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財產繼承人一方不簽字法院好判決嗎
甲繼承人申請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對公證專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屬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㈡ 遺產繼承,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去簽字,怎麼處理
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通過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遺產時,繼承人之間就分配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房產繼承判輸不簽字法院怎麼辦擴展閱讀:
1、公民的財產繼承權受到侵害。
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指出:「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內行使,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繼承法》第8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依此規定,繼承權回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內,繼承人沒有行使其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對其權利不再予以保護。所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指根據客觀情形可以斷定繼承人已經知道或者可以知道其權利被侵害。
例如,繼承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和被繼承人的遺產被其他繼承人分割,或者被非繼承人佔有,或者知道依法要對遺產進行新的產權變更登記而自己被排斥進行產權登記,或者作為遺產的房屋被出賣、拆遷或翻蓋而自己未得到通知,等等。
《繼承法》規定的訴訟時效與《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訴訟時效是一致的,因此對繼承權保護的訴訟時效,也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
2、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繼承人可能長期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自己的繼承權被侵害。
在這種情形下,依所在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18條規定,「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第18年後至第20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20年內行使,超過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繼承法》第8條中規定,「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㈢ 房產繼承有一房不簽字怎麼辦
不會判給他
如果判給他他就必須支付你所擁有份額相對等的金錢
按照你所描述的情況可以直接讓法院起訴進行強制執行
㈣ 父親去世了老房子通過法院判了母親簽字其中一個子女不簽字怎麼辦
你父親去世了,所有的財產你母親有直接管理權,就算一個子女不簽字也沒有用的,母親可以收回他的繼承權,全友母親來繼承,所以說她一個人不簽字沒用
㈤ 我拒絕簽字放棄房產繼承權,法院會強制剝奪繼承權嗎
1、無論是指定繼承人還是法定繼承人,均有權拒絕放棄相應的繼承權,因為這屬內於其容合法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剝奪。除非繼承人出現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繼承人、篡改遺囑或者遺棄、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惡劣的法定事由,依法無論是指定繼承人還是法定繼承人均喪失繼承權,並非前款情節的,繼承人依法享有繼承權利。
在指定繼承程序之中,只要被繼承人生前留有合法有效遺囑,則依照其最後一份合法有效遺囑執行。由其指定的一個或幾個繼承人繼承其全部或部分遺產。
在法定繼承程序之中,因被繼承人生前未留有合法有效遺囑,在其去世後,其遺產進入法定繼承程序,由其法定第一順序繼承權人予以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權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權人繼承。
2、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A、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B、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C、遺棄被繼承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D、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7條、10條、11條、12條、13條、14條、15條、16條
㈥ 財產繼承人一方不簽字法院好判決嗎
甲繼承人申請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內對公證機關容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