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叫集體房產證
集體房產證就是這證是集體所有,而非個人!象我們這里就有這樣的房產證:一棟樓就一本回房產證,(既賣答方戶主)要買房的和賣雙(戶主)方以簽定購房協議來定!這本房產證就是集體房產證就這一本!房產證與集體房產證好象是"父子"關系,集體和個人房產證不都是房產證!
㈡ 國有房產證和集體房產證的區別
1、集體產權房屋修建在集體土地上,不能辦理房屋土地使用證,不屬於私產,不能上市交易。這類房屋的修建是由區政府直接審批,不到房管局登記,居住者沒有對房屋的完全獨立產權,有的僅是農村集體房產權,即業內所稱的"鄉產權",鄉產權並非字面意義上由某一級政府頒發的產權,而是在某些鄉村裡,當地政府未經國家許可,便將村裡的土地交給開發商,並由其建設並公開出售的商品房。
2、個人房產證是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區別如下:
如果購房者在取得房屋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那麼他所購的房屋所有權處在一種未經法定形式確定的狀態,購房者不能取得如下權利:
1、不能買賣、置換、贈與、繼承、析產、轉讓不具有產權登記的房屋。如進行上述行為,也會因該行為違
反國家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被宣布無效,法律不予保護無效的民事行為,各方的損失只能由各方自己來承擔;
2、無法設定他項權利。他項權利主要指抵押權、典權。按我國法律規定,房屋抵押實行登記制度,而登記的唯一憑證就是房屋所有權證,所以購房者無法通過房屋抵押來獲得貸款或承擔其它民事責任;
3、在房屋被拆除時無法按國家政策及相關拆遷法規獲得拆遷補償;
4、如因項目非法開發而無法辦理房產證,則購房者所購房屋有被強制拆除或被拍賣的風險,購房者將無法通過法律渠道主張自己的權利;
㈢ 什麼是集體房產證
集體土地使用證是在依法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辦理的一種土地證書。凡鄉鎮村與外商合資經營企業使用的集體土地時,全民所有制企業、城市集體所有制企業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共同投資興辦的聯營企業,由農業集體經濟組按照協議將土地的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而使用集體所有土地,均應辦理該種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的所有權仍屬農民集體所有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個人承包經營包括自留地經營,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不發給《集體土地使用證》。所謂「集體房產證」或簡稱「集體證」,是不具法律效力的。購房人自以為對房子擁有產權,其實不受法律保護,深有隱憂。在以上兩種情形之下,有關村委會或單位、公司,事實上在非法從事房地產開發。依法律、法規,進行房地產開發,應當土地、資金、資質三者齊備。首先,必須是國有土地使用權,且應已由國土部門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核准為商業房地產開發用地。這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禁止以屬於農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或建設用地作商業房地產開發用途;其次,房屋的出賣人應當是具有與項目開發規模相適應資質的專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即持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范圍的營業執照。再次,開發商應當有充足資金,其注冊資金應經注冊會計師機構驗資真實。也就是說,在同一個房地產項目之中,土地、資質、資金應三位一體,缺一不可。並應另辦理有關立項、規劃許可、商品房准建、施工執照、商品房預售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商品房買賣備案登記等各種行政手續,使整個過程處於政府各職能部門的監督、控制、管理之下,從而保障購房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利用未經國土部門核准為房地產開發用途的國有土地,甚至利用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商業房地產開發,是違法用地行為,國土管理部門一經查明,必予查處。土地是基礎,如果連土地都是非法使用,銷售在地上所建房子就根本不可能合法。另一方面,擅自經營房地產者,因沒有專業房地產開發資質,其技術、設備、經營行為等不具備應有的條件。至於資金是否到位更無法保證。這實際上是逃避了政府部門的監控。也就是說,其土地、資質、資金三者,均有「來歷不明」「來路不清」之嫌。正因為手續不全,購房人付款買房子後,根本不可能向房管部門申辦得房產證,那些非法開發房地產的組織、機構於是自行印製所謂「集體證」發給購房人,有的還印得相當精美,煞有介事似的。然而,只有房管部門才是核發房地產權證的有權部門,任何單位、個人私自印製房地產權證均屬非法,法律不予保護。非法開發的房地產,由於缺乏監控,如日後出賣人不守承諾的話,購房人將十分被動。例如若出賣人將原已出售給甲的房子再行轉讓給乙,必起糾紛。如出賣人私自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擁有擔保物權,有權要求拍賣房產,並就拍賣價款優先受償。而持所謂「集體房產證」者,不能對抗抵押權人。
㈣ 什麼是集體房產證集體房產證是否有效
集體產權房屋修建在集體土地上,不能辦理房屋土地使用證,不屬於私產,不能上版市交易。
這類房屋居權住者沒有對房屋的完全獨立產權,有的僅是農村集體房產權,即業內所稱的"鄉產權",
集體產權房與獨立產權房有以下區別
1、不能買賣、置換、贈與、繼承、析產、轉讓不具有產權登記的房屋。如進行上述行為,也會因該行為違 反國家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被宣布無效,法律不予保護無效的民事行為,各方的損失只能由各方自己來承擔;
2、無法設定他項權利。他項權利主要指抵押權、典權。按我國法律規定,房屋抵押實行登記制度,而登記的唯一憑證就是房屋所有權證,所以購房者無法通過房屋抵押來獲得貸款或承擔其它民事責任;
3、在房屋被拆除時無法按國家政策及相關拆遷法規獲得拆遷補償;
4、如因項目非法開發而無法辦理房產證,則購房者所購房屋有被強制拆除或被拍賣的風險,購房者將無法通過法律渠道主張自己的權利;
5、無法部分改建所購房屋;
6、在土地使用期限界滿時無法申請繼續使用該土地。 而商品房的居住者擁有以上所說的全部權利。
㈤ 集體房產證和個人房產證有什麼區別
1、集體產權房屋修建在集體土地上,不能辦理房屋土地使用證,不屬於私產,不能上市交易。這類房屋的修建是由區政府直接審批,不到房管局登記,居住者沒有對房屋的完全獨立產權,有的僅是農村集體房產權,即業內所稱的"鄉產權",鄉產權並非字面意義上由某一級政府頒發的產權,而是在某些鄉村裡,當地政府未經國家許可,便將村裡的土地交給開發商,並由其建設並公開出售的商品房。
2、個人房產證是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區別如下:
如果購房者在取得房屋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那麼他所購的房屋所有權處在一種未經法定形式確定的狀態,購房者不能取得如下權利:
1、不能買賣、置換、贈與、繼承、析產、轉讓不具有產權登記的房屋。如進行上述行為,也會因該行為違
反國家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被宣布無效,法律不予保護無效的民事行為,各方的損失只能由各方自己來承擔;
2、無法設定他項權利。他項權利主要指抵押權、典權。按我國法律規定,房屋抵押實行登記制度,而登記的唯一憑證就是房屋所有權證,所以購房者無法通過房屋抵押來獲得貸款或承擔其它民事責任;
3、在房屋被拆除時無法按國家政策及相關拆遷法規獲得拆遷補償;
4、如因項目非法開發而無法辦理房產證,則購房者所購房屋有被強制拆除或被拍賣的風險,購房者將無法通過法律渠道主張自己的權利;
5、無法部分改建所購房屋;
6、在土地使用期限界滿時無法申請繼續使用該土地。
而商品房的居住者擁有以上所說的全部權利。
產生基礎不同
國家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城市開發房地產均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農村則是集體土地所有與使用一體。農民申請修房均是在其范圍內審批的宅基地上修建,這種房屋是不納入城鎮房屋交易的范圍,其交易行為和結果不受保護!
沒有產權證
在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在這類土地上建造房屋,不用交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法律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外來者如果購買了這類房屋,並不能享有房屋的產權,而是居住使用權。
而通常的商品房,購買者享受的是完全獨立產權,有自己的房屋產權證。
㈥ 什麼是集體房產證
就是好幾戶共用一個房產證,丟了購房收據,如果集體房產證上登記的有,應該沒有問題
㈦ 集體房產證和那種房產證有什麼區別嗎能變普通個人的那種嗎。
集體房產證只是開發商有。個人房產證是每戶人家都有一個。可以變成個人房產證的那種。但是手續特別麻煩,需要集體房產證上的人自己去辦理變更。
㈧ 集體房產證是什麼意思
我國現行的產權有國有集體和個人三種基本形式。集體房產證是房屋產權屬於特定集體所有的產權形式,包括企事業單位所有或同一樓盤的住戶共有。
集體房產證不能辦理按揭貸款,因為抵押物的產權並非貸款人個人所有。
㈨ 集體證的房子是什麼意思是小產權房嗎
通俗的說,集體房證就是小產權,但是正規的說來就不是了,集體房證可以找單位更名,也會有單位的管理, 但是小產權就不是了,簡單的說集體房子是單位裡面的集資房,也就是佔用單位的地,然後單位裡面給員工的福利,只需要交很少的稅,再有就是如果有一天單位要解散那麼單位有義務為你們辦理正規的房產證,但是小產權就沒有了,,基本上說小產權就是三無,沒有物業,小產權房能買嗎。沒有產權,沒有法律保護~ 所以真正的沒辦法的時候寧願買集資房,也不買小產權的房,但是最好不要買這樣的房子,單位跑的多的是,最好買有正規產權的吧~~~~
所謂集體土地、國有土地是現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特色之一。集體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深圳市小產權房出售。 集體土地是我國土地所有制的一種形式。 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國家所有(全民所有)和農村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二種形式。集體土地上的房子如果是納入了農村住宅建設規劃或者是在農民宅基地上建造的,也會發給計提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但是這些房子只能在農民集體之內流轉,非農業人口、集體外人員不得購買,即使購買也不受法律保護,俗稱「小產權房」。地方政府在基本農田中違規建造的房子,嚴格上說是違建房,無產權。鑒於所謂的大產權房的土地也只有70年使用權,租賃一套小產權房租期20年、30年,就能繞過小產權房不能購買的問題,從而擁有合法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