾人能買得回起,只要答政府把房屋的修建權利還給人民,人人住得起房了,炒房的買給誰,這不是明擺給還在讓少數人得到更多的錢嗎?房屋有大權是握在政府手裡的,你們算算自己的工資,好不容易不吃不喝幾十年才能買一套房子,稅收一次又一次,讓我們真的是生不起,也死不起,這樣下去讓我們平民怎麼活????
F. 中國徵收房產稅的長遠意義是什麼
為了體現「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重要政策。長遠意義在於用稅收武器遏制打擊那些惡意炒作抬高房價的黑心人。保護無房人或無數計劃買房人的利益與權益。
G. 中國有房產稅怎麼徵收
個人覺得兩個可能性!
第一、完全不起作用。和以前的調控一樣,老百姓就當多交一點物業費了。
第二、作用過份,導致房價下挫,而且是一發不可收拾。這點本人是很擔心的,但是,擔心的不是個人問題(本人同樣為工薪階層),而是中國經濟的問題(當然個人也是這個經濟體當中的一部分)。之前的調控基本無用,我怕就怕在繼續調控的力道把握不好,導致用力過猛,不但摧毀房地產業,更會摧毀中國經濟。
為什麼我會那麼想呢?聽我慢慢說。
本人在網路知道里這方面的問題觀察了很長時間,發現有一些回答者,和那些被郎咸平教授稱之為「寵物經濟學家」的人一樣,說房產稅好啊,能夠打擊炒房者和多套房的持有者,更有像「黃天聿」之流,把房產稅稱之為「殺富濟貧」的好稅種,這真是滑稽之極,天真無邪啊。
首先我想先說說,為什麼中國的房地產會那麼熱,房價為什麼那麼高,其實我想細心的網友都發現了,高的何止的房價啊,從人一出生,破腹產貴不貴?順產也不便宜!;喝奶粉,貴不貴?圖便宜就是三聚氰胺!;上幼兒園,貴不貴?還要徹夜排長隊!;然後讀小學中學,什麼培訓班啊,補習班啊,擇校費啊……其他諸如穿衣,吃大米,汽油,又有哪個是便宜的?
我們可以發現,很多人都把憤怒的眼光投入到房地產,但是我們發現,關乎我們的衣、食、住、行、醫療、教育等生活必須的所有東西,都是貴的!而且越來越貴,為什麼會這樣!
我覺得這來源於中國經濟的極其不景氣,中國民營企業生存環境過於狹窄,而導致企業的利潤過低,而過低的利潤只會導致三個結果,一是企業產品的品質和技術含量低下;二是從業人員的工資低下!三是大量企業把投資目光投入人們必須消費的產業里來,比如醫葯,比如教育,比如房地產。
那麼為什麼房地產會在那麼多昂貴的行業里脫穎而出呢,成為大家所抨擊的重點呢?那要從98年說起!
H. 發達國家房產稅已徵收上百年,我國房產稅為何難產
你家圍繞房地產,已設立多少稅種了,說清楚不????
I. 我國現行稅收房產稅制度是怎樣規定的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內權所有人 徵收的一種財產稅。容
房產稅徵收標准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
(1)從價計征的,其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後的余值;
(2)從租計征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征10%~30%的具 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房產稅稅率採用比例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征 的,年稅率為12%。
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其計算公式為:
(1)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的,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10%或30%)×稅率(1.2%)
(2)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稅率(12%)
J. 為什麼要收房產稅
房產稅收是為了增加zf收入。而且目前基本是發達國家在徵收,這些國家房回價平穩、交易低迷,通過答房產持有階段收稅增加稅收。而我國房價飛漲、交易量巨大,zf獲得的出讓金、稅收、房產稅已經占房價的70以上。房產稅只會增加持有房子的成本,最終是要被買房的人承擔。現在卻被專家解讀為降房價的靈丹妙葯,真是匪夷所思啊。房價跌了是個冷笑話。真實的案例:2017年八月買的四線城市56萬,現在掛牌的都是80萬。新聞媒體天天報道房價跌,不知數據從哪裡來的???長期看假新聞你會三觀盡毀,價值觀崩潰,智商被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