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現行安徽省房產稅徵收依據是什麼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和《安徽省房產稅實施細則》規定繳納房產稅。安徽省房產稅實施細則皖政[1986]106號頒布時間:1986-12-31發文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其范圍按現行行政區劃確定。第三條 房產稅均按其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余值計算。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會同房產主管部門參考同類房產核定。出租房產,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五條所規定的自用的房產,是指各該單位辦公、業務和生活使用的房產,不包括出租房產和非本單位業務使用的生產、營業用房。第五條 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醫院(包括門診部、診療所)等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第六條 經房管部門和主管部門鑒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產和其他納稅確有困難的房產,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減征或免徵房產稅。第七條 房產稅在房產座落地點繳納。房產不在一地的,按房產座落地點分別繳納。第八條 房產稅按年徵收,分季或半年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市、縣稅務局確定。第九條 房產稅的徵收管理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安徽省稅收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第十條 本細則由省稅務局解釋,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1986年12月31日
⑵ 房產稅如何計算,合肥房產稅如何徵收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版有人徵收的一種權財產稅。
房產稅分兩種計算方法:
一、從價計征
從價計征是按房產的原值減除一定比例後的余值計征,其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年稅率1.2%[1]
二、從租計征
從租計征是按房產的租金收入計征,其公式為: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
沒有從價計征的換算問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其餘均從次月起繳納。
個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計征,其公式為: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4%
⑶ 房產稅的詳細計算方法
根據稅法規定,房產稅的計算方法有以下兩種:
(一)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余值計算。
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稅額=房產賬面原值×(1-30%)×1.2%
(二)按租金收入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稅額=年租金收入×適用稅率(12%)
以上方法是按年計征的,如分期繳納,比如按半年繳納,則以年應納稅額除以2;按季繳納,則以年應納稅額除以4;按月繳納,則以年應納稅額除以12。
(3)安徽房產稅如何計算擴展閱讀:
現行的房產稅是第二步利改稅以後開征的,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從198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2010年7月22日,在財政部舉行的地方稅改革研討會上,相關人士表示,房產稅試點將於2012年開始推行。但鑒於全國推行難度較大,試點將從個別城市開始。
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顯示,2014年全國城鎮居民7.49億人,人均住房33平方米,商品房均價6300元/平方米,按此估算,城鎮住房共247.2億平方米,全國住房總價值156.3萬億元,按1%稅率徵收房產稅,房產稅收入共計1.6萬億元。
考慮一定比率免徵,實征房產稅收入還要再打折扣,不足以完全替代土地收入。按照目前土地收入下降趨勢推算,到2017年土地收入將減少到1.5萬億元左右,相當於可徵收房產稅總額,而很多地方財政的土地出讓收入會更早一些下降到不及可征房產稅收入的程度。
2011年1月,重慶首筆個人住房房產稅在當地申報入庫,其稅款為6154.83元。2012年8月12日,30餘省市地稅部門為開征存量房房產稅做准備。2013年7月,房產稅改革擴圍有可能下半年落成,杭州也許成為第三個徵收房產稅的城市。
⑷ 安徽房產稅是如何徵收的
一、安徽房產稅如何徵收
安徽擬開征房地產稅,安徽征房產稅條件已成熟。之所以說,安徽已經具備房地產稅開征條件,是因為安徽的房地產基本"資料庫"已經建立起來。
房產稅徵收范圍稱房產稅「課稅范圍」,具體指開征房產稅的地區。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⑸ 安徽省如何規定繳納房產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和《安徽省房產稅實施細則》規定繳納房產稅。
安徽省房產稅實施細則
皖政[1986]106號
頒布時間:1986-12-31發文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其范圍按現行行政區劃確定。
第三條 房產稅均按其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余值計算。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會同房產主管部門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出租房產,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五條所規定的自用的房產,是指各該單位辦公、業務和生活使用的房產,不包括出租房產和非本單位業務使用的生產、營業用房。
第五條 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醫院(包括門診部、診療所)等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第六條 經房管部門和主管部門鑒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產和其他納稅確有困難的房產,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減征或免徵房產稅。
第七條 房產稅在房產座落地點繳納。房產不在一地的,按房產座落地點分別繳納。
第八條 房產稅按年徵收,分季或半年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市、縣稅務局確定。
第九條 房產稅的徵收管理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安徽省稅收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細則由省稅務局解釋,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