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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過了期承繼有什麼影響

發布時間:2021-02-14 20:40:24

A. 房產繼承時間有什麼限制嗎,<>中有什麼解釋

  1. 房產繼承沒有時間限制,只要繼承人之間沒有糾紛,什麼時間辦理繼承都可以。

  2. 但是,如回果繼承人對答繼承房產有糾紛,需要到法院起訴時,有訴訟時效的限制,一般是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被侵犯時起計算,如果一直不知道,最長20年。

B. 房屋繼承有時間年限嗎,是過了20年就過了時效期了嗎

現在房屋繼承是沒有年限的,即使過了20年也沒有過有效期,直至拆遷了。

C.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後對房產的繼承有什麼影響

《不動產登記條例》是國務院發布的。而房產繼承依據的是《繼承法》。登記只不過是對不動產的確權,繼承還是要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執行

D. 房產繼承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一、繼承的含義
所謂繼承是指在公民死亡時,其近親屬依照法律的規定,依法取得死者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的行為。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繼承關系要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發生。這里主要掌握以下三個條件,就可以正確理解房產繼承。
第一、繼承從被繼承人(即房屋所有權人或共有權人)死亡時開始。在工作中,我經常接待一些當事人,為了避免子女們為爭房產發生糾紛,要求為其中的一些子女在房屋所有權人生前就辦理放棄繼承權的律師見證。可見,許多當事人對繼承開始時間的理解是有偏頗的。
第二、繼承通常是以人身關系為基礎。即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婚姻、血緣、血親關系。
第三、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屬於其所有的財產。夫妻之間共有的房產,夫妻一方死亡後,是否所有的房產都屬於遺產?例如:張某與妻子王某共有房產一套,產權登記在張某名下,現張某已去世,其妻王某與子女在辦理房屋繼承見證時時,要求將房屋全部繼承到子女名下。律師指出此套房屋不能由子女全部繼承,因為此房屋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其中有一半的產權是張某的遺產,另一半產權是其妻王某個人所有的財產,其子女只能繼承張某的遺產,所以,如若將此套房屋全部過戶到子女名下,實際是一半產權屬於繼承遺產,另一半產權屬於王某贈與子女。
二、繼承的開始、接受和放棄
在生活中,經常有人不知道應當在何時可以辦理房產繼承。這就涉及繼承開始時間的問題。《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繼承開始後,各繼承人應如何行使自己的繼承權呢?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可以表示接受繼承遺產,也可以不表示,不表示的即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權的放棄。繼承權是公民的民事權利,公民依法可以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也可以放棄自己的民事權利。因此,繼承人可以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繼承法》對放棄繼承權有嚴格的要求:第一,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第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應如何處理其遺產?對於這種情況,《繼承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實踐中曾遇到這種情況:兄弟倆一同來辦理律師見證,哥哥說,他們的父母一直跟隨弟弟生活。現在他已經和弟弟協商好,將來由弟弟來繼承父母名下的一處房產,他主動放棄對該房產的繼承權,但前提條件是弟弟要照顧好父母的生活,且他不再承擔贍養義務。他倆想為此立個協議。在弄明白兄弟倆的意圖後,律師告訴他們這樣的協議是不合法的,不能予以見證。這個協議不能見證有兩方面原因:
其一: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也就是說,只有在被繼承人去世之後,子女才能表示放棄繼承權,否則其放棄的行為是無效的。
其二:放棄繼承權不能以不承擔贍養義務為條件。根據國家法律規定,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它不會因為任何人的約定而消失。
所以,兄弟倆的協議屬於無效,故不能辦理見證。
三、繼承的形式
我國《繼承法》將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形式。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根據此條規定,在處理遺產繼承事務時,遺贈扶養協議優先於遺囑繼承,遺囑繼承又優先於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進行的繼承。我國《繼承法》第十條對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作了明確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這里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此外,「喪偶的兒媳對公、婆,喪偶的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也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開始後,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及雖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於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於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
遺囑繼承是指按照死者的有效遺囑所指定的繼承人進行的繼承。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繼承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范圍內的人。
在人們的觀念中,尤其一些老年人的觀念中,是很忌諱談論遺囑問題的。這是一種不正確的理解。所謂遺囑是遺囑人生前按照法定的方式處分個人財產或其他事務,並在其死亡時生效的法律行為。其意義在於保護盡孝道子女的繼承權,剝奪不孝子女的繼承權。因為遺囑只有在遺囑人去世後方生效,遺囑人生前可以隨時修改、變更其所立遺囑或處分自己的財產,所以,遺囑人雖然立了遺囑,但遺囑所涉及的財產所有權仍歸遺囑人所有,遺囑人可以任意處分其財產,藉此約束子女,解除遺囑人對養老的後顧之憂。父母生前對自己的財產立有遺囑,也是避免子女們產生糾紛的較好的方式。
有些人認為立遺囑不單單是自己的事,需要事先取得子女們的同意,此種觀念也是錯誤的。例如:劉某與老伴的名下有兩套房產,家裡有3個孩子。兩位老人怕日後遺產「分配不公」會引起孩子之間的矛盾。以為孩子們要是不接受遺囑方案,自己立了遺囑也沒用。其實,立遺囑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行為,屬於單方法律行為,不需要徵得任何人的同意。只要所立遺囑是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形式合法、內容真實,遺囑就是有效的。因此,遺囑是否有效與繼承人是否接受遺囑內容無關。
還有一些人認為如果兒女們不在場就不能設立遺囑。孫大媽現在也為立遺囑的事而煩惱。她有5個孩子,其中有兩個子女在北京工作,一個子女在國外定居。孫大媽近來覺得身體狀況越來越不好,讓她著急的是,孩子們不能到齊,自己的遺囑沒法設立。其實,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其繼承人及利害關系人是不能在現場的,目的是防止這些人在場影響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有口頭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公證遺囑等多種形式。遺囑的形式不同,其效力也不相同,《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遺囑人應如何立遺囑呢?這個問題就設計遺囑的形式要件和內容要件。在我國法律中對遺囑的形式和內容都有嚴格的規定,如果遺囑的內容合法,但形式違反法律規定,則此份遺囑有可能是一份無效遺囑。一份有效的遺囑應具備下列條件:1、遺囑人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是無效遺囑。2、遺囑內容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人在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3、遺囑人設立遺囑的行為和內容應當真實、合法。4、遺囑人在設立代書遺囑、錄音遺囑、或口頭遺囑時,應當由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立遺囑時還應注意遺囑繼承人與受遺贈人的區別:1、主體不同。遺囑繼承人的主體是遺囑指定的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主體是遺囑指定的法定繼承人之外的自然人或國家、集體。2、時效不同。遺囑生效後,遺囑繼承人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即視為接受繼承。遺囑受贈的法律時效是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的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四、轉繼承和代位繼承的區別
在辦理房產繼承過程中常常會遇到這樣的法律概念:轉繼承、代位繼承。那麼轉繼承和代位繼承有何區別呢?下面結合相關案例介紹一下轉繼承和代位繼承的區別。
(一)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代位繼承的主要特點有:1、代位繼承只適用於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2、被代位人必須先於被繼承人死亡;3、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不適用於遺囑繼承。
(二)轉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轉繼承的主要特點有:1、轉繼承實際是兩個繼承法律關系;2、被繼承人的死亡時間必須早於死亡的繼承人的死亡時間;3、轉繼承的繼承人范圍包括死亡繼承人的全部繼承人,而不限於晚輩直系血親;4、轉繼承不僅適用於法定繼承,也適用於遺囑繼承。
例如:李女士幾年前與丈夫張某共同購置一套三室一廳住房與女兒共同居住。不久丈夫突然去世,之後丈夫的母親也去世,於是李女士想把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當她前來房管局過戶時,工作人員予以拒絕,說這房子須辦理繼承手續才能辦到李某的名下。而李女士卻認為自己的丈夫去世,其留下的房產理應由其本人繼承,直接過戶到自己名下。
筆者認為:這套三室一廳是李女士和丈夫張某兩人共同的財產,現張某不幸去世,且未立下遺囑,因此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而且同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權是平等的。所以,本案中,應當先將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中的一半產權分出為李女士所有,其餘的產權是張某的遺產,由李女士、女兒和張某的父母繼承。鑒於張某的母親後於他去世,這就發生轉繼承的法律關系,張某的母親應繼承的一份遺產轉由張某的父親以及張某的其他兄弟姐妹。李女士想把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必須在其他繼承人都表示放棄繼承權後,才能取得房屋的全部所有權,否則李女士不能辦理過戶手續。
由於張某生前未設立遺囑,張某去世後李女士也沒有及時辦理繼承事宜,導致目前涉及的繼承人人數增加,增加了辦理繼承的難度,這是值得大家借鑒的。
五、再婚夫妻房產繼承的案例
近幾年來由於老年人再婚引發的房產糾紛不斷發生。有些老人雖然意識到再婚前作一份房產約定,但是沒有想立一份遺囑。因為再婚的配偶雖然沒有房產所有權,但是有繼承權,一旦一方去世,往往會帶來繼承的後患。
李某要再婚,孩子們都怕後媽是沖著父親的房產來的,於是他們給李某提出了條件:要想再婚,必須要進行婚前財產約定。
其實,婚前財產約定是確定房屋所有權歸夫妻一方所有,所涉及的只是房屋所有權,是財產權利。所有權人去世後,其配偶雖然對房屋不享有所有權,但是作為法定繼承人之一,對房屋仍享有繼承權。一份婚前財產約定並不能剝奪配偶的繼承權。本案中,李某與後老伴簽訂了婚前財產約定,並不能剝奪後老伴對李某遺產的繼承權,所以,李某在與後老伴作完財產約定後,設立遺囑處分房產是非常必要的。

E. 繼承房產有時間規定嗎

一、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做出放棄繼承的表示,視為接受繼承。繼承之後繼承權轉化為共同財產所有權,任何時候都可以分割,從這個角度講是沒有時間限制的;

二、繼承權被侵犯導致沒有繼承財產的情況是有時間限制的,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兩年內可以提起繼承權糾紛,從而繼承財產;這個屬於訴訟時效,從這方面講,是有時間限制的。

《繼承法》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5)房產過了期承繼有什麼影響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被繼承人生前未與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或雖訂立遺贈扶養協議,但只處分了部分遺產,或協議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遺贈,或雖立遺囑、遺贈,但只處分了部分遺產,或所立遺囑、遺贈無效或部分無效的。

3、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

4、遺囑繼承人放棄遺囑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領遺贈的。

5、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受遺贈人喪失遺贈受領權的。

F. 房屋繼承期限

繼承開始的時間是: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當因繼承發生糾紛的,內其訴訟時效是兩年。容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G. 老人過世,房產繼承有時間限制嗎

由於國家的快速發展,各種政策都在不斷的完善,可能到現在大部分的人都還不知道房產的繼承也是有時間限制的,如果我們沒有其繼承的保質期行駛自己的權利,它將會過期,你還不重視起來就晚了!

你應該注意一下幾點:

1、房屋的繼承的時間要從被繼承人的死亡時間開始計算。

2、繼承權紛爭的起訴時間為兩年,要從繼承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那一日開始計算,要注意,只要是從繼承那天算超過了二十年,就不可以申訴了。

3、我們只能在二十年的期限內繼承才算真正的繼承,具有法人的地位

4、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繼承關系只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存在的一種關系,相反如父母健在,其子女就不能繼承房產。

5、繼承遺產的人,必須要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的繼承人。

6、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屬於個人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財產,家庭共有財產和夫妻共有或者合夥財產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的是不可以的,所有非法得到的財產都不屬於遺產都不可以繼承。

通過上面房證通為大家整理的資料我想大家對於2018房產繼承有關年限的問題應該有所了解了吧,如果大家還有關於房產有關的問題可以問房證通哦,如大家要辦理房產有關證件應提前咨詢需要准備的文件資料和相關證明哦,以防辦理過程中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H. 繼承房產過戶期限有規定嗎

時間沒有限制,但是最好還是及時辦理。
繼承房產過戶流程及費用:
1、公證處
首先,繼承人在辦理繼承過戶的時候要先去房屋所在地的區公證處辦理繼承權的公正,如果房子的屬性還是外銷商品房的話還需要去市公證處辦理公證。這里,公證處會按照受益額的百分之二來收取繼承權公證費,最低收取200元。
2、房地產管理
辦理完繼承權公證之後就可以帶著繼承權公證書的原件、繼承過戶的申請書、繼承人的身份證、房地產權原件、房屋平面圖、契稅完稅證以及契稅完稅貼花、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等到房地產進行繼承登記。
3、收費項目
在辦理房產繼承過戶手續的時候需要交的三大主要費用是:手續費、印花稅、測繪費。這過程中的收費也是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來的,使用的是差額定率累進計費法。也就是說按照房地產價格總額大小劃分費率檔次,分檔次計算各類檔次的收費,個檔次收費額累計之和就是收費的總額。
4、收費標准
繼承房產過戶費中花銷最大的一項就是房產價值評估,具體收費標准分了7個檔次,其中估價在100萬元包括100萬元以下的累進計費率為千分之五;第二檔101萬元到1000萬元之間的部分累進計費率為千分之二點五;1001萬元以上至2000萬元部分的累進計費率為千分之一點五;2001萬元以上到5000萬元部分的累進計費率為千分之零點八;5001萬元到8000萬元部分是千分之零點四;8001萬元以上到一億元的部分則是按千分之零點二的累進計費率計算的;最後一億元以上的部分的累進計費率是千分之零點一。
注意:除上述稅費之外,還需要繳納一些費用,包括100元的登記費,5元的權證印花稅、繼承房屋評估價千分之五的合同印花稅。另外,如果繼承人是非法定繼承人的話還需繳納房價總價百分之五的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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