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前財產怎麼證明呢
婚姻法中規定婚前財產屬夫妻之一方所有,相關規定如下:
第十八條 有下列回情形之一的,為夫妻答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引者註:此處十七、十八條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多數情況屬共有,婚前財產及其它一些符合條件的屬一方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⑵ 婚前財產要怎麼證明,比如說房子
(一)、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婚前財產公證是一種證明婚前個人財產的有效內方式。建議結婚前對容於大額財產例如房屋、車輛、存款、保險、股票、債券等進行公證。但是進行財產公證有時會導致夫妻感情的不穩定,婚姻法律師認為,這還需要根據夫妻雙方的真實意願進行。(二)、保留必要證據注意保留自己的婚前存款、保險、股票、債券的書面證明、購置重大物品的發票、受贈財物時的書面贈予合同等。 以免日後出現問題時,可有證據證明。婚前個人財產包括以下五個方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葯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⑶ 如何證明是婚前財產
房子肯定是男方婚復前財制產,女方無權平分房產.
分財產是婚後共同財產平分.
婚後共同財產包括,結婚以後夫妻共同賺的現金,有價證券等.
把存款轉移到女兒,可以,只要女方沒有證據證明你有轉移財產的行為就可,否則存款肯定是要平分的.除非證明是你結婚錢的私有存款.
⑷ 婚前房產怎麼公證
婚前財產公證需要經過以下四個步驟: (一)當事人需要准備好以下材料: 1、個人的專身份證明,如屬身份證、戶口簿,有結婚證的也要帶上結婚證。 2、與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協議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婚前財產協議公證的文本和電子版。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協議上的簽名和訂約日期需要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在公證員當面簽字。 (二)准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理。 (三)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四)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
⑸ 婚前房產如何公證
婚前財產公證抄需要經過以下四個步驟: (一)當事人需要准備好以下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有結婚證的也要帶上結婚證。 2、與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協議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婚前財產協議公證的文本和電子版。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協議上的簽名和訂約日期需要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在公證員當面簽字。 (二)准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理。 (三)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四)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
⑹ 我如何證明我的房子是婚前財產
無需公正,婚前財產就是婚前財產。婚前財產歸個人,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
自從新的婚姻法頒布實施後,法律已明確地對夫妻雙方婚前個人財產作了詳細的規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財產均屬於個人財產,不會因結婚而逐漸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為婚前財產權屬辦理公證,已沒有必要。
但現在仍經常有當事人要求對婚前財產辦理公證,證明屬於個人所有,象這種情況,我們都只是提醒當事人保存好證明該財產屬於婚前財產的證據,不需公證,不過如果婚前本來就是共同出資購房,那麼還是要辦理財產約定公證後才能屬於夫妻共有。
我國法律規定婚姻從登記之日產生效力,如果雙方已經登記結婚,即使沒有舉行儀式,在此期間購房,如果是一方出資,還是辦理夫妻財產約定的公證才是出資方個人的財產。
根據2001 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屬於個人財產。
2001 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比如,婚前個人按揭買下的房產,即使婚後共同還貸,按照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沒有約定,在分割時當然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共同還貸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額予以退還。房產增值的部分,當然由所有者享有。這應當是原則。法官當然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困難的一方判決所有者予以幫助、補償。但是這並不是對共同財產的分割。
如果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而此時子女已經結婚,父母希望出資所購房屬於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並不享有權利,那麼要在購房前到公證處辦理贈與公證,將購房所需資金贈與自己的子女個人所有,然後子女以此資金購房才屬於子女個人所有。(不過子女必須舉證,證明購房資金全部是由父母贈與無配偶出資)。
或者父母購房時就以自己為產權人,然後通過贈與或者遺囑的方式指定贈與子女個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繼承後屬於子女個人所有。
相信經過上面的講解,好多朋友明白了新婚姻法中關於婚前財產的規定,在現實生活中能更准確的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⑺ 如何證明房子是婚前財產
(一)、進行來婚前財產公證婚源前財產公證是一種證明婚前個人財產的有效方式。建議結婚前對於大額財產例如房屋、車輛、存款、保險、股票、債券等進行公證。但是進行財產公證有時會導致夫妻感情的不穩定,婚姻法律師認為,這還需要根據夫妻雙方的真實意願進行。(二)、保留必要證據注意保留自己的婚前存款、保險、股票、債券的書面證明、購置重大物品的發票、受贈財物時的書面贈予合同等。 以免日後出現問題時,可有證據證明。婚前個人財產包括以下五個方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葯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