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現在第一套房房產稅是多少
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只要上繳1%契稅。
1、現在如果父母名下有房,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盡管未成年子女是第一次購房,但在該家庭屬二套房,也要上繳3%契稅。
2、徵收機關應查詢納稅人契稅納稅記錄;無記錄或有記錄但有疑義的,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或授權,由房地產主管部門通過房屋登記信息系統查詢納稅人家庭住房登記記錄,並出具書面查詢結果。
3、此外,新政還規定,對出售自有住房並在一年內重新購房的納稅人不再減免個人所得稅。從10月1日起,對市民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減半徵收契稅。
4、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屬於家庭唯一住房,減按1%徵收契稅。個人購買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另外大於90平方米小於140平方米的好像是1.5 大於140平方米的3%。
(1)現在房產稅是多少擴展閱讀:
房產稅徵收標准:
房產稅徵收標准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
(1)從價計征的,其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後的余值;
(2)從租計征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征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浙江省規定具體減除幅度為30%。
房產稅稅率採用比例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年稅率為12%。
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其計算公式為:
(1)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的: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10%或30%)×稅率(1.2%)。
(2)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稅率(12%)。
Ⅱ 新房房產稅要交多少
房產稅計算方法
1、從價計征
從價計征是按房產的原值減除一定比例後的余值計征,其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年稅率1.2%。
2、從租計征
從租計征是按房產的租金收入計征,其公式為: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
沒有從價計征的換算問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其餘均從次月起繳納。
個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計征,其公式為: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4%。
(2)現在房產稅是多少擴展閱讀
稅收特點
1、房產稅屬於財產稅中的個別財產稅,其征稅對象只是房屋;
2、徵收范圍限於城鎮的經營性房屋;
3、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征稅辦法,對於自用的按房產計稅余值徵收,對於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稅。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於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價也不同於租金。
因此,不應將其確定為出租行為從租計征,而應按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明確規定,產權出典的房產,由承典人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稅率為1.2%。
徵收標准
房產稅徵收標准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
(1)從價計征的,其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後的余值;
(2)從租計征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征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浙江省規定具體減除幅度為30%。
房產稅稅率採用比例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年稅率為12%。
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其計算公式為:
(1)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的
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10%或30%)×稅率(1.2%)
(2)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
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稅率(12%)
Ⅲ 現在房產稅是多少啊就是房屋轉讓時候的稅收怎麼收的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專產權所有人屬徵收的一種財產稅。
稅率分兩種情況
1.按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
2.按房產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征的,稅率為12%。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於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簡單說來就是自己的房子,按原值減除10%~30%後作為房產余值,乘以1.2%每年
如果是出租的房子,按照租金的12%每年徵收。
Ⅳ 房產稅的徵收比例目前是多少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徵收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專所有人徵收的一屬種財產稅。房產稅徵收標准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1)從價計征的,其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後的余值;(2)從租計征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征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房產稅稅率採用比例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年稅率為12%。
Ⅳ 房產稅的稅率是多少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徵收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專權所有人徵收的屬一種財產稅。房產稅徵收標准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1)從價計征的,其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後的余值;(2)從租計征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征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房產稅稅率採用比例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年稅率為12%。
Ⅵ 最新房產稅稅率是多少
房產稅徵收稅率:
1.按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
2.按房產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征的,稅率為12%。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於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徵收標准
房產稅徵收標准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
(1)從價計征的,其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後的余值;
(2)從租計征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征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浙江省規定具體減除幅度為30%。
(6)現在房產稅是多少擴展閱讀
房產稅的征稅對象是房產。所謂房產,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學習、工作、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但獨立於房屋的建築物如圍牆、暖房、水塔、煙囪、室外游泳池等不屬於房產。但室內游泳池屬於房產。
由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徵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稅。
負有繳納房產稅義務的單位與個人。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
1. 產權屬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產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
2.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
3. 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4. 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亦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5. 無租使用其他房產的問題。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6. 產權屬於集體所有制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籍個人、海外華僑、港澳台同胞所擁有的房產不徵收房產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房產稅
Ⅶ 房產稅是多少
1、按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
2、按房產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征的,稅率為12%。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於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計算方法:
1、從價計征
從價計征是按房產的原值減除一定比例後的余值計征,其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年稅率1.2%
2、從租計征
從租計征是按房產的租金收入計征,其公式為: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
沒有從價計征的換算問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其餘均從次月起繳納。
個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計征,其公式為: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4%
(7)現在房產稅是多少擴展閱讀:
根據《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
第五條下列房地產得減納或免納房地產稅:
一、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分起,免納三年房地產稅;
二、翻修房屋超過新建費用二分之一者,自工竣月分起,免納二年房地產稅;
三、其他有特殊情況之房地,經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者,減納或免納房地產稅。
第六條房地產稅依下列標准及稅率,分別計征:①
一、房產稅依標准房價按年計征,稅率為百分之一;
二、地產稅依標准地價按年計征,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五;
三、標准房價與標准地價不易劃分之城市,得暫依標准房地價合並按年計征,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五;
四、標准房地價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暫依標准房地租價按年計征,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第七條前條各種標准價格,依下列方法評定:
一、標准房價,應按當地一般買賣價格並參酌當地現時房屋建築價格分類、分級評定之;
二、標准地價,應按土地位置及當地繁榮程度、交通情形等條件,並參酌當地一般買賣價格分區、分級評定之;
三、標准房地價,應按房地坐落地區、房屋建築情況並參酌當地一般房地混合買賣價格分區、分類、分級評定之;
四、標准房地租價,應按當地一般房地混合租賃價格分區、分類、分級平定之。
第八條房地產稅得按季或按半年分期交納,由當地稅務機關決定之。
第九條凡開征房地產稅之城市,均須組織房地產評價委員會,由當地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及財政、稅務、地政、工務(建設)、工商、公安等部門所派之代表共同組成,受當地人民政府領導,負責進行評價工作。
第十條房地產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如原評價格在下年度經房地產評價委員會審查,認為無重評必要時,得提請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延長評價有效期限。
前項評價結果或延長有效期限,均由當地人民政府審定公告之。
第十一條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地產評價公告後一個月內將房地坐落、房屋建築情況及間數、面積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如產權人住址變更、產權轉移或房屋添建、改裝因而變更房地價格者,並應於變更、轉移或工竣後十日內申報之。免稅之房地產,亦須依照前項規定,辦理申報。
第十二條稅務機關應設置房地產稅查征底冊,繪制土地分級地圖,根據評價委員會之評價結果及納稅義務人之申報,分別進行調查、登記、核稅,並開發交款通知書,限期交庫。
納稅義務人對房地產評價結果,如有異議時,得一面交納稅款,一面向評價委員會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