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離婚案件中房屋補償款如何計算
審判實踐中適用《抄最高人民法院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計算房屋補償時,存在計算標准不統一的問題。為統一裁判尺度,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於近日向各下級人民法院下發通知,將計算標准予以明確。
首先,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判決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時,應當查明婚前簽訂合同支付首付款、銀行貸款及還貸、產權登記、夫妻共同支付款項、財產增值、尚未歸還貸款情況。
其次,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房屋補償的計算公式為:房屋補償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項(包括本息)÷(房屋購買價+全部應付利息)×房屋評估現值(或夫妻認可房屋現值)×50%。
另外,房屋評估現值以法院委託時確定的時間為准,對房貸的計算標准可通過當事人提供、向各銀行查詢及通過互聯網查詢等方式了解。
上述計算標準是離婚時夫妻分割財產的基準,人民法院可根據實際案件情況,綜合考慮購房與結婚時間、為購房支付的稅費等各項支出、婦女及子女權益等多種因素,充分保護雙方當事人利益,酌情判定補償數額。
㈡ 離婚房產分割與賠償計算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將根據以上原則判決。
㈢ 離婚房產分割補償金額
房屋的分割計算與是否補償對方,需要看房屋實際購買人、房屋產權人等。離婚房產分割及賠償計算標準的相關的法律規定如下:
一、離婚析產房產的分割
1、房產增值部分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五條規定:確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後購買的房屋產生的增值部分,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2、婚內房屋贈與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六條規定:針對的是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房產贈與另一方,未過戶的,可以撤銷贈與行為。因此,有人要贈與房產的,先過戶。若男方購買房屋,登記為雙方名字,房屋歸男方所有,但女方可以獲得相當於房屋價值10%-50%的補償。
3、一方父母出資買房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即使房子是婚後由父母購買的,如果是產權登記在出資方父母子女名下的,離婚時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4、雙方父母出資買房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父母出資購買的,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5、婚前一方購買房屋,婚後共同還貸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補償金額相當於已還貸款的一半及對應的房產增值價值。此時,對於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房屋歸屬於購買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補償。
二、房產增值部分分割賠償計算標准:
第一種計算方式為:增值部分=夫妻共同還貸部分÷房屋總價款(房屋購買價格+貸款總利息)×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夫妻共同還貸部分。
第二種計算方式為:增值部分=夫妻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實際總房款(房屋購買價格+已還利息)×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共同還貸部分。
第三種計算方式為:增值部分=夫妻共同還貸本金總額÷房屋購買價×(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房屋購買價)。
第四種計算方式為:增值部分=夫妻共同還貸本金總額÷房屋購買價×(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結婚時房屋價值)。
第五種計算方式為:增值部分=夫妻共同還貸部分÷(房屋購買價+已還利息)×(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結婚時房屋價值)。
第六種計算方式為:增值部分=夫妻婚後共同還貸部分÷購房成本(如首付、稅費、裝修、已還貸款等)×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夫妻共同還貸部分。
第七種計算方式為:夫妻共同還貸增值部分=房屋總增值-首付款增值部分-個人還貸增值部分。
㈣ 哪種情況有離婚房屋補償款,離婚後房屋補償款怎麼算
一、什麼是離婚後房屋補償款?
離婚後房屋補償款是指夫妻雙方對共同還貸或共同購買的房屋,通過法院判決取得房產的一方,給予另一方補償。
二、哪些情況下,另一方可以得到離婚後房屋補償款?
離婚後房屋補償款在房產分割時被提出,房產必然要歸屬一方。那麼,哪些情況下,另一方可以得到離婚後房屋補償款?
1、 婚前一方出資買房,婚後共同還貸的,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名下。根據規定,如雙方未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將產權判決給登記方,登記方根據實際還貸情況對另一方給予離婚後房產補償款。
2、 婚前一方取得完全產權,婚後共同支付剩餘的房款,不影響房屋產權的歸屬,另一方有權就這部分用共同財產支付的購房款要求分割或獲得離婚房產補償款。
三、離婚後房屋補償款怎麼算?如何計算離婚房屋補償款數額,給多少?
人民法院判決房產歸一方,尚未償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由獲得房產的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離婚房屋補償款怎麼算?
最高法新近出版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中提出了一個被很多法院採用的簡便實用的離婚款的計算公式,具體為:房屋現值÷購買房屋總支付款(首付+按揭貸款本金總額+貸款利息總額)×共同還貸總額(包括本金和利息)÷2。在計算離婚房屋補償款時,需要考慮很多方面。房屋現值的評估即是一大方面,房產現值評估需要花費一大筆資金,因此,在離婚房產補償時,最好是夫妻雙方協商處理,這樣不僅省錢,也省事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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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離婚中分割房產時補償計算是怎樣的
離婚中分割房產時補償計算是怎樣的
適用情形:一方用個人財產支付全部首付,用共同財產還貸的,對於還貸的本金及增值部分的計算。
1、共同還貸部分/(總房款共同償還的利息)*當前房屋市場價。
2、共同還貸部分/(總房款全部利息)*當前房屋市場價。
3、按增值倍數計算,適用於調解,易於當事人理解
4、共同還貸部分/(個人已付部分共同已還部分償還)*(當前房屋市場價-未還貸部分)。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只是說「由產權登記方就婚後共同還貸款項和增值部分向另一方補償」。對如何補償並未具體規定。導致實務中在計算房屋補償時,存在計算標准不統一的問題。為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制定一個計算標准來統一裁判尺度。房屋補償的計算公式為:房屋補償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項(包括本息)÷(房屋購買價全部應付利息)×房屋評估現值(或夫妻認可房屋現值)×50%。
離婚時房產不予處理的情形
1、沒有取得房產證且雙方協商不了的取得房本後另訴
2、只有一處住房,且有貸款,雙方都要房的離婚後另訴。
3、兩限房的申請表中有第三人參與申請的協商不了的,另訴。
4、都主張是個人財產,雙方都不同意評估的;或者一方主張是個人財產,另一方主張是共同財產的,訴訟中任何一方都沒有申請評估的另訴。
5、房產中有父母的名字涉及第三人,另訴。
此類問題的解決本身就會存在較大的利益分歧,因此自己需要積極的進行解釋,否則自己的問題處置就會陷入一定的被動局面,所以在有關問題的處理上只要自己遵循有關的規定就可以合理的處置,但是需要自己留意事情的有關細節,減少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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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離婚時房屋拆遷補償款怎麼分
婚姻法規定當夫妻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是必須按照相關法版律規定進行的,而房權產作為重要的財產組成部分,受到大家的重點關注,而房產中比較特殊的一類住房就是拆遷安置房,很多人對拆遷安置房如何分割都不是太了解,那麼拆遷安置在內的房屋分割是怎樣的呢?如果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也登記在原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名下,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遷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產權調換方式取得的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屬於原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如果房款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貸款方式結清後,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是否改變了我們認為,不能改變拆遷安置房為原被拆遷房屋所有人一方個人財產的性質。但是,對於該部分出資,離婚時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給予另一方適當的補償。
㈦ 夫妻離婚對房產增值的補償該如何計算
1 ,要看房子是在婚前還是婚後買的,婚前買的,就是一方個人的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的。若是婚前一方買的,但婚前或婚後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則是雙方的共同財產。
2,房子若是婚後買的,即使是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也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分。
3 但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買的,若一起還貸款了,婚後共同還貸款部分及增值部分,應平分。
具體你可以參考以下觀點:共同還貸總支付款(本金和利息)÷購房總價款(首付+按揭貸款本金總額+貸款利息總額),計算出共同還貸總支付款占整個購房總價款的比例。
再用房屋現值×該比例,計算出共同還貸總支付款占現在房產價值的金錢數額。(已含增值部分)
再用該數額÷2,計算出一方共同還貸的增值及還貸部分的全部補償。
㈧ 離婚 分割房產的訴訟費 怎麼計算
當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無法協商一致離婚的,即只能向法院起訴版離婚。而起訴離婚時權,除了交納必備的受理費用外,對於離婚共有財產分割,將要根據財產的數額確定最終的訴訟費用。按規定,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並且訴訟費用將由以下部分組成:1、案件受理費,即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離婚案件中,一般每件是50元至300元。注意,如果起訴離婚分割共有財產的,那麼即按照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受理費;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案件受理費。2、其他訴訟費用,即當事人應當在訴訟中支付的除案件受理費之外的其他費用。其他費用主要包括以下幾個費用(1)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3)採用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4)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所以,起訴離婚分割共有財產時,必須得考慮共有財產的總額,並根據財產總額確定最終的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