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房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不在你們夫妻二人名下的房產,你們是無權分割的。
2. 房產登記在別人名下,所有權歸被登記人還是實際出資人謝謝!
我國復《物權法》關於不制動產的規定,是採取書面形式加登記生效。登記人就是房屋的所有人,而實際出資人是無法得到該房屋的,只能要求登記人返還其出資。就算是證明了出資人不是登記人,也法院也不得變更。如果乙將房子賣給丙了,就不存在善意第三人的問題,因為這是房屋所有者與買房者兩人之間不動產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簽訂並登記後生效。
3. 夫妻婚後房產,但登記簿上確實第三人名字怎麼辦
這樣的問題,太復雜,你需要律師當面咨詢!妻子要舉證證明,那房子是婚後取得的,屬於夫妻共有,難度很大!這樣的老公很可怕!
4. 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申請執行人又找不到第三人,這種情況法院能保全第三人的房產嗎
第三人非當事人或涉案人,登記在其名處的財產是其合法財產,受法律保版護。法院在沒有權證據證明第三人名下的財產屬於當事人或被執行人的財產時,是不能採取司法措施的(包括不能被查封、凍結、扣押、劃撥或被執行的)。
5. 法院如何執行登記在第三人名下存款
法院只有查明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存款為被執行人財產才能執行。
6. 三人共同買房,房產證只寫兩個人名字要怎麼證明有第三人份額呢
簽協議,保留房款支付證據。
7. 對於自己的房屋登記在別人的名下如何請求確認該物權
現實的生活中常常存在,一個人為了某種利益或方便講將自己的房屋登記在別人的名下。例如,甲出於種種原因,借用乙的名義登記不動產物權,購房款由甲支付,雙方之間訂立了協議,約定該不動產的物權歸甲方所有,產權證由甲保存,該不動產也由甲實際使用,此後甲要求登記為產權人,乙不同意,甲邊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對不動產享有所有權。對此類利害關系人起訴,請求確認其對登記在他人名下的不動產享有物權的,法院應當如何處理。杜凱律師認為:盡管不動產以登記為標志,但是該不動產登記在乙的名下,但對於甲乙之間的爭議,應當根據其協議約定,判決支持在甲的名下。不動產物權登記產生的公示公信效力,是對社會公眾產生的外部效力,即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登記而與登記的權利人進行交易,法律對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權利亦應予以保護,即善意取得制度。但是,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僅僅是一種推定效力,即推定登記的物權人為該不動產的權利人,在該不動產物權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況下,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證明其為真正的權利人時,可以推翻這種推定嗎,從而維護事實上的「公正」。正是基於此種法理。《物權法》第19條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薄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薄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不動產登記薄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第33條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所以,現實中如果遇到,房屋的登記和實際的所有人不同的情況,如果當事人之間有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辦理,確認權屬的實際所有人;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協議,則應當綜合分析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要判斷出資人將房屋登記在別人名下是不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從而認定其是否為真正的權利人。
8. 房產證上是寫兩個人名字,實際房產主人是三個人,如何寫這個證明
只能三個人持身證件到房管所去申請,在房產證上加上另外一個人的名字。
9. 被告用以抵押的房產是第三人的房產時,怎麼辦
沒辦法。
對外來看,房屋所有權以產權登記為准,既然產權證是女兒的名字,那版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女權兒用房產辦理抵押登記,在法律上是有效行為。女兒不還貸款,銀行有權對該抵押房產主張權利。
第三人的房產如果因此受到什麼損失,從法律上看,只能追究其女兒的責任。肯定不能以上述理由,要求銀行不行使抵押權。
10. 離婚協議中處分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房產是否有效
當然無效,離婚協議只能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無權處分第三方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