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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港二手房哪些不能簽約

發布時間:2021-02-14 00:13:51

『壹』 二手房買賣簽約前必須注意哪些事項

(.)房屋手續是否齊全
房產證是證明房主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惟一憑證,沒有房產證的房屋交易時對買受人來說有得不到房屋的極大風險。房主可能有房產證而將其抵押或轉賣,即使現在沒有將來辦理取得後,房主還可以抵押和轉賣。所以最好選擇有房產證的房屋進行交易。
(2.)房屋產權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個共有人,如有繼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還有夫妻共有的,對此買受人應當和全部共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買受人與其簽訂的買賣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一般是無效的。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轉讓時,存在物上負擔,即還被別人租賃。如果買受人只看房產證,只注重過戶手續,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賃時,買受人極有可能得到一個不能及時入住的或使用的房產。因為我國包括大部分國家均認可「買賣不破租賃」,也就是說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對抗在先成立的租賃合同。這一點在實際中被很多買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視,也被許多出賣人利用從而引起較多糾紛。
(4).土地情況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買受人應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質,看是劃撥還是出讓,劃撥的土地一般是無償使用,政府可無償收回,出讓是房主已繳納了土地出讓金,買受人對房屋享有較完整的權利;還應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個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來年,對於買受人來說是否還應該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權為70年商品房的價格來衡量時,就有點不劃算。
(5.)市政規劃是否影響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該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臨拆遷,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層住宅,可能影響採光、價格等市政規劃情況,才急於出售,作為買受人在購買時應全面了解詳細情況。
(6).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經濟適用房本身是一種福利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在轉讓時有一定限制,而且這些房屋在土地性質、房屋所有權范圍上有一定的國家規定,買受人購買時要避免買賣合同與國家法律沖突。
(7.)單位房屋是否侵權
一般單位的房屋有成本價的職工住房,還有標准價的職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質均為劃撥,轉讓時應繳納土地使用費。再者,對於標准價的住房一般單位享有部分產權,職工在轉讓時,單位享有優先購買權。買受人如果沒有注意這些可能會和房主一起侵犯單位的合法權益。
(8)物管費用是否拖欠
有些房主在轉讓房屋時,其物業管理費,電費以及三氣(天然氣、暖氣、煤氣)費用長期拖欠,且已欠下數目不小的費用,買受人不知情購買了此房屋,所有費用買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擔。
(9).中介公司是否違規
有些中介公司違規提供中介服務,如在二手房貸款時,為買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務,即買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購房款均可從銀行騙貸出來。買受人以為自己佔了便宜,豈不知如果被銀行發現,所有的責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擔。
(10.)合同約定是否明確
二手房的買賣合同雖然不需像商品房買賣合同那麼全面,但對於一些細節問題還應約定清楚,如:合同主體、權利保證、房屋價款、交易方式、違約責任、糾紛解決、簽訂日期等等問題均應全面考慮

『貳』 二手房要簽約的時候,有哪些細節是必須要注意的呢

現在市場上的房價在不斷的上升,於是很多經濟實力不足的購房者把目光投向了二手房市場,二手房的優點還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在二手房買賣交易中,購房者與中介、房主的各種矛盾糾紛屢見不鮮,今天小編就來詳細的為大家介紹一下關於二手房簽約需要注意哪些細節問題。

1、約定清楚關鍵事項

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購房者一定要對關鍵事項書面約定。在合同中應註明水、電、氣、物業、供暖等各項費用的交接時間,交接時間明確是劃分責任的關鍵。在二手房交易中,這類糾紛經常會出現,故在合同中必須要約定清楚,以免在交接房屋時產生糾紛。

二手房買賣中戶口問題是一個特殊而又棘手的問題。首先,很多人購買二手房就是為了落戶或者子女就學,但是由於各種原因,如果房內戶口未遷移,新戶口遷入存在障礙。其次,戶口對房屋本身的財產權利也造成一些不確定的影響,如未來拆遷補償分配問題。因此在購買二手房前一定要確認房內戶口狀況。

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購房者首先要弄清待售房屋房主或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地址、聯系方式等,以免出現欺詐情況。其次針對以上每個細節進行約定,使自身利益得到保障。建議購房者注意保留每個環節的證據,方便在出現糾紛時維權。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搜集的關於二手房簽約需要注意哪些細節問題的相關信息了,希望能為您帶去幫助。

『叄』 賣房簽約,哪些情況合同無效

房屋買賣合同生效,需要滿足三個最基本的條件:簽約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房屋買賣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買賣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任意一個條件不滿足,合同即為無效合同。

一、簽約人不合法,合同無效

合同生效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合法簽約人,無條件簽約人主要有以下幾種常見情形:

1.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簽合同,若監護人不追認,則無效。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簽署合同需監護人代為簽署。

案例回放:

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小張獨自通過中介公司將自己所有的房屋出售給王先生。雙方在當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同時小張收取了王先生房屋定金1.5萬元。3天後,小張的父親知道小張將房子賣出去的事情之後,立馬與中介公司取得聯系,說明了小張患有精神病的情況,要求解除簽訂的合約,表示不再繼續履行合同。但是未得到買方同意,於是小張父親上訴法庭,要求裁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院判決:

法院確認小張確實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遂判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小張與王先生及第三人中介公司簽訂的《房屋轉讓合約》無效,小張退還王先生給付的1.5萬元定金。

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47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除非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否則合同無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無委託公證或偽造委託公證,擅自替他人簽合同,合同無效。

委託他人簽訂合同,需委託人本人到公證處辦理委託公證,受託人攜帶公證書辦理房屋交易手續。

案例回放:

孫某與丈夫劉某感情不和,遂偽造委託人一欄中有丈夫“劉某”字樣、由某公證處出具的關於出售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委託書》,代表劉某與陳某夫婦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劉某、孫某將房屋出售給陳某夫婦,轉讓價款為705萬元。孫某的丈夫劉某獲悉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孫某持虛假的劉某公證委託書,以劉某代理人身份與陳某夫婦簽訂的合同系無權代理行為,且未經丈夫劉某追認,故合同對劉某不發生效力,即買賣合同無效。

法律規定:

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且屬於全部無效合同,合同的全部內容自始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二、合同內容不合法,合同無效

是的。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二,就是合同內容要符合法律規定,不侵害他人、國家、社會公共利益。

1.買賣小產權房、違章建築等違規房產,合同無效;

房屋買賣的大前提,就是房產符合法律規定,受法律保護。以集體所有土地上違規建造的小產權房為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案例回放:

趙某將其在農村自建的200平方米住房以30萬元價格賣給王某,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於簽訂當日王某向趙某支付了25萬購房款。

當王某要求交付房屋並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時,趙某卻以未付清餘款為由多次拒絕交房。心生余慮的王某通過土地及房產管理部門查詢才得知,趙某所賣房屋無權無證,純屬違章建築。欲索回購房款的王某與趙某協商不成,上訴法院,要求趙某返還購房款。

法院判決:

趙某與王某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涉及集體土地產權,而王某並非房屋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該房屋買賣未辦理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審批手續,該合同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應屬無效。故趙某需返還王某已支付的購房款25萬元。

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轉移房產,損害第他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轉移房產,需共有權人同意,且不能損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

案例回放:

丈夫孫先生突然提出要與妻子王某離婚,妻子十分不解遂查詢房屋所有權狀況,經過查詢,房屋的所有權人已經在丈夫提出離婚的前兩個月,過戶給了一個名叫劉某的人,而劉某正是丈夫孫某的發小。而網簽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標明房屋轉讓價格是200萬元,而該房屋的買入價格則是400萬元左右,現價應該已經超過了600萬元。遂妻子以惡意串通低價轉移財產為由起訴法院,要求判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院判決:

劉某明知其所購買的房屋屬於孫先生與王某夫妻共同財產,在未經王某同意的情況下受讓該房產,存在惡意,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法院最終判決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三、不能如實反映雙方意願,合同無效

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常見的“不能如實反映雙方意願”條件的場景,就是採取隱瞞、欺騙、脅迫行為簽訂合同,而這樣的合同一般會被判定為無效合同。

案例回放:

周某因為公司破產欠下趙某巨額債務。趙某多次索要不成,遂夥同他人找到周某,在恐嚇、毆打周某之後,雙方商定以周某的一套房產抵債,並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一份。在辦理過戶手續時周某選擇報警。然而趙某並沒有認識到自己的過錯,並委託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周某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

法院判決:

本案中趙某是採用非正當手段,迫使周某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該民事行為本為無效,故該合同內容對周某當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屬於無效合同。

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而簽署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法律延伸: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關於“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規定:

1.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2.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肆』 我想在漳州港買房,但是現在廈門限購了,你說廈門對面的漳州港房價會

漳州港20年難以規抄劃廈門市襲,也就是說廈漳海底隧道不可能開工, 廈漳海底隧道一直不開工,漳州港的房地產 會一直處於尷尬的城市,總有一天房稅上來了,房價影響最大的可能就是 漳州港 角美 同安 , 漳州港如果沒有規劃廈門 房價肯定跌!! 要漳州港買房 建議在2020年在買 這段時間房間會跌 拋房的比較多,房價一直在降。。

『伍』 二手房簽約,哪些風險需要注意

一、判斷產權人

首先要核對產權人的身份證和房產證是否一致,如果產權人不能到場,受託人要有產權人的授權委託書,並核實委託書上的受託人信息與實際是否相符。

二、簽約時,賣家配偶未簽署《同意出售證明》會有什麼樣的後果?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所以未取得配偶同意出售證明,買賣合同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或無法履行。

三、出售繼承房產,是否需要全部繼承人共同簽署買賣合同?

繼承中的房產屬於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如果出售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簽署合同,並由全體繼承人的配偶簽署《配偶同意出售證明》。

四、簽約資格如何確定?

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應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五、遇到買方是外國人或港澳台居民(被國家限制的購房人)時,怎麼辦?

在遇到買方是外國人及港澳台居民時,賣方(或讓中介方)除索要經過涉外公證與認證的身份證件證明外,還要審核是否取得《涉外審批單》,一免耽誤賣房的時效。

六、遇到法人(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購房時,怎麼辦?

1、審核其營業執照或其他依法登記證件是否在存續期間,必要時通過網路或到工商行政等部門進行查詢。

2、二手房屬於國家或集體財產的,應審核是否有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七、賣方因患病喪失行為能力的該怎麼簽署合同?

需要由賣方的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賣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再由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由監護人辦理房屋買賣事宜。

八、不選擇資金監管可能面臨的風險是什麼?

交易雙方放棄資金監管,堅持自行交付房款的,可能面臨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房屋出賣人無法取得全部房款,房屋購買人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亦無法追回已經支付的房款等。

『陸』 漳州港二手房可以遷戶口嗎

漳州港二手房尋找該來類房源的自具體方式,共分為三種方式:
1、網路渠道:找房網,58,趕集,當地論壇等網路尋找(優勢是信息量大,成本低;劣勢是虛假房源多,良莠不齊);
2、中介機構:當地品牌中介機構或直接委託一家全國連鎖的正規品牌中介機構辦理(優勢是房源真實有效,隨時看房,還免費;劣勢是需要花錢);
3、個人人脈資源:自己去找,或者熟人介紹(優勢是對房源絕對了解,劣勢是砍價難)。
滿意請採納
謝謝

『柒』 二手房交易合同簽約前必須知道的十個問題

買二手房某種程序上說比買新建商品房更麻煩,涉及的問題很多,更有一些沒有掀開蓋頭的隱患。因此,人們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一定要從法律的角度維護好自己的權利,該說明說清的,該事先約定的,都表達清楚,有些條款是不能缺少的。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

這里主要是寫清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地址、聯系辦法等,以免出現欺詐情況;雙方應向對方做詳細清楚的介紹或調查;應寫明是否共有財產、是否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共同財產。

二、標的

這里應寫明房屋位置、性質、面積、結構、格局、裝修、設施設備等情況;同時還應寫明房屋產權歸屬(要與第一條銜接);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權利瑕疵;房屋的物業管理費用及其他交費關況。

三、價款

這也是很主要的內容,主要寫明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條件;如何申請按揭貸款;定位;尾款等。

四、履行期限、地點、方式

主要寫明交房時間、條件;辦理相關手續的過程;雙方應如何尋求中介公司、律師、評估機構等服務;各種稅費、其他費用如何分攤。

五、違約責任

主要說明哪些系違約情形;如何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定金、賠償的計算與給付;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免責;擔保的形式;對違約金或定金的選擇適用問題。

六、解決爭議的方式

主要約定解決爭議是採用仲裁方式還是訴訟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雙方同意採用仲裁的形式解決糾紛,應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寫清明確的條款。

七、合同生效條款

雙方在此約定合同生效時間;生效或失效條件;生效或失效期限;當事人要求變更或撤消合同的條件;合同無效或被撤消後,財產如何進行返還。

八、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條款

明確約定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的條件;上述情形中應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後,財產如何進行返還。

九、合同的變更或轉讓

在此約定合同的變更與轉讓的條件或不能進行變更、轉讓的禁止條件。

十、附件

在此說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如果可能,建議聘請專業律師起草、修訂合同,這樣效果比較好。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6-15,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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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買二手房如何繞過「坑」 六個簽約細節必看

各地房產市場近來火爆,多地出台限購或緊縮政策。火爆背後,各種房產糾紛也不斷浮出水面。買房是人生大事,務必謹慎。買房有哪些注意事項?如何繞過買二手房的「坑」?

購買二手房交易流程復雜且繁瑣,看好房子之後進入到最關鍵的一步:簽約。網簽合同一般都是由政府管理部門負責起草的範本,但這並不意味著不可修改。網簽合同凡是有選項的地方,都會有個「其他」,在這里,買賣雙方可以根據需求約定各項事宜。購房者需要注意不能糊里糊塗地就將合同簽了,一些關鍵點一定要白紙黑字寫清楚,其中最容易被忽略的有六個細節。

細節一:寫清時間點

寫清楚交易中每個程序辦理階段的時間點,如**年**月**日前辦完贖契、**年**月**日前辦完貸款、**年**月**日前完成過戶手續,這樣才能避免交易被無限期拖長。

細節二:寫清付款時間點

二手房交易一般都是分階段付款,例如首期付一部分、過戶付一部分、收樓時再付尾款。需要注意的是,尾款要等到順利收樓之後付清,避免收樓出現不愉快狀況。另外,中介費也最好要預留一部分,待順利收樓之後再交。

細節三:違約金

為了避免賣方坐地漲價,在違約賠償一欄,購房者可以要求違約一方賠償房屋總價的10%。

細節四:戶口問題

買教育地產要特別注意戶口問題要在合同約定清楚。購房者可以在過戶前要求賣方攜帶身份證和房產證原件,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局戶籍管理中心,查詢戶口及學位是否佔用。

細節五:物業維修基金

如果房屋維修基金繳存人與產權人不一致,可能會導致在維修資金使用過程中出現不必要的麻煩,因此在房屋買賣交易時,買賣雙方應約定好辦理房屋維修基金過戶(更名)。

細節六:帶租房子確定租約交接

如果所購房屋帶租約,購房者要和賣方協商好怎麼交接租約,哪個時間點之前房租歸誰收、租客的押金如何處理等相關問題。另外,建議購房者和租客提前聯系,多方面了解房屋的問題。

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購房者首先要弄清待售房屋房主或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地址、聯系方式等,以免出現欺詐情況。其次針對以上六個細節進行約定,使自身利益得到保障。建議購房者注意保留每個環節的證據,方便在出現糾紛時維權。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3-2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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