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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酏偶死亡另一方如何繼承房產

發布時間:2021-02-15 04:25:17

『壹』 關於房屋繼承權的手續,夫妻一方死亡,配偶繼承房產的另一半需要什麼手續

房產繼承手續:

一、手續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二、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房產繼承分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

4、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另需提交的資料: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於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採納)。

三、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復印件)、房地產權證書(原件)、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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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繼承須提交材料:

1、申請書原件(房地產交易中心有規范格式);

2、當事人身份證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3、如由委託代理人辦理,需提供委託書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證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4、房地產權證原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5、房屋平面圖及地籍圖原件,一式兩份;

6、契稅完稅證(備查聯)及契稅完稅貼花原件,納稅後提交;

7、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原外銷房需公證);

8、繼承權公證書原件;

9、其他有關文件。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貳』 夫妻一方去世,配偶,子女,父母如何繼承房產

1、如果房子屬於過世人個人的話,由配偶、子女、父母繼承,一般是平均分割。

2、如果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話,先將房子分割給配偶一般產權,剩下的一半再按照前述的繼承。

3、原配夫妻一方去逝,其另一方與子女,去逝方的父母為遺產的共同繼承人。所謂遺產是指去逝方的沒有行使處置權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的應剔出共同所有人的應得份額。原則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分配,還應照顧明顯弱勢的繼承人。

4、再婚夫妻一方去逝,其另一方,去逝方的子女,去逝方的父母及形成供養關系的繼子女為共同繼承人,繼承方式同前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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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由繼承人按繼承順序、繼承份額進行繼承。

《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順序是指上述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順序。《繼承法》將繼承人分成兩個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及雖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份額是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時,份額一般均等。對於有特殊困難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該予以照顧,適當多分配一些遺產。

對於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繼承人經過協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遺產,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遺產,這一點在房產的繼承上尤為重要。

『叄』 夫妻共有的一套房產,如果一方去世,另一方及子女如何繼承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又二分之一屬於其配偶的個人財產,不作為遺產繼承,剩餘二分之一按法定繼承人平均分割,即:配偶,父母,子女。

『肆』 配偶死亡後另一方房產繼承問題

你好,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該房屋屬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一方故去後,應將該房屋進行夫妻間的分割,屬於故去一方的房屋份額,由其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平均繼承。如還有疑問,你可以打電話咨詢。

『伍』 夫妻共有房產一方死亡另一方怎麼繼承

夫妻共有房產一方死亡,另一方需要與其他繼承人協商一致,分割死者的遺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繼承步驟:

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 《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大致步驟如下:

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准確的物業市值價格。

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如有遺囑),亦應提交遺囑原件。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並遞交上述資料後,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 並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核後,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5、規定需遞交的其它資料: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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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的條件:

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繼承關系要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發生。

一、繼承應當在被繼承人(在房產繼承中就是遺留下房產的人)死亡後才能發生。這是繼承的首要條件。

有的房產所有權人為了避免繼承人在日後可能會因爭奪房產而產生糾紛,在生前就將房產權交給繼承人,如分給某個或各個子女,這也是合法的行為,但這不是繼承,因為這時繼承還沒有開始,而是生前的贈與行為。

二、繼承遺產的人應當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規定能作為繼承人的繼承人。這是繼承的第二個條件。被繼承人如果立下遺囑,將房產指定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獻給國家、集體,這也是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方式,但這不是繼承而是遺贈。

三、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這是繼承的第三個條件。有的房產是共有的,如常見的夫妻之間的共有,當一方死亡以後,並不是所有的房產都成了遺產。

這時,應當先將房產進行產權分割將屬於被繼承人配偶的份額(除有約定者外,一般應分出房產份額的一半)分割出來以後,再對遺產進行繼承。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 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後,如果其生前立有遺囑,或是曾經與某一社會組織或個人簽訂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應當先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對遺產進行處理。沒有遺囑或協議的,則按法定繼承處理。

參考資料:網路——房產繼承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陸』 夫妻共同房產一方去世房產如何繼承的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房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繼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柒』 房產證上寫夫妻的名字,可一方死亡後,房產怎樣繼承

房產證上是夫妻兩個人的名字,表明該房產為夫妻共同擁有財產,夫妻一方去世,其中去世一方的房產屬於在世的另一方所有,即死者配偶擁有。去世一方若有遺囑,按遺囑繼承;若沒有遺囑的,按法定順序繼承。

(7)房主酏偶死亡另一方如何繼承房產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捌』 夫妻一方死亡配偶另一方可否繼承其房產

  1. 只要有結婚證,配復偶就制有繼承另一方遺產的權利。但死亡的一方留有有效遺囑或遺贈協議指定其他人繼承、不讓配偶繼承的除外。

  2. 該房如果是婚後所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歸配偶,另一半做為死者的遺產用於繼承。

  3. 如果死亡的一方沒有有效遺囑或遺贈協議,在世的配偶和死者的子女、父母共同繼承,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玖』 如果一方去世,另一方還有繼承房產的權利嗎

題主所說抄的一方,另一方應該襲是指夫妻雙方。我國法律規定,財產繼承順序是:房產所有人如果在生前沒有立其他遺囑的情況下,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也就是說,如果夫妻一方去世,他的財產應由配偶來繼承。所以,另一方有權利繼承房產。

『拾』 房主死亡房產如何繼承,房產繼承中需注意哪些問題

一、房主死亡房產如何繼承
繼承是指公民死亡後按照法定程序將其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財產轉移給繼承人所有的行為。那麼哪些人作為死者遺留房產的繼承人?這在《繼承法》中有明文規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包括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1、配偶
配偶是夫妻之間的相互稱謂。配偶以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為條件的,只要男女雙方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即為夫妻,他們相互之間都享有遺產的繼承權。此外,1954年婚姻法頒布前形成的還沒有解除婚姻關系的一夫多妻及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長,群眾公認的事實婚姻,一方死亡時,另一方也享有繼承權。如果男女雙方屬非法同居關系或已經離婚的,當一方死亡時,另一方無權以配偶身份繼承遺產。
2、子女
子女包括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子女,他們對父母的遺產都享有繼承權。其中,養子女只能繼承法養父母的遺產而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因為子女被他人收養以後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告消滅,養子女與生父母相互之間不享有繼承權。至於繼子女能否繼承法父母的遺產,則根據繼父母和繼子女相互間是否形成了撫養關系而定。繼子女和繼父母相互間形成了撫關系的,當一方死亡時,可互為繼承人;反之則不能成為繼承人。繼承子女在繼承了繼父母的遺產後還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3、父母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異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僅限於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之間,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相互繼承了遺產後,還有權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
5、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在上述法定繼承人中,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繼承人。繼承開始後,由第一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此外,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實踐中,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即房屋所有權人死亡後,其房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情況。對於這種情況,《繼承法》規定: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其房產歸所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除此之外,死者的房產歸國家所有。
二、房產繼承中需注意哪些問題
1、繼承房產,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和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2、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遺囑人死亡後,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囑生效後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可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定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後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對遺囑內容有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房地產管理機關根據判決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3、接受贈與房產的受贈人,應當持房產所有人的贈與公證書和本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持雙方共同辦理的贈與合同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4、有關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為,必須辦理公證證明,然後由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登記等行政事宜。
5、辦理房產公證事項,除證明遺囑、贈與書或委託書等單方法律行為,可以在遺囑人、贈與人或委託人住所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外,其他應在房產所在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
6、經公證證明後需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變更登記手續的,應當在出具公證書之日起二個月內,到房地產管理機關申請。逾期提出申請者,應向房地產管理機關說明理由,房地產管理機關視情況予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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