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大陸民眾如何繼承親屬在台灣地區的遺產
(4)附具證明文件。(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全戶戶籍證明、大陸繼承人的身分證明及與被繼承人親屬關系、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等)
(5)管轄法院。
(6)具狀年、月、日。
(7)申請人簽名蓋章。
上述有關大陸的證明文件須經台灣海峽兩岸基金會驗證始生證明效力。
5、大陸繼承人向台灣法院表示願意繼承遺產的聲明,經管轄法院准予備查後,可持准予備查的公文,依一般繼承程序取得遺產或分割遺產。若台灣地區沒有其他繼承人時,大陸繼承人可持管轄法院准予備查的公文及上述證明資料,向台灣國產局等部門申請移交遺產。
6、因海峽兩岸分隔已久,法律規定各異,特別是大陸人民赴台灣地區辦理繼承不易,造成大陸繼承人未能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為繼承之表示,而被視為拋棄其繼承權,無法繼承的事例不勝枚舉。
㈡ 台灣子女如何辦理大陸房產繼承
台灣人可以繼承台商在中國大陸領域內的合法遺產,在申請繼承遺產時,應辦理如下手續:
一、首先向台灣公證機關申請公證書,證明申請遺產繼承人的職業、住址、與亡故台商的親屬關系。申請人在國外的,申請的公證書須居住國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指定的辦理認證的其它官方機構和中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
二、向中國大陸遺產所在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公證。申請人持經大陸省級公證協會驗證的台灣公證書(外國公證書,須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如有遺囑應同遺囑)親自前來辦理,大陸公證機關在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審核後,如果經審核認定符合《中國大陸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頒發繼承權證明書;
三、申請人憑中國公證機關頒發的繼承權證明書向遺產管理部門(如銀行、房產管理局等)按法定程序和其它同一順序繼承人辦理遺產繼承事項;
如果是房產繼承,還需要到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繼承的免稅證明。
四、遺產繼承人不能親自來中國大陸申請遺產繼承的相關手續,可委託中國大陸律師辦理,也可以委託其在中國大陸領域內的親屬代為辦理。在委託律師辦理的情況下,申請人須辦理委託書;
繼承公證也可委託中國大陸律師辦理。
五、委託書的內容應寫明受託人的姓名、住址、許可權。委託書須在台灣辦理公證手續(境外委託書應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生效);
六、在遺產繼承發生糾紛時,申請人可向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的時效適用《中國大陸繼承法》的規定。
㈢ 台灣人在大陸的房產怎麼繼承
如果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辦理。其子女帶著對方的死亡證明,身份回證件,和死者的親屬證明答,到 房產所在地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㈣ 台灣繼承法的繼承順序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法定順序: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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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㈤ 請問如何繼承台灣在國內的房產
台灣公民在大陸購屋,法律上本無問題,買受人之房產證如以自己名義取得,嗣後本人過世專,則有繼屬承的問題。
我國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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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台灣人在國內的財產如何繼承
1、無論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在大陸或台灣,其遺產(動產和不動產)在大陸,遺產繼承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辦理繼承權公證書。
2 、大陸的繼承人繼承在台灣的遺產(動產和不動產),需辦理親屬關系公證書。以證明在大陸的繼承人與在台灣的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如果大陸的繼承人不在同一地居住,其親屬關系證明應統一由一個公證處辦理。
3 、遺囑人生前在台灣立有遺囑處分其在台遺產,遺囑受益人在大陸,該受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證處辦理身份公證書和委託書公證書,由受託人代為辦理領取在台遺產手續。
已在大陸定居的台胞,生前在大陸立遺囑處分其在台遺產,遺囑受益人在大陸,該遺囑受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證處辦理以下公證書後,由代理人向在台的遺產管理人承認繼承或向台灣地方法院訴情確認或給付。
公證遺囑,遺囑受益人需辦理身份公證書和委託書公證書。
代書或自書遺囑,需辦理聲明書公證書,由遺囑見證人或遺囑人在大陸的親屬發表聲明,證明該遺囑系遺囑人本人生前所立的最後遺囑,然後再辦理遺囑受益人的身份公證書和委託書公證書。
4 、被繼承人在台死亡後,其遺產如無人繼承或不清楚有無繼承人,一般由台灣地方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大陸繼承人要求繼承遺產的,須向遺產管理人聲明承認繼承,並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領取遺產。繼承人有數人時,可以共同委託其中一名繼承順序在前的合法繼承人作為代表人,全權出面辦理,其共同委託書需辦理公證。如遺產管理人不予受理,大陸繼承人則需向台灣地方法院訴請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合法繼承人需共同辦理委託書公證,委託代理人代為訴訟。同住一地的多名委託人可以合辦一份委託書。
5 、辦理繼承在台遺產,繼承人需向公證處提供:被繼承人的台灣身份證件;台灣警察局戶政事務所發出的戶籍登記全部謄本(部分或除戶謄本不適用);自然死亡者需提供死療診斷書,意外死亡者需提供「相驗屍體死亡證明書」;與繼承人聯系的台灣咨詢人(知情人)的姓名、地址、電話。
二、台灣方面關於繼承在古遺產的有關規定
1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的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 3 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作繼承表示,逾期視為放棄其繼承權。若繼承已由主管機關處理,且在台灣地區無繼承人的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的遺產者,其繼承表示的期限為 4 年。
2 、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的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超過新台幣 200 萬元。超過部分,歸屬台灣地區同為繼承人;如台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人,歸屬台灣地區後順序的繼承人;台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3 、遺產中有不動產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的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若為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件的不動產,大陸地區的繼承人不能繼承,確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人遺產總額。
4 、遺囑人以其在台灣地區的財產遺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其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 200 萬元。
5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的遺產,應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6 、由大陸地區繼承的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的遺產,如其繼承權被侵害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請求回復。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時效,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為 2 年;自繼承開始時起為 10 年。
7 、台灣有關繼承順序和應繼份
( 1 )繼承順序
當然繼承人:配偶;第一順序繼承人: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半血緣兄弟姐妹和親生子女與養生子女間的兄弟姐妹均會繼承權);第四順序繼承人:祖父母
( 2 )應繼份
繼承人為同一順序者,平均繼承。
當然繼承人(配偶)與其他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份比例如下:
與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時,平均;與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繼承人繼承時,配偶佔一分之一,其他繼承人共佔二分之一;與第四順序繼承人繼承時,配偶佔三分之二,其他繼承人共佔三分之一。如無第一至第四順序繼承人,僅有配偶繼承時,應由其繼承全部遺產。
出至: 李夢舟律師提供。
㈦ 請問台灣人在大陸的房產怎麼繼承
如果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辦理。其子女帶著對方的死亡證明,身份證件,和死者的親屬證明,到 房產所在地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房屋登記辦法》
第十二條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三)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第三十三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㈧ 如何申請繼承台灣遺產
三年內必須申報才能繼承。
最高200萬台幣。 相關規定如下
大陸地區人民如何辦理繼承在台親屬遺產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 第 66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 於繼承開始起 3 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為繼 承表示。如果自繼承開始起,超過 3 年期間未向法院為繼 承表示,則視為拋棄繼承權利,不能再要求繼承。
一、 管轄法院: 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
二、 聲請人: 依照台灣地區民法第 1138 條規定有繼承權的人。已經出養的子女無繼承權,有前面順位的繼承人時,後順位的繼承人也不能聲請繼承(例如 有第一順位的子女時,只有子女有繼承權,可以提出聲請,第二至四順 位的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就不能聲請繼承)。
三、 表示繼承期間: 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時起 3 年內。
四、 應准備的文件: 1. 聲請狀。 2. 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3. 繼承系統表。 4. 符合繼承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如「親屬關系公證書」,依繼承人親等之不同,載明被繼承人在大陸有無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存歿情形)。 5. 委託公證書(因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之許可范圍及停留時間有所限制,建議委託在台親友或律師辦理)。 6. 其他法院要求提出的文件。 ~因「親屬關系公證書」、「委託公證書」系於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應先經海基會驗證。
五、 大陸地區繼承人繼承時的限制: 依兩岸條例第 67 條規定: 1. 大陸地區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的遺產時,每位所得財產 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 200 萬元。 2. 超過新台幣 200 萬元部分,歸屬台灣地區同順位的繼承人;台灣地 區無同順位的繼承人時,歸屬台灣地區後順位的繼承人;台灣地區 無繼承人時,歸屬國庫。 3. 被繼承人以遺囑將在台灣地區財產遺贈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 體或其他機構者,其總額不得逾新台幣 200 萬元。 4. 遺產中如果有不動產時,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的繼承權利折算為價 額。但如果是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時,大陸地區繼承 人不可以繼承,在決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不動產的價額 不計入遺產總額。 5. 大陸地區人民為台灣地區人民的配偶,繼承配偶在台灣地區的遺產 時,總額可以超過新台幣 200 萬元;可以在台灣地區長期居留的大 陸配偶得繼承不動產。但不動產為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 得繼承。
六、 法院通知: 1. 法院就是否為繼承人的身分,為形式審查後,通知是否准予備查。 2. 繼承表示經法院准許,法院會寄送通知予聲請人、其他繼承人及遺產管理人。利害關系人如對聲請人之繼承權有爭執時,應循訴訟程序解決。 3. 如法院審查駁回聲請時,當事人如對裁定不服,應於收到裁定後 10日內向原法院提出抗告,抗告書應敘明不服理由及證據。
七、 其他: 1. 大陸地區人民收到法院准予備查通知後,得向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為一般民眾時,遺產管理人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被繼承人為現 役軍人者,遺產管理人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被繼承人為退除役官 兵者,遺產管理人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安養機構或服 務機構)要求計算並交付遺產。 2.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遺產時,依法應辦理遺產稅申報,相關 事宜可查閱財政部網站,或逕洽財政部各地國稅局。
㈨ 怎樣辦理涉台遺產繼承
如果你有親屬在台灣,並且他還要將自己在台灣地區的上千萬元新台幣、房屋和股票證券等留給你作遺產,在完全合法的情況下,你認為自己可以繼承並且將這些遺產全部拿到大陸地區嗎?按照我國的法律,你有權利隨意支配自己所繼承的遺產,可是,按照台灣地區的規定卻是,作為大陸地區居民,你可繼承的台灣親屬遺產最多不超過200萬元新台幣(摺合人民幣大約50萬元)。
昨日,本報邀請的嘉賓在接線時這樣解釋兩岸之間在相關法規方面的巨大差異。接線嘉賓說,兩岸人員要互相繼承財產的辦理手續是相當麻煩的,可喜的是,兩岸法學界人士在這方面積極努力,已經解決了相當多的實際問題。
下面給你提供一段關於遺產繼承讀者和專家的2問答
台胞能繼承大陸親屬遺產嗎
問:我是台灣地區的居民,我叔叔在大陸有兩百平方米的房屋財產,他說將來要留給我,請問台胞能繼承在大陸的親屬遺產嗎?
答:台胞可以繼承在大陸的親屬遺產。台胞繼承人繼承在大陸的親屬遺產,與大陸繼承人一樣,繼承權受大陸法律保護。其辦理遺產繼承的手續為:被繼承人如生前立有遺囑,可將遺囑送有關部門審查,在確認具有法律效力後,即可依據遺囑繼承;如沒有遺囑,則按法定順序繼承。繼承人辦理繼承手續時,要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然後交被繼承人原來所在地的公證機關辦理遺產繼承公證,再憑公證書辦理繼承手續。如是繼承房產的,則憑公證書到遺產所在地的房管部門辦理。台胞辦理繼承大陸親人遺產的手續,可以親自回大陸辦理,亦可以委託親友和有關部門辦理,有關部門將會提供方便。
如何從銀行拿到台胞遺產
問:我兄是台胞,在今年初回台時去世,其在祖國大陸和台灣地區均遺有部分財產(銀行存款和銀行保險櫃里的實物),現其大陸繼承人委託我全權處理其在台灣地區的遺產事宜。請問需要經過哪些程序,通過哪些部門證明才能從銀行拿到遺產?
答:根據台灣地區相關規定,大陸居民繼承台灣親屬在台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申請,逾期視為放棄其繼承權;大陸居民在獲知自己有合法繼承權時,首先應到繼承人戶籍所在地辦理涉台公證的公證部門辦理相關公證,而後再向台灣地區有關部門申辦。
辦理涉台遺產繼承所需公證書有:
1.親屬關系公證書,即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親屬關系的公證文書。
2.委託書公證書,即繼承人委託為其在台灣申辦遺產的台灣機構或個人的公證文書。
3.其他公證書。如死亡證明公證書、婚姻狀況公證書等,需根據實際情況由公證機關要求而定。
大陸繼承人在完成上述公證書辦理後,將公證書的正本寄給台灣的受託人,公證書副本由公證部門寄往台灣相關部門,正副本核對無誤後,台灣受託人方可向台灣地區有關部門申領遺產繼承。
到台灣訴訟成本高嗎
問:我女兒10多年前嫁到台灣地區了,女兒與女婿過不到一起,5年前女兒帶著13歲的孩子回廈門落戶了,但是女婿沒有一起來,到現在為止也不給我女兒和她的孩子任何扶養、撫養、教育費用,聽說到台灣訴訟的成本很高,是嗎?那我女兒該怎麼辦?
答:根據戶籍所屬,你女兒和她的孩子可以選大陸或者台灣地區的法院起訴你的台灣女婿,要求他支付在與你女兒維系婚姻期間的扶養、及對孩子的撫養教育費用。不過,由於對方在台灣地區,所以,如果你在大陸地區和他打官司,即使勝訴,相關部門執行起來也會非常困難,因此,建議你通過大陸地區的律師,聯系台灣地區的法律工作者,在台灣地區尋求救濟。當然,台灣地區的法律服務費用確實比較高的,因此,你可斟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