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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增值部分怎麼算

發布時間:2021-01-02 14:53:38

房產增值部分的計算原則是什麼

1.實務界計算規則
在肯定配偶另一方可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前提下,需要確定房屋增值部分的具體計算規則。實務界人士針對按揭房屋分割時,共同還貸部分償還的問題,曾提出了計算補償的公式:
共同還貸部分補償額= 婚後共同還貸額 ×現行市場價值
實際總房款(總房款本金+已還利息額)
2.本文提出的計算規則
本文認為這個公式除了本身不清晰外,其結果並不公平,損害了婚前一個人名義購買房屋一方的利益。按照婚前和婚後兩個階段,房屋的增值部分也可以分為兩個部分:(1)婚前房屋增值價值,此部分為結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與房屋合同價格之差;(2)婚後房屋增值價值,此部分為離婚是房屋的市場價值與結婚時房屋市場價值之差。
因配偶另一方採用夫妻共有財產還貸,因此其可以主張分割房屋的增值價值,但該增值價值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增值價值。本文認為,針對按揭房屋問題,配偶的另一方可以獲得賠償內容包括兩部分:共同還貸的一半(基於夫妻財產共有下對共有財產的分割規則),以及對婚姻存續期間房屋增值部分的計算。因共同還貸的事實發生在結婚後,所以也僅能對結婚後的增值部分主張權利。
該部分的計算公式為:
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 婚後共同還貸額 ×婚後房屋增值部分
實際總房款(總房款本金+已還利息額)
假設一案例,甲於2000年購買房屋一套,合同價是30萬元,支付首付10萬元,於2005年於小李結婚,當時房屋市值是60萬元, 2010年二人准備離婚,婚姻期間共償還10萬銀行元貸款本金,共償還銀行利息5萬元,離婚時房屋市值120萬元。
若根據本文的觀點:兩人婚後還款額10萬元本金與5萬元銀行利息/房屋總價(合同價30萬元+已支付銀行利息5萬元)×婚後增值(離婚時市價120萬元-結婚時市價60萬元)此時房屋婚後增值部分為25.7萬元。配偶可分得增值價值的一半12.85萬元。同時加上共同還貸的一半,也就是10萬元本金加上5萬元利息的一半,即7.5萬元。該配偶另一方針對按揭房屋在離婚時共獲得的賠償為20.35萬元。
兩種計算規則相比較,後者分配較多,尤其對於婚姻關系存續較長,共同財產還貸較久,且房屋增值價值較大的情況,以個人名義購買房屋一方的利益受到較大損害。該計算規則下,配偶另一方參與了婚前增值部分的分割,而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和償還的貸款,完全屬於個人財產,因此婚前增值部分應當完全屬於購買房屋的一方
3.間接計算規則
直接計算規則的操作困難不言自明。實務界可以採用間接的計算規則。在掌握首付款項、還貸總數,房屋現今市場價格以及購買房屋時價格也可以計算具體的增值部分的具體數額。
具體公式如下:
共同還貸部分的增值=房屋增值總額—首付款增值額
當然此公式僅為核心公式,還有尚未還貸部分等因素的影響。間接計算規則的最大好處就是不需要對結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
在計算按揭房屋增值部分時,所有提出的公式都不會實現絕對的精準和公正,但是這兩個公式相比較,前者更能公平的對待夫妻雙方的財產利益。實務界對於結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如何確定產生疑問。本文認為,就目前而言,雖然無法獲得按揭房屋在結婚時的准確市場價值,但是可以比較同一時期,同一地區房屋的均價來處理;在物業稅實施將來,必然會對房屋定期評估,增值部分會更加直接清晰的體現出來。

⑵ 房屋還貸增值部分怎麼算

1、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將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並在婚前已經取得房屋產權證。
該房產屬於《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由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一方享有房屋的產權。那麼該房產在婚後增值的部分,若是因為市場行情而自然增值,就應當屬於「自然增值」,其增值部分認定為房產方的個人財產。
若該房產的增值是因為裝修而導致的升值,而裝修費用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非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因裝修而升值的部分就不宜認定為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這也是實踐中夫妻離婚時非購房一方忽略考慮的問題。如果裝修費用是婚前非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那麼離婚時,非購房一方可就該裝修而升值部分主張權利。若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裝修,則裝修而升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僅限於裝修而升值部分。因為婚後裝修是夫妻共同的經營行為。
2、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並按揭貸款付完全部購房款,並將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還房貸。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在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雖然此處規定的是「可以」而不是「應當」歸產權登記方,但是司法實踐中基本都是判給產權登記方,目前尚未發現判給非產權登記方的例外情形。
同時該條第二款也對此種房產的增值部分做了規定:「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根據此條,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款項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款項所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至於共同還貸款項對應的增值部分如何計算,部分法院是以共同還貸額佔全部房款的比例來確定的。
實踐中支付首付款一方「以婚後還房貸用的個人工資或者個人經商、經營公司收入」等為抗辯理由主張不分割增值部分則是不成立的,因為個人工資或者個人經營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購房合同,支付首付款並按揭付完全部房款,但是婚後取得房產證,房產只登記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還房貸。
其處理方式同上一種情形。因為支付首付款一方是房屋買賣合同的主體,由於我國的商品房預售制度的存在導致房款支付與房屋產權證的辦理之間可能存在較長的期間,但是支付全部房款後即取得房屋產權證是支付首付款一方的可期待權利,因此實踐中仍將產權盼歸支付首付款的一方。
4、一方婚前所購買的房屋,另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後在房產證上「加名」
為了應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在該司法解釋出台後的一段時間里,全國紛紛上演了房產證加名(即房屋產權人由夫妻一方變更為夫妻雙方)一幕,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曾專門發文,房屋、土地的權屬由夫妻一方變更為夫妻雙方的免徵契稅。這一規定等於認可了在房產證上加名後,一方的婚前財產就變成了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從民法的角度來看,在一方所有的房屋產權證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應視為對另一方的贈與,且該贈與行為已經完成權屬變更登記,屬於生效的贈與,除非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情形,否則是不能輕易撤銷的。
加名的房產成為夫妻共同財產,那麼該房產的增值部分,理所當然的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5、一方支付首付款並按揭付完全部購房款,婚後雙方一起還房貸,在夫妻離婚時仍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
這種情形主要出現在夫妻關系存續時間不長的婚姻中,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待當事人對爭議房屋取得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另行起訴。
待房屋產權確定後,處理方式參照以上幾種情形。

⑶ 婚後房產增值部分如何計算,求詳細說明

1.共同還貸部分:2000*24:=4.8萬元,所佔比例:4.8萬元/50萬元=9.6%,增值部分:50-20=30萬元,共同收益回:30*9.6%=2.96萬元,男方或女答方一方的收益:2.96/2=1.48萬元;
2.根據法律,你們可以就財產增值部分進行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則按照上述計算結果由男方向你進行補償(1.48萬元),這個是底線,法院會適當照顧女方原則處理的,只會比這個數字更高。其他財產作為婚後共同財產進行處理。

⑷ 婚後房產增值部分如何計算

購房時,只有一方婚前財產購買的,此房子屬於購房者的個人財內產。不管是婚前購買,還是容婚後購買,只要是用婚前財產購買的,都屬於一方個人財產。因此,由房子的增值部分屬於房子價值的一部分,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如果購買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則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就不需要單獨列出予以分割了。如果是以個人財產購買,夫妻共同還貸的,此時就需要考慮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了。也就是說,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予以分割。

⑸ 房產證婚後辦理,屋增值部分怎麼算

1、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將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並在婚前已經取得房屋產權證。
該房產屬於《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由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一方享有房屋的產權。那麼該房產在婚後增值的部分,若是因為市場行情而自然增值,就應當屬於「自然增值」,其增值部分認定為房產方的個人財產。
若該房產的增值是因為裝修而導致的升值,而裝修費用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非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因裝修而升值的部分就不宜認定為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這也是實踐中夫妻離婚時非購房一方忽略考慮的問題。如果裝修費用是婚前非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那麼離婚時,非購房一方可就該裝修而升值部分主張權利。若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裝修,則裝修而升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僅限於裝修而升值部分。因為婚後裝修是夫妻共同的經營行為。
2、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並按揭貸款付完全部購房款,並將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還房貸。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在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雖然此處規定的是「可以」而不是「應當」歸產權登記方,但是司法實踐中基本都是判給產權登記方,目前尚未發現判給非產權登記方的例外情形。
同時該條第二款也對此種房產的增值部分做了規定:「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根據此條,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款項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款項所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至於共同還貸款項對應的增值部分如何計算,部分法院是以共同還貸額佔全部房款的比例來確定的。
實踐中支付首付款一方「以婚後還房貸用的個人工資或者個人經商、經營公司收入」等為抗辯理由主張不分割增值部分則是不成立的,因為個人工資或者個人經營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購房合同,支付首付款並按揭付完全部房款,但是婚後取得房產證,房產只登記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還房貸。
其處理方式同上一種情形。因為支付首付款一方是房屋買賣合同的主體,由於我國的商品房預售制度的存在導致房款支付與房屋產權證的辦理之間可能存在較長的期間,但是支付全部房款後即取得房屋產權證是支付首付款一方的可期待權利,因此實踐中仍將產權盼歸支付首付款的一方。
4、一方婚前所購買的房屋,另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後在房產證上「加名」
為了應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在該司法解釋出台後的一段時間里,全國紛紛上演了房產證加名(即房屋產權人由夫妻一方變更為夫妻雙方)一幕,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曾專門發文,房屋、土地的權屬由夫妻一方變更為夫妻雙方的免徵契稅。這一規定等於認可了在房產證上加名後,一方的婚前財產就變成了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從民法的角度來看,在一方所有的房屋產權證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應視為對另一方的贈與,且該贈與行為已經完成權屬變更登記,屬於生效的贈與,除非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情形,否則是不能輕易撤銷的。
加名的房產成為夫妻共同財產,那麼該房產的增值部分,理所當然的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5、一方支付首付款並按揭付完全部購房款,婚後雙方一起還房貸,在夫妻離婚時仍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
這種情形主要出現在夫妻關系存續時間不長的婚姻中,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待當事人對爭議房屋取得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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