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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怎麼約定房產

發布時間:2021-02-18 14:35:56

⑴ 夫妻之間房產約定給妻子應該怎麼辦理

你們自己寫一份約復定製協議就可以了
約定必須合法,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並且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口頭約定無效。最後,約定最好辦理公證,經過公證的房屋產權協議,當事人無須就其效力再行舉證。另外提醒一下,約定內最好寫清楚房產所在地址

⑵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歸一方所有的房產如何處理

夫妻關系存續復期間,甲方獨自製貸款出資買了一套房子(貸款未還清)。當時雙方簽訂了協議,內容是:本協議證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由甲方單獨出資購買的房屋所有權,債務權等由其所有及處理。雙方同意上述協議。協議雙方:甲方,乙方。 同意。原雙方以各自名義所購房產均歸各方所有並有單獨處理權。(乙方簽名。)問題:1,這份協議對雙方有效嗎?2.協議離婚時這套房子歸甲方所有,現乙方提出要分這套房子,有理由嗎?法律依據是什麼?

⑶ 夫妻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只歸夫妻一方所有的房產如何歸屬

我國婚姻復法第十九條規制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由此,夫妻雙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只要協議合法有效,那麼該協議確定只歸夫妻一方所有的房產為其個人房產。

⑷ 「夫妻房產婚內協議書」該如何寫

夫妻婚內購房協議書

男方: 身份證號:
女方: 身份證號:
為改善住房條件,男女雙方共同出資欲購買 市 區 幢 單元 室住房一套。為避免今後因離婚而導致雙方就此發生相應糾紛,根據《合同法》和《婚姻法》的規定,雙方經過充分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一、本合同所有約定條款,雙方在平等自願和充分了解本合同條款和目的的基礎之上真實意思表示,無脅迫、欺詐等情形。
二、男女雙方共同投資,欲購買一套位於 市 區 幢 單元 室的商品房。房產總價款人民幣 元整( 萬元),房屋總面積 平方米,其中首付 元整,向銀行貸款 元整。
三、房屋首付款 元,其中由男方出資 元,占總房款的 。女方出資 元,占 。剩餘房款 元向銀行借貸。
四、該房產的貸款及第三條所述的債務,雙方按照份額承擔債務。向銀行借貸 元,貸款期限 年,本息和共 元,分 個月還清,每月需還 元。其中,男方每月需還 元,占 ;女方每月需還 元,占 。
五、雙方共同約定,雙方以其出資購房額佔有房屋產權,男方占本房產 % 所有權,女方占本房產 % 所有權。
六、雙方在辦理房產權屬證書時,應當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的約定辦理房產權屬登記,房產證要依法載明房產共有比例情況。辦證所需稅費由雙方按出資比例分擔,產權證由 方負責保管。
七、雙方應當及時、全面、善意履行本合同全部約定,如果一方故意違約或解除合同,須向另一方賠償人民幣 元的經濟損失。
八、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等原因,導致的房產滅失、被徵收等情形出現,風險由雙方共同承擔,所得補償由雙方按出資比例分配;任何一方不得因個人的債務導致本協議房產的所有權、使用權受到影響,否則,應賠償另一方所產生的損失。
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遇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本協議房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男方: 女方: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⑸ 如何做夫妻財產約定,約定此房產為我個人所有

雙方立書面協議,約定房產為一方所有,同時在不動產權登記處也留存一方姓名。

⑹ 求「夫妻房產約定協議」

夫妻房產約定協議書

甲方: ,男, 年 月 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
,系乙方 之夫。
乙方: ,女, 年 月 日生,漢族,身份證號碼: ,系甲方 之妻。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登記結婚,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物權法》《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等法律法規之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自願達成如下協議,供協議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位於 號 幢 層 單元 號的房屋,系甲乙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購置的房產,登記於 名下,產權為甲乙雙方共同共有,該房付款方式為按揭,由乙方父親付首付。若以後感情破裂導致離婚,房產歸乙方所有,甲方期間支付的按揭貸款,乙方支付給甲方。
第二條 房屋處分。第一條所述房屋未經甲乙雙方同意並簽字,任何一方及第三人不得擅自出賣該共有房產。任何人在未經共有人一致同意並簽字的情況下,出賣房屋的行為無效,由此給共有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由無權處分人進行賠償。
第三條 房屋收益。甲乙雙方共有房產的收益歸雙方共同所有。出租該房屋、設置地役權等需經雙方協商同意並簽字。
第四條 房屋抵押。未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簽字,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將該房產抵押給第三方。
第五條 共有房屋爭議解決方式:如在共有產權房屋轉讓、居住過程中發生爭議,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生效。
第七條 房屋產權共有人簽字: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自己再改改,希望能幫到你!

⑺ 新婚姻法對於夫妻共同房產是符合約定的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如工資和獎金、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等,歸夫妻共同所有。這一規定表明,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制採用的是婚後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個人特有財產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均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財產所有權的制度。這里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系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本條第一款作了列舉式的規定:

(一)工資、獎金。這里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目前我國職工的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著一定范圍的實物分配,這些共同構成了職工的個人收入,當然,在一些現代企業或外資企業中,也存在著一定比例的高工資、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權等,這些收入都屬於工資性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如果說工資、獎金屬於夫妻的勞動所得,那麼,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既包括勞動所得,也包括大量的資本性收入。這里的「生產、經營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信息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越來越多的人買賣股票和債券,投資於公司、企業經營,還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資本或籌資興辦公司、企業,這些人成為大量資本的擁有者,經營收益豐厚。這些經營收益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法修改過程中,有人提出,為保護個人財產權,防止有些人不勞而獲、借婚姻取得大量財產,應當將個人的經營收益作為個人特有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這種意見雖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應當看到,經營收益與工資、獎金一樣,都是個人的收入,二者沒有本質的區別,在共同財產制下都應當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否則與法理相悖。如果從事經營的一方怕對方利用婚姻關系侵吞自己的財產,可以通過約定財產制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也有人提出,如果把生產經營收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一方經營的企業財產,另一方如何分割,將是一個很難解決的問題。的確,對一方的經營收益,如股票、股權甚至整個公司企業這類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由於涉及到婚姻法和公司法、證券法的關系,分割時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礙,處理起來比較困難。這需要在社會實踐和司法實踐中積累經驗。有的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的解決辦法是:在財產分割問題上,對涉及股票、股份、股權或公司、企業等財產的,在不違反公司法的前提下,採取折價補償或轉移一半股份或股權等方式處理。具體做法:(1)對股票主要採取直接分割的方式,以避免對股票進行估價或折價帶來的麻煩,但在雙方協商同意的情況下,採取由持票一方折價給另一方補償的方式予以分割;(2)對股份或股權,如經公司其他股東同意、且受讓一方亦具備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條件,採取直接轉讓一半股份和股權的方式分割,否則,則將股權處理給原持有人所有,由取得股權的一方按股權價值補償給另一方,該價值盡量由離婚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一般以股權所在公司當年每股的凈資產額確定其價值。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是一種智力成果權,它既是一種財產權,也是一種人身權,具有很強的人身性,與人身不可分離,婚後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權利本身歸一方專有,權利也僅歸權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無權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決定作品是否發表。但是,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因發表作品取得的稿費,因轉讓專利獲得的轉讓費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四)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關於因繼承所得的財產,有人提出,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女婿、兒媳不在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之內,如果將一方繼承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等於擴大了法定繼承人的范圍,與繼承法的規定相違背;而遺囑繼承則體現了強烈的個人意志性,遺囑人將其財產指定由特定的人繼承,體現了對其所擁有財產的處分權,如果將夫妻一方因遺囑繼承而得到的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等於變更了遺囑,這違背了遺囑人的意願,限制了其對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因此,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繼承的財產不宜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這種觀點的意義在於,努力從維護個人財產權的角度出發,積極保護個人權利,應該說,這種觀點正是實行分別財產制的理論基礎,而正與實行共同財產制的基本觀念相對立,如前所述,共同財產制關注更多的是家庭,是夫妻共同組成的生活共同體,而不是個人,在這一制度下,夫妻一方經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的財產,同個人的工資收入、知識產權收益一樣,都是滿足婚姻共同體存在的必要財產,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而且,法定繼承的財產歸夫妻共有,並沒有擴大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因為女婿、兒媳只是分享了其配偶應得的遺產份額,並不影響其他法定繼承人的利益。在遺囑繼承中,可以將遺囑人交由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視為留給整個家庭的財產,如果遺囑人的本意是只給夫妻一方,不允許其配偶分享,則可以在遺囑中指明,確定該財產只歸一方所有,根據本條第四項的但書和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該遺產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一方的特有財產了,這樣,也就體現遺囑人的意願了。關於贈與的財產,與此同理,可以將贈與夫妻一方的財產視為贈與整個家庭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這也是與大多數人的思想觀念相符合的,如果說丈夫的朋友贈送的洗衣機只歸丈夫所有,妻子用來洗衣服要經過丈夫許可,那才有點奇怪呢。如果贈與人只想贈與夫妻的一方,可以在贈與合同中指明該財產只歸其中的一方所有,這樣,也就尊重了贈與人的意願。有人提出,目前一些國家採用的婚後所得共同制一般是指夫妻通過勞動獲得的財產,非勞動所得的財產,如繼承、受贈的財產等應當規定為夫妻的個人財產。這次修改婚姻法沒有採納這種意見。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項規定屬於概括性規定。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在不斷地擴大,共同財產的種類在不斷地增加,目前,夫妻共同財產已由原來簡單的生活用品發展到汽車、房產、股票、債券乃至整個公司、企業等,今後還將出現一些新的財產類型。上述四項只是列舉了現已較為明確的共同財產的范圍,但難以列舉齊全,因此,作了這項概括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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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是關於夫妻如何對共同財產行使所有權的規定。如前所述,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應當不分份額地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不能根據夫妻雙方經濟收入的多少來確定其享有共同財產所有權的多少。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使用、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在取得對方的同意之後進行。尤其是重大財產問題,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分。夫妻一方在處分共同財產時,另一方明知其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事後不得以自己未參加處分為由否認處分的法律效力。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對方有權請求宣告該處分行為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無從知道夫妻一方的行為屬於擅自處分行為的,該處分行為有效,以保護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因為在多數情況下,由於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互有代理權,第三人很難知道夫妻一方的行為是否經過對方同意,也不必知道。此時,一方因擅自處分行為給配偶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因一方擅自處分行為所負的債務,應由該方以個人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意見》第十七條規定,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⑻ 夫妻房產約定協議

不公正也有法律效力。具體可參照以下格式: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
甲方:×××,男,×××年×××月×××日出生,漢族,現住×××,身份證號碼:×××,系乙方XX之夫。
乙方:×××,女,×××年×××月×××日出生,漢族,現住×××,身份證號碼:×××,系甲方XX之妻。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登記結婚,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之有關規定,經雙方充分、友好協商一致,自願達成如下協議,供協議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雙方登記結婚之前的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債務登記在誰的名下則有誰承擔。
1、甲方婚前個人財產包括:住房(位置、房產證號)、存款(金額,銀行)、股票(名稱、號碼)、股權(持有××公司××%的股份)、車輛(××牌轎車一輛,牌照號為××××)以及其它財產(應一一說明,註明財產所有者的名字)。
2、乙方婚前個人財產包括:住房(位置、房產證號)、存款(金額,銀行)、股票(名稱、號碼)、股權(持有××公司××%的股份)、車輛(××牌轎車一輛,牌照號為××××)以及其它財產(應一一說明,註明財產所有者的名字)。
第二條、雙方自登記結婚之日起,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採取約定夫妻財產制——即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詳情如下:
1、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各自名下的債務歸各自承擔,在各自名下的債權和存款歸各自所有,各自所得的財產收益【財產收益的范圍詳見第二條第3款的特別約定條款(3)】以及夫妻各自接受的贈與或繼承的遺產等歸各自所有。
2、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置物品所有權歸出資方所有(註:無法證明出資方的,登記在誰的名下則歸誰所有);平時生活費用、孩子撫養費、老人贍養費用經雙方確定數額後各自承擔一半。
3、特別約定條款
(1)本協議簽字之日前,雙方共同使用的裝修、家電包括 、傢具包括 、其他生活用品包括 系夫妻共同財產。
(2)夫妻一方給付或贈予另一方的財物歸接受方所有。
(3)甲、乙雙方財產收益范圍包括但不限於:
A工資、獎金;B生產、經營的收益;C知識產權收益;D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E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F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G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買斷工齡取得的費用以及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三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依據各自財產各自所有的原則處理,確實無法說清楚的按夫妻共有處理。
甲方: 乙方:
2011年6月1日 2011年6月1日

協議書注意事項
一、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採用書面形式:一是法律規定,二是便於為了今後有據可查,避免糾纏不清。
二、必須約定明確
約定如果不明確,就等於沒有約定。根據婚姻法等法律及解釋規定,對於約定不明的,仍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⑼ 夫妻婚後房產協議怎麼寫

女方父母為以書面形式明確是給其女兒即可,不需要簽訂協議。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回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答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因此只要保留有關出資的證明即可。

⑽ 一手房辦證時如何與配偶約定房產份額

可以和配偶約定的。
對於這種夫妻共同購買的房子,一般版是規定夫妻雙權方共同共有,就是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權。但對於實行財產AA制的夫妻,在共同買房時,需要考慮財產份額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所有者可以選擇共有形式,如果是選擇共同共有,則雙方享有的權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則需要提前分割,並在房產證上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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