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房屋產權的歸屬應如何確定
陳某將自己的一處房屋賣於李某,李某向陳某先行支付了30萬元首付款,雙方約定,待李某向銀行辦理完貸款並支付全部房款後再去辦理房屋過戶。然而在李某辦理貸款期間,陳某又與張某就該房屋簽訂了買賣合同,在張某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後,陳某與張某去房管局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李某知情後,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陳某與張某的合同無效,房屋產權應歸其所有。法院經審理最終判定,房屋產權歸張某所有,陳某將30萬元首付款返還李某,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本案是典型的‘一房二賣’問題。馬紹恆法官介紹,在利益的驅動下,賣房人將其房屋出賣於一人後,又與其他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再次出售,即發生所謂一房二賣問題。
一房二賣所引發的問題比較復雜,本案中,兩個買房人均未實際佔有房屋,但重要的一點是其中一個買房人完成了房屋所有權登記。
馬紹恆法官分析說,法院之所以判定房屋歸張某所有,是基於《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確立的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登記生效原則,意思即不動產物權的發生、變更和消滅,以登記為准。因此,本案中已經完成不動產物權移轉的買房人張某就取得了房屋所有權,李某隻有根據合同未履行,向賣房人主張違約責任。
現實中,一房二賣還存在另一種情況,各買房人均未辦理房屋產權移轉登記,且未佔有出賣房屋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賣房人履行交付義務並辦理房屋產權移轉登記。
對於這種情形,馬紹恆法官表示,由於各個買房人均未辦理房屋產權即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此都是買賣合同的債權人,其地位是平等的,都有權請求賣房人交付房屋並辦理過戶。如果買房人的起訴有先後之分,依據正常的審判進度,法官往往會判決賣房人向第一個起訴的買房人履行交付和過戶,若賣房人履行了該義務,此後起訴的買房人,則只有請求賣房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各買房人同時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其取得所有權,此時,由於標的物的唯一性,法官只能判決賣房人向其中一人履行義務。在此情況下,可以參考以下一些因素,比如誰已經佔有了房屋、誰先支付了購房款、誰的買賣合同訂立在先、誰更需要該房屋等等。
針對一房二賣給買房人帶來的交易風險,陳某委員提醒,一房二賣問題在《物權法》及其配套法規中均有涉及,一房二賣的情況在法律層面上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買賣房屋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原建設部頒發的《房屋登記辦法》還對《物權法》中預告登記制度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因此,只要買房人能夠充分及時利用好預告登記制度,其合法權益是可以得到很好保護的。
可見,房屋作為不動產,其所有權以不動產登記簿上的登記為准,即登記簿上登記的人為所有人。但是在現實中,很多原本屬於夫妻共有或其他家庭成員共有的房屋由於種種原因,卻登記在一個人的名下。買房人在與賣房人完成了房屋產權過戶後,房屋其他沒有被登記的共有人起訴主張該買賣無效,要求買房人返還房屋,此時又該如何處理?
王淳法官介紹了他審判過的一個案例:徐某與王某簽訂協議,將其房屋賣與王某,徐某房產證上僅記載其個人為所有人。王某將房款付清後,徐某也將房屋過戶給了王某。其後,徐某之妻起訴主張該買賣無效,要求王某返還房屋。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應當取得房屋,判決駁回了徐某之妻的訴訟請求。
王淳法官解釋說,在法理上,不動產登記在法律上的效力之一就是權利正確性推定力,即在沒有相反的足以推翻該登記的證據情況下,推定該登記的權利是正確的,即登記人就是真正的權利人。通俗的說,買房人善意地(意為不知道也不應該知道在登記權利人之外還有其他權利人)相信該登記並與登記權利人進行交易的,在完成了過戶登記後,應該受到保護,其他沒被登記的共有人提起的該買賣無效並要求返還房屋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對此也做了明確的規定,善意買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權,主張不知情一方只能以無權處分為由追究另一方出售房屋後得到的合同價款。這樣規定目的是維護國家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和相信該登記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陳某委員補充介紹說,日常生活中,夫妻婚後購買的房產只登記在夫或妻一人名下的情況是常見的。因此,買房人在審查相關材料時,除了要看賣房人的房屋產權證外,還應要求賣房人出示其戶口簿,以審查賣房人是否為已婚人士,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除此之外,在賣房人先前為貸款買房的情況下,通過審查賣房人與銀行簽署的《借款合同》中擔保人情況,也可以看出是否為夫妻共有。因為,雖然房屋產權證上是一方名字,但如果是婚後購房,在《借款合同》中往往可以體現出另一方。
『貳』 如何認定實際佔有該房產
如果查明對方確實是在保全前實際控制房屋,法院這么認定也沒錯。如何認定實際佔有,要看導議方提供的證據,如合同、付款憑證、居住證明等。
『叄』 請問房屋糾紛中的「實際佔有」如何定義
大致就是房屋已經交付,第三人已經人住
『肆』 如何認定房屋的所有權
房屋產權指的是房屋所有對房屋所擁有的完全所有權,主要包括對房屋的佔有、使用、處分和收益權。簡單說就是擁有使用該房屋,或出租該房屋獲取租金收入,出售該房屋獲取增值,將該房屋抵押給銀行或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融資或貸款等權利。您所說的房子沒有房屋產權證,也就是說沒有上述權利。專家提醒您:慎重考慮防止由此帶來的種種風險。
按照國家規定沒有房屋產權的房子是嚴禁交易的。(沒有任何保障)辦理公證手續是有必要的。您所提到的問題正常情況下有房屋產權證時屬於房屋產權過戶問題,手續辦理如下:
房屋轉讓過戶的規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產買賣雙方,應當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範文本,也可使用自製合同。使用自製合同的,當事人在過戶申請前應委託經市房地局認定的法律服務機構進行預審,法律服務機構對符合規定的自製合同,提出預審合格意見。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受理過戶申請後,應對買賣雙方提供的申請過戶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如下:
一、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請書填寫的內容與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無誤;
三、房地產的權屬是否清楚,有無權屬糾紛或他項權利不清的現象,是否屬於《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不得轉讓的范圍;
四、受讓人按規定是否可以受讓該房地產;
五、買賣的房地產是否已設定抵押權;
六、買賣已出租的房地產,承租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七、買賣共有的房地產,共有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八、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認為應該審核的其他內容。
買賣雙方當事人對於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過戶決定有異議,可向市房地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的手續和費用:
1、5年內的房屋過戶,需要由賣方交納個人所得稅。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過戶要交納1.75%的訖稅(財政部門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續費(房管局收)
4、房屋評估費按評估後總價的5‰收(評估事務所收)
5、公證費最高300元
哪些房不能買?
根據國家規定,下列情況中的房屋買賣將受到限制:
一是違法或違章建築;
二是房屋使用權不能買賣,房屋產權有糾紛或產權未明確時,也不能買賣;
三是未經合法程序批准銷售的房屋;
四是著名建築物或文物古跡等限制流通的房屋;
五是由於國家建設需要,已確定為拆遷范圍內的房屋,禁止買賣。
「全部產權」是指按市場價和成本價購買的房屋,購房者擁有全部產權。經濟適用房亦屬於全部產權。
「部分產權」是指職工按標准價購買的公有住宅。在國家規定的住房面積之內,職工按標准價購房後只擁有部分產權,可以繼承和出售,但出售時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售房的收入在扣除有關稅費後,按個人和單位所佔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
「部分產權」與「全部產權」的不同之處在於,「部分產權」雖然具有永久使用權和繼承權,但在出售時要與原售房單位分割收益。目前,已經取消標准價售房方式,原按標准價向職工售賣的公房,提倡職工補足成本價價款,轉為全部產權。
『伍』 簽訂後,買方交付了房款,並實際佔有了房屋,能否直接要求確定房屋歸其所有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出賣人未依約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內,買受人提起房屋確權容之訴,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的,法院應當行使釋明權,告知其應當變更訴訟請求要求出賣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買受人堅持不變更的,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賣方未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行為,屬於違反雙方買賣合同義務的行為,仍是合同糾紛,並不因為當事人付清了購房款,並實際佔有房屋,而可直接要求確認其享有物權。
『陸』 現在的法律是如何判定房產歸誰所有的
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專、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屬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柒』 房屋未經驗收合格,業主已實際佔有使用,是否可認定為「交付」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房屋建築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內。如因容發包人原因拖延驗收以及未經驗收即投入使用的,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竣工日期分別為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以及發包人實際佔有工程之日。
『捌』 房屋合法佔有的依據
房屋所有權,又叫房屋產權,是房屋所有人獨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權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對其所有的房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
1、佔有:是產權人對其房屋事實上的控制權;佔有權是房屋所有權的基本內容,沒有佔有,就談不上所有權。然而佔有並非就是所有,因為佔有分所有人佔有和非所有人佔有、合法佔有和非法佔有、善意佔有與非善意佔有。
2、使用:是產權人按照房產的性能,作用對房屋加以利用的權利;使用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無損於房屋的本質。
(2)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經濟性能和規定的土地用途使用。
(3)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收益:產權人收取房產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如將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為合夥入股取得紅利等。
4、處分:是產權人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對房產進行處置的權利。如依法對自己所有的房地產出售、出租、抵押、典當、贈與、拆除等。處分權是房屋產權的核心,是房屋產權最根本的權利。處分權一般只能由房屋產權人行使(法律上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5、期限:房屋產權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其中,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後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
房屋所有權是一種絕對權,即權利人不需要他人積極行為的協助就可以直接實現自己的權力。
『玖』 有協議又實際佔有的房屋是否受法律保護
所謂的協議就是你們雙方的口頭約定或者是雙方的合同買賣,但是如果說沒回有第三方公證的話,這份協議或者答約定是基本上是無效的,所以關鍵看你們的協議和你們的相應的合同是否具備法律效力。
如果具備法律效力的話,是屬於房產中規定的具有法律保護效果的房產,但是如果說確定沒有任何的依據或者是相關的證據的話,那麼你這個協議是毫無用處的。
而且你們之間也不會產生任何的法律效力,所以關鍵看樓主的這份協議是否有效,建議樓主在不確定的情況下。
可以找一個專門的律師來咨詢一下,看看你們是否有相應的法律效力,這樣的話能夠確認一下房產究竟歸屬於誰,而且房產的以後的使用權究竟歸屬於誰?!
『拾』 沒辦理房產證,但是實際佔有的房子能拒絕法院的執行嗎
當然不能,法院是依法行使權利,就像你說的,房子是你的,實際佔有,雖然你沒有辦理房產證,但你是房產的合法持有人,所以必須會被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