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40年產權房到期後怎麼辦
40和50年的房子產權到期後都可以續費。
房屋產權不同是因為土地專用途不同:居住用地屬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是需要繳納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金來延續使用年限。
Ⅱ 40年產權的房子到期後怎麼辦
不會。根據《物權法》,房子的所有權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塌,就一直是產權人的,但土地是國家的,根據立項不同,【使用】國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你說的40年產權的是指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的使用權;工業、科教文衛體綜合類用地產權為50年,住宅用地產權為70年。
看看這張圖就明白了, 房屋產權年限啥意思。
圖:房屋產權年限啥意思
到期後怎麼辦?有法可依。大致可以歸納為:到期會自動續,補個差價就可以。但是,怎麼補,補多少,目前的《物權法》沒說,之後怎麼辦?輿論給出的解決方法主要有三種:
1) 重簽合同,補交土地出讓金。
2) 國家收回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築,對業主進行補償。
3) 國家回收土地,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有耐心可以看法條。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的,將【自動續期】。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另外,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還有一種情況是,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Ⅲ 商住房40年產權到期該怎麼辦
40年產權的商住房復,四十年後可以制續費。
1、根據我國1994年出台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根據相關規定,商用房產權年限為40年,低於普通住宅的70年產權。我國2007年出台的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並無自動續期的規定。
3、根據現有法律來看,很可能會由業主繳納土地使用金;也不排除以後也像住宅一樣自動續期,而且有可能不用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