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商鋪的產權是多少年
純商鋪的土地使用權期限是40年,商住綜合的是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答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七十年;
工業用地五十年;
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綜合或者其他商鋪用地五十年。
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項權益的總和,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屆滿自動續期,續費按當時的1%-10%來增收(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⑵ 商鋪產權都是多少年的
純商鋪的土地使用權期限是40年,商住綜合的是50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2)小區店面房產權多少年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三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提前收回及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
第四十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第四十二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七章 劃撥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三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前款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四十四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對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第四十七條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
並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 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
並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 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⑶ 商鋪產權都是多少年的
1、商鋪等商品房屋產權沒有期限。
2、土地有出讓年限。
住宅用地70年,商業40年。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五)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3、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商品房還是你自己的。
只是由於出讓金交納了40-70年,之後,則要交納相應的土地租金也就是出讓金。
這個國家都有考慮,並且已經出台了相關文件解答了。
只是現在還沒有一宗用地達到年限。 繳納多少目前沒有統一規定,估計,最早到2020年以後,最早一批商業用地(年限40年),才會涉及這個問題。
另外投資商鋪需要注意:商鋪投資地段是首位重要的,和地段同等重要的有人流量、可視性、可達性,以及投資的安全性是投資商鋪幾個重要的因素。評價一個商鋪的升值潛力,不能看它的今天,要看未來區域市場5年、10年規劃和動態的變化。
⑷ 小區內的店面產權年限40年,與樓上住宅70年,這樣是不是很矛盾
不矛盾,來營業用房屬自於商業地產,產權本來就是40年,而住宅就是70年啊
你是擔心40年後店面房會不會被收回的問題?還是擔心40年後店面房的產權到期了樓上住宅也會一起到期?完全沒必要,40年後,店面房再交一點土地出讓金又能再擁有40年產權了
⑸ 住宅樓下門面房產權多少年
通常所說的來房屋產權自大致分為:
1)住宅用地,產權年限是70年;
2)綜合用地,產權年限是50年;
3)商業用地,產權年限是40年。
具體小區的產權年限是多少要看其《國有土地使用證》上的土地性質是什麼性質的才可以確定的,另外產權年限是從開發企業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當天開始計算的,不是從購房日期算起的。
⑹ 門面房的產權一般為多少年
通常所說的房屋抄產權大致分為:1)住宅用地,產權年限是70年;2)綜合用地,產權年限是50年;3)商業用地,產權年限是40年。具體小區的產權年限是多少要看其《國有土地使用證》上的土地性質是什麼性質的才可以確定的,另外產權年限是從開發企業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當天開始計算的,不是從購房日期算起的。
⑺ 商鋪的產權一般是多少年
純商鋪的土地使用權期限是40年,商住綜合的是50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7)小區店面房產權多少年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五條 出讓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並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