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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房產判決書如何沖賬

發布時間:2021-02-16 06:13:14

1. 請問法院判決房子過戶的判決書,法院如何執行

法院的判決書就是證明您合法取得這個房產的書面資料,可以代替房地產買賣合同,您可以帶著判決書和相關的資料直接到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過戶,不過,您還是得按照規定交納應該交納的稅金。

2. 法院判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法院怎樣執行夫妻房產

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法院有權利執行夫妻共同房產中一方的份額。

根據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2)法院執行房產判決書如何沖賬擴展閱讀:

1、夫妻個人的債務可以用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償還債務的依據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一方作為被執行人,財產通常呈現三種形態:

1、直接由被執行人佔有或登記在其名下;

2、由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共同佔有或登記在其名義下;

3、屬於被執行人夫妻共同財產,但被執行人配偶單獨佔有或登記在其名下。

被執行人在共同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由其與被執行人配偶協商,且須申請執行人認可;協商不成的,由被執行人配偶提起析產訴訟或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確定。財產份額確定後,對屬於被執行人配偶份額裁定解除控制措施。

夫妻財產是很重要,但是現實生活中兩個人的感情也比較重要,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是可以拿去支付個人債務的。但是前提是雙方都同意,在有一方允許的情況下,拿取夫妻共同財產是犯法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 房產有判決書對方不執行怎麼辦

您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人民法院採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凍結和劃撥存款,不需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轉辦手續。當地銀行、信用合作社必須協助辦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貸款或貸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絕和搪塞。拒絕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徵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並結束執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針對這些情況,《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發現有應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查封、扣押。如果來不及製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後在48小時內補辦。

五、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一方當事人交付財物或者票證的,執行人員應在做好被申請執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場所,由被申請執行人將法律文書交付的財物或票證應當直接交付申請執行人簽收。被申請執行人不願當面交付的,也可以將應付的財物或票證先交給執行人員,由執行人員轉交。對當事人以外的公民個人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交出。經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強制執行並可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03條的規定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建議,給予其紀律處分。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向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轉交。有關單位和個人持有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因其過失被毀損或滅失的,人民法院可責令持有人賠償。拒不賠償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請執行財物的實際價值或者票據的實有價值裁定強制執行。

六、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強制搬遷被申請執行人在房屋內或特定土地上的財物,騰出房屋或土地,交給申請執行人的一種執行措施。

七、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八、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被申請執行人的義務是交付金錢,在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交付金錢的同時,對他拖延履行義務期間的債務利息,要在原有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從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交付日屆滿的次日起計算,直至其履行義務之日止。另一種情況是指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因為拖延履行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故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遲延履行金的數額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另行決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發出的執行通知,除責令被申請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並應通知交納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在這兩種措施中,既有給申請執行人補償損失的部分,也有對被申請執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有關財產權證照」是指房產證、土地證、山林所有權證、專利和商標證書、車輛執照等不動產或特定動產的財產權憑證。在執行過程中,有些財產被執行後改變了權利人,只有辦理了財產權證的轉移手續才算徹底完成執行任務。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在辦理這些證照轉移手續時,需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說明具體要求,通知有關單位協助辦理,有關單位有協助辦理的義務。

4. 法院執行房產,法院判決執行的房產過戶需交稅嗎

需要交費,和正常過戶費用一樣。
法院拍賣房子的過戶流程:
(一)首先確認法院是否解除了對該房產的查封;
(二)材料准備好,用書面方式寄給有關部門;
(三)當事人自願履行判決或裁定的,由當事人共同到登記機關辦理過戶登記;當事人一方不願履行判決、裁定義務的,由銀行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登記機關根據法院的強制過戶的判決或裁定、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過戶;
(四)可讓法院出面協調建設局和國體資源局的關系,依法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需提交證件(以下資料必須是原件)
(一)協助執行通知書;
(二)民事裁定書;
(三)委託拍賣書(法院委託);
(四)拍賣成交確認書及發票;
(五)私有房地產權登記申請書及身份證;
(六)地稅完稅證明;
(七)契稅證明。
注意:
1、個人買受拍賣標的房屋需另提供資料:
(1)買受人身份證明(核對原件收取復印件);
(2)買受人婚姻狀況證明(核對原件收取復印件);
(3)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買受人為18-49周歲非本市戶口的女性流動人員需提供,核對原件收取復印件)。
2、單位承受拍賣標的房屋需另提供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核對原件收取加蓋公章復印件);
(2)代理人身份證明(核對原件收取復印件)。
二手房過戶中買賣雙方需要繳納的稅費:
買家:
契稅:契稅=房屋總價×稅率
面積在144平米以上的,稅率為3%;
面積在90平米以下(首套房),稅率為1%
面積在90-144平米之間(首套房),稅率為1.5%
交易服務費:住宅3元/平方米;非住宅11元/平方米
房屋產權登記費:住宅80元/套;截止到目前,如果稅務局認定您購買的為首套房,那麼登記費就可以免除。
貸款抵押登記費:80元/套
賣家:
交易服務費:3元/平米
營業稅:房屋總價×5.6%(滿2年免徵)
個人所得稅:房屋總價×1%
注意:賣家一般都會將自己要交的營業稅和個稅加到總房價里,其實也就是買方在承擔營業稅和個稅。

5. 房產糾紛判決後如何執行

1、房屋繼抄承糾紛中,如法院襲判決後,一方不履行判決。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法院強制執行中,可以申請法院拍賣該房屋,拍賣後由繼承人分配房屋價款。
3、如果法院判決已經確定房屋歸某人所有,可以直接根據法院判決書到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不需要再經過拍賣程序。

6. 法院判決書下來了沒錢賠償,執行局能不能執行對方的房子

從原則上說,是可以的因為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沒錢賠,有什麼財產,內可以變賣他的財產,用容於抵債。但是在具體執行時,還要考慮被執行人有無其他可以用來還債的辦法,不至於讓他流離失所,沒有住處。如果也沒有其他辦法,是可以執行他的房產的。

7. 法院判決書下來了沒錢賠償,執行局能不能執行對方的房子

如果對方夫妻名下只有一套住房,不能執行.二套以上,可以,還要看金額,如果應該賠償金額不大,不會執行住房的.

8. 法院對房屋如何強制執行

你說你來「通過法院訴訟取得一套房源子的所有權,有所有的手續和判決書」,我想請問:判決書是如何判決的?這個房子是通過你訴訟保全的方式查封保全的還是就是判決書判給你的?如果確實是判決書判決的內容,則你就可以堅決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原住戶就是賴著不搬,法院又認為「總不能把他轟到馬路上去住吧」,這倒不難,你可以為其先租賃一小套住房,支付一定期限的租金,比如一年。然後,你要求法院責令其搬入租賃的房屋內。如果是判決的其他內容比如給你錢,只是你在訴訟中保全查封了那個人的住房,則真的不好強迫其搬出,因為,法院還要保護其基本生活條件。這就需要你來想一些辦法了,比如,你所說的查封他的銀行賬號的資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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