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為什麼有的房子沒有房產證什麼情況會沒有房產證
為什麼沒有房產證?
1、房屋質量檢驗不合格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開發商建好的新房存在質量問題而無法通過相關部門驗收的,交不了房,也無法辦理房產證。
2、開發商在銷售房屋時沒有取得完整的五證
五證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如果五證中缺少任何一證,都不可能辦到產權證,所以五證不全的房子,購房者一定不要買。
很多開發商在銷售時說相關證件正在辦理中,如果購房者一定要買,就要注意去房管部門核實開發商所說的是否屬實。另外,購房者要特別留意的是,自己所選的樓棟是否在預售許可證的范圍內。
3、開發商將房屋抵押給他人
有些開發商雖然取得五證,並已取得大產權證,但開發商為了回籠資金開發新的項目,將項目的房屋抵押給了別人,同時出售該項目的房屋。面對這種情況,如果開發商不能及時履行到期的債務,抵押權人要求實現抵押權的話,購房者肯定是無法取得房產證的,甚至連居住權都沒有,最後購房者只能通過訴訟來要回所付的房款,能不能要回還另當別論,所以購房者在買房前要充分了解房屋狀況。
4、沒有結清相關稅費
買房時涉及的稅費較多,如果購房者少交一項稅費,就會導致無法辦理房產證。不過,這種情況相對來說比較簡單,只要購房者及時補交相關稅費,就可以正常辦理房產證。
購買沒有房產證的房子有什麼風險?
1、不能申請貸款
我國是實行產權登記公示制度的,只有進行合法登記後才能真正擁有房子的所有權,否則就不能進行正常的買賣。在銀行看來,這類房子產權不明,很有可能出現糾紛,為了規避風險,自然不會通過貸款審批。另外,沒有房產證的房子也不能進行繼承、贈與、抵押等活動。
2、房子被用來還債,購房人可能錢房兩空
還有可能發生的情況是,購房人簽了合同交了定金,但是房主因為欠了別人的債,債主收走了房子用來抵債,遇到不講理的房主就是不還你定金,買房人最後鬧得錢房兩空。
3、房子被房主一房二賣
如果房產證沒有到手,就不能證明該房屋是屬於自己的,沒有房產證的房子在交易時風險比較大,買方和賣方都應謹慎。對於買方而言在沒拿到產權證以前,房主有機會把房子賣給出價高的第三方。
4、房屋被征地,無法獲得補償款
沒有房產證的房子一旦遭遇拆遷,購房者會因沒有房產證而有可能得不到補償。
❷ 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要注意些什麼
首先要確認是什麼性質的有以下幾種1:動遷房滿五年可以上市交易的,但是專沒有去辦理產證的,這種是可屬以正常買賣的2:動遷房:不滿3-5年的,不能上市交易的,這種建議不要去買,問題太多3:是指私人搭建的違章建築,當成正常的房屋買賣,這種建議再便宜都不要買
❸ 國家對無房產證的房屋買賣有關規定是什麼
支付了房屋的價款,買賣合同成立且生效。未辦理房產證只是違反了管理性規范且不能對抗第三人,並不當然導致買賣無效。一、房產證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的必備要件,出賣無證自建房屋屬於有權處分。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買賣標的物所有權於買受人,由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可見,只要標的物合法、有權處分,對於標的物是否有相關證照,合同法並無特別要求。從不動產的特性看,房屋所有權證只是證明所有權歸屬的一種書面憑證而已,並不是房屋本身。房產證也不具有代表房屋所有權的功能。無房產證不等於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持有房產證也不等於擁有該房屋。
首先,在我國目前,不動產登記是國家不動產行政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的一種行政確認,它所體現的僅僅是國家行政權力對不動產物權關系的一種干預,它與物權法規范意義上的不動產登記存在本質上的區別。因為,依不動產法規則,不動產登記(或不動產物權登記),是指不動產物權的各種變動在不動產所在地的專門機關所設立的不動產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事實。它的法律意義在於,它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定公示手段,是因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也是物權依法獲得承認和保護的基本依據。而在我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中規定:「辦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時,對證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權不清楚的,暫緩登記,待條件成熟後辦理。」可見,房管部門發證的前提是權屬清楚,對於權屬有爭議的,相對人不能通過辦證得以確認權屬。即便在證件發出後,利害關系人對所發的證書有異議,對於行政確權不服,也可要求行政機關予以撤銷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所以,行政機關的發證行為,只能滿足對房屋進行行政管理的需要,不能達到依據物權公示原則對物權交易進行保護的目的,只有法院對房屋所有權的確認,才真正具有確權意義。
其次,自建房屋不論是否領取權屬證書都屬房屋建造者原始取得物,未辦理房產證並不能表示對房屋不擁有所有權。換言之,某人經合法審批,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房屋,當然擁有該房屋的產權。尤其是,有的房屋未辦理所有權證,只是缺一道行政手續而已,沒有權屬證書的房產只表明該房屋未得到房屋行政機關認可,在民法上屬於權利瑕疵。顯然,這種瑕疵是可以通過補辦手續得到彌補的。沒有權屬證書的房屋屬於權利有瑕疵的物,應當出賣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但這種責任屬於違約責任,不存在合同效力問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出賣人未能履行權利擔保的義務,使得合同訂立後標的物上的權利缺陷沒有去除,屬於出賣人不履行債務的一種情況,買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總則第七章違約責任的規定,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即使在標的物的部分權利屬於他人的情況下,也可以認為出賣人的行為構成了根本違約。
二、《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不屬於效力性規范,不能作為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性規定的無效,在大多數成文法國家都有相應的規定。我國民法繼承了大陸法國家的做法,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作了相應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作出了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這體現了國家對合同自由的干預。
筆者認為,強制性規范應當進一步區分為管理性規范和效力性規范,只有違反效力性規范的合同才能被認定為無效。何為效力性規范、何為管理性規范?依筆者之見,應當從法律、行政法規的立法目的出發,運用目的解釋方法,綜合案情實際加以研究。法律已明定其目的,應嚴格遵循其目的;法律未明定其目的時,法官應進行必要的基本價值判斷,探求立法的價值取向。對於具體的強制性規范還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做到「三看」:
一是看法律、行政法規著重於禁止標的物內容還是禁止主體資格,前者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如淫穢物品、毒品等買賣,不論主體是誰,均為無效;後者,則應當加以區分對待。有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限制的是主體從營資格,如《建築法》規定禁止超資質承攬工程,這是一種管理性規范。
二是看法律禁止的是結果還是行為手段。如法律、法規所禁止的是結果的發生,不問手段如何均為禁止時,其行為無效。但如禁止的僅僅是行為手段或行為方式,依其他手段也發生同一效果時,為交易之安全,並不因此認為其無效。
三看禁止的對象、范圍是什麼。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作不實申報。這里禁止的對象是出讓人,范圍僅涉及與稅收有關的納稅基礎即成交價。不論出讓人是否與買受人故意瞞報成交價,故不影響合同的效力。特別是在涉及消費者、勞動者等弱勢群體利益時,還應根據個案情況而定,不宜一概認定無效。經營者出售不合格產品、假冒偽劣產品,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如果買賣合同無效,消費者將得不到合同上的權利,顯然對消費者不利。
在解釋法律中,由於立法目的往往與公共政策有關,在法律及公共政策均不允許時,如集體土地買賣、國有劃撥土地的轉讓等,與法與國家政策均不符,則不應以「私法自治」之名,放棄國家的干預。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屬於行政性法規是確定無疑的,其立法的重心在於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從立法目的看,制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主要目的,是要解決房地產業發展中存在的房地產開發和交易行為不規范的問題。在法律規范設計上看,該法第六章中單設了《法律責任》一章,都是行政責任,並無民事責任的法律規范。從價值取向看,合同無效無視買受人的合法權益,讓出賣人通過不合理的反悔得到利益,不僅違反了「不允許任何人因自己的過錯而合法獲利」的原則,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公理性原則,損害了民事流轉的安全性。同時,還會助長出賣人的投機心理,進而影響交易秩序和社會風氣。甲、乙都有買賣、交付房屋的意思表示,甲就有義務就房屋權屬向有關部門辦理手續,以符合法律的要求,這是甲的應盡義務。甲違反該義務,不應得到法律的保護。乙作為賣受人,其購買沒有權屬證書的房屋,雖然沒有審查權屬證書、沒有依法進行買賣,但其交清房款後佔有房屋是誠實信用的。
三、違反管理性規范的處理
合同效力問題是私法問題,應由民事法律調整;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管理性規范的合同不認定無效,並不等於說就是適法行為了。由於違反管理性規范的事實並不因合同有效消失,既然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國家意志,理應受到來自國家強制力的約束,所以只要違法行為構成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的,就應當依照刑法、行政法的規定予以制裁。所以,損害國家利益應予以禁止,是從公法意義上進行分析的。根據房屋買賣契稅的性質,是在房屋買賣有效後,由買受人向征稅機關交納的稅目,其只在買受人與征稅機關產生行政法律關系,與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買受人未交納稅款,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
筆者認為,在民事審判實務中,對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應根據具體情況,以民法規則為依據加以解決。
❹ 有房產證和沒房產證的區別是什麼
最普遍的介紹:房產問題
特點是什麼:區別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產權法
其它含義:有房產權證,房子可作抵押。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否則,不能作抵押。
❺ 有房產證和無房產證有什麼區別
有房產證和無房產證有什麼區別是::
有房產就有法定的歸屬權,是受法內律保護的。就可用房容產進行貸款,可以進行就賣過戶。
沒房產證就沒有歸屬權,從法律角度說還不是有房產,是不受國家法律保護。沒房證的房產是不能作房產抵押貸款的,變賣也是不能過戶的。
這就是不同的區別。
❻ 無房產證的合法建築是什麼意思
由於歷史原因,不少老房子或者添建建築無法取得房產證,未經登記的房屋經調查為合法建築的拆遷均可獲得補償。
❼ 沒房產證,有什麼要注意的么
1、要求出示委託協議
要求中介公司出示其與上家之間就該房屋掛牌出售的委託協議。在該協議中應當包括房屋基本狀況、房價、委託期限及委託中介公司向下家收取定金的內容。
2、與中介公司簽訂書面的中介協議
該協議至少應包括房屋基本狀況、房價、保留期限及定金的處理方法等約定,並一定要加蓋中介公司的印章。
3、要求出具委託書
與中介公司簽好中介協議後實際交付定金前,購房者還應要求中介公司出具上家委託中介收取定金的委託書。
4、要求出具定金收據
1、要看二手房所有權是否真實、完整和可靠,審查該房的「兩證」相關文件,沒有兩證的房屋,不得買賣。
2、要看房屋是否為共有財產,如為共有,要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根據規定,二手房屬於兩個以上(含兩個)主體共有的,應當審查(提交)共有權人同意轉讓的書面同意。
3、二手房交易前,買方應當查看房屋有無其他債權債務糾紛。有沒有國家和南昌市行政機關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查封。
4、應當審查二手房有無抵押等情況。若有抵押應當取得出賣人已經通知抵權人的書面證據,或者取得抵權人等他項權利人書面同意轉讓的證明。
5、要看所購二手房是否屬於允許出售的房屋,因為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時,有些單位還保留有優先收購權。因為按照房改的有關規定,城市職工以標准價或成
本價購買的房屋,在購房後5年之內不得上市交易;5年之後,如果出售房屋,原產權單位也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如果購買的是這樣的房屋,就有可能出現問題。
6、要看所購二手房的建築面積是否准確無誤,因為有時會出現所售房屋實際面積與產權證上註明的面積不符的現象,合同中約定出售房屋的面積應以產權證註明的為准。
7、應考察房屋的質量、地段、環境、價位和房屋結構、格局、採光條件,以及物業管理等相關問題。
❽ 有房產證和無房產證有什麼區別
房產證保護你哪些權利
2002-06-24 15:02:56 來源:千龍新聞網作者:
對房地產的保護不同於對其他一般財產的保護,需要由政府以權屬登記的辦法來確定其權利的歸屬。
房產證的作用
一、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自己的房產享有的佔有、使用、受益和處置的權利。這種權利只有在權利人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進行了產權登記,並領取了房屋產權證書之後才正式生效,受國家法律保護。
二、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房地產交易的實質是房地產產權的有價轉移。房地產的市場行為是建立在明晰的產權基礎之上的,無論是房地產的買賣、交換、租賃和抵押,或者是現代經濟發展產生的資產重組、招商引資等都要求有明晰的產權關系和合法的產權證書作保證。
三、為城市建設管理和司法行政提供基礎資料。房地產權屬管理是房地產行政管理的基礎和核心,准確完整的產籍資料是進行房地產管理、培育房地產市場進行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重要資料,現在實行的住房制度改革、舊城改造、房屋拆遷,以及民事法律活動的分家析產、繼承、贈與,權屬糾紛調處,無一不依賴於完善的產權登記發證制度,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房地產檔案圖冊等產籍資料作為依據。
房產證的法律效力
房屋權屬證書即房產證,是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制度的具體體現。《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合法權利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由於房屋權屬證書是經過政府房地產行政機關審查確認後發給權利人的法律性憑證,政府用其聲譽和行政行為來為其證明和保證它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其他任何材料和證明都不具有這樣的權威性,所以說它是「唯一合法憑證」。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有財產,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國家法律對依法登記的房屋的法律保護體現為:確認產權、當房屋受到損壞時恢復原狀、排除居住和使用方面的妨礙、賠償由他人造成的損失等。
❾ 房子的產權和無產權有什麼區別
1.有產權證的房子是經過正規途徑審判、繳納了土地出讓金的。一般土地出讓金在房子成本裡面占的比重超過30%。無產權證的房子沒有這塊成本,一般建造質量也相對差一些,所以要便宜很多。
2.所謂產權房,是指產權人對房屋擁有所有權,對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擁有使用權,產權人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3.這種權利是絕對的、排他的,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干涉和影響,產權人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典當等方式合法處置自己的房地產權利。
4.無產權房顧名思義就是沒有房產證的房子或者不能辦理房產證的房子。這種房子法律禁止公開交易買賣。
5.但是無產權房只有限制使用權,即可居住、一定程度的可出租(經產權所有人/法人同意後),但不可轉戶,即無權交易、上市、贈與、繼承(需要辦相應手續回購才可以繼承),如需賣出(權利),產權人具有優先購買權。
(9)什麼是無房產證擴展閱讀:
所謂的"大產權"和"小產權"只是一種較為通俗的說法,是房地產業內從業人員約定俗成的一種稱呼。但目前關於大產權與小產權的說法並不一樣,
大致有三種解釋:
第一,是把開發商取得的房屋所有權稱為"大產權",把買房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權稱之為"小產權",或者說"大產權"是指整棟樓的產權,而"小產權"是指大產權分割後過戶到業主手中的產權,在實際的權利行使上,兩者是沒有質的區別。
第二,是把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叫小產權。購房人要注意的是鄉鎮政府發證書的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
第三,買房後如想再轉讓時,不用再交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在轉讓時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對這個區別購房人可從合同第一條"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形式"中加以確認。
房地產商提供的土地證明如果是通過"劃撥"得來,就是這里說的"小產權";如果是通過"出讓"或"轉讓"得來,就是這里所說的"大產權"。
產權房與使用權房
產權房是指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的房屋。業主對房屋享有佔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利,並且,業主還可以將該房屋進行抵押貸款。在房地產登記機關,業主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人。業主的房屋可以自行出租、出售,也可以繼承、贈與。
使用權的房屋是指公房的承租人使用的房屋,使用權人就是承租人。承租人不得擅自轉讓承租權,也不得拖欠租金,也不得出租、出售房屋。
但是,國家為了保護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房屋拆遷,則業主應當合理安置承租人,給予承租人安置同樣面積的房屋承租。當然,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給予相應的貨幣補償。
一種是單位的福利房,這樣的房屋的產權是單位的,個人只有居住權,單位可以隨時收回,還有就是小產權房,多數是由舊村改造或還建的,大產權是村子裡的,個人手上只有使用權和居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