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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糾紛什麼品牌好

發布時間:2021-02-13 07:32:50

二手房簽合同會產生哪些糾紛,如何買到比較好的二手房

1、如果僅僅是簽訂了《購房意向書》,如果《購房意向書》中已明確了房產買賣的主要條款,這些主要條款有:價格、房屋位置、付款時間、過戶時間、交房時間等,則可視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買家有權選擇要求賣家繼續履行該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要求賣家承擔違約責任。要求解除合同的,可選擇定金罰則,要求賣家雙倍返還定金,也可選擇要求賣家承擔違約責任,按房屋上漲的差額賠償你的損失。不過,大多數《購房意向書》都不全部具備上述條款,因此,不能視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買家只能通過定金罰則來要求賣家雙倍返還定金。

2、如果已經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依據合同的約定,要求賣家支付違約金,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房屋上漲的損失,還可以主張賠償。

二、買家貸款出現障礙引起的糾紛的解決辦法。

買家向銀行申請貸款未獲批準的,原因一般有兩個:一是由於個人資信等問題,銀行不願貸款;二是由於信貸政策等原因,貸款不足。在這兩種情況下,都會造成買家沒有足夠的資金按時支付房款,通常,由於銀行不貸款或不足額貸款,買家要用自有資金來付房款,否則可能構成違約。因為,幾乎所有的買賣合同中都約定,如買家貸款不足,則應在交易過戶時補足不足部分,所以貸款的風險要由買家來承擔。

為避免這類糾紛,買家應該盡早向銀行咨詢貸款事宜,問清楚是否能申請貸款,可以貸多少,不能只聽信中介對貸款情況的估計,最好直接向銀行咨詢。此外,也可在合同中約定:若因貸款未獲批或未足額獲批造成買家付款能力出現嚴重問題的,任意一方有權解除合同,買家應返還已收房款,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三、交易稅費計算出現誤差而產生的糾紛的解決辦法。

由於交易稅費受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政策的影響較大,變動性很大。這些稅收主要有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契稅。現在二手房稅費政策性強,繳納標准經常會發生變化,所以一定要及時了解繳納標准。

關於稅收由誰繳納通常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雙方未約定,那麼應按照法律規定,各自承擔應付的稅費。

二是約定由買家來承擔所有稅費,賣家只管「實收價」。這種約定對買家有一定的風險,因為如果簽約後到交易期間,稅收發生變化,那麼增加的稅收只能由買家承擔了。尤其是一些商業地產,因歷史遺留問題,可能欠繳稅費,更應注意此類風險。

三是做低房價,即「陰陽合同」,「黑白合同」。雙方為降低交易成本而少繳稅,通常會將正式買賣合同中的房價做低,再以「裝修款」或「房屋補償款」的名義支付差額部分。此種做法違反法律規定,是逃稅行為。而且,做低的合同價經常在繳稅的時候遇到障礙,被稅務部門認為合同價過低而要求按評估價繳稅,這樣一來,買賣雙方常常會為了增加的稅收由誰承擔而產生糾紛,但一方不得以做低房價為由,主張買賣合同無效。

四、由於支付定金而引起的糾紛的解決辦法。

在簽訂正式合同之前,買家一般都要先支付定金,定金的作用是為了確保雙方簽訂正式合同。關於定金引起的糾紛有以下三種:

一是付了定金以後,其中一方違約,守約方可按照定金罰則處理,也就是說買家違約的話,賣家可以沒收定金;賣家違約的話,買家可以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二是付了定金以後,雙方對定金合同以外的其他內容不能達成一致,而這些內容與履行合同有密切的關系,如不能協商一致,這時雙方都可以要求解除定金合同,賣家應當返還定金(不是雙倍返還)。但要注意的是這些在定金合同中未作約定並且在事後不能協商一致的內容應當根據誠信原則和交易習慣來確定,而不能是一方故意提出苛刻的條款造成的。

三是付了定金以後,定金並沒有交到上家手上,而是根據定金合同或居間協議交給中介保管。如果定金合同約定定金由中介保管的,那麼定金合同就生效了,賣家不能以自己沒收到定金為理由,主張自己可以不受定金合同約束。

五、中介費支付引起的糾紛的解決辦法。

一、由第一家中介帶看房並簽了《看樓確認書》,但價格沒有談下來,後來看到這套房子在其他中介也掛牌,而且價格也能談下來,這樣通過其他中介成交。此時,第一家中介如果說你利用他的房源成交,要求付他傭金。實踐中,第一家中介主張傭金,鮮有法院、仲裁機構獲得支持的。

二、私自成交。買賣雙方為了節省交易成本,在通過中介促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後,避開中介,私下成交過戶。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誠信原則,損害了中介作為居間方的利益,跳中介後可能被中介告上法院要求賠償。

三、「飛單」,為了節省中介費用,中介業務員私下與客戶達成協議,不通過中介公司而是私自收取傭金,或者在第一間中介行簽了《居間協議》後,又跑到另一間中介行成交,這就是「飛單」。表面上看,客戶付出的費用減少了,但實際上風險很大。

六、因戶口問題引起的糾紛的解決辦法。

賣家賣房應當將戶口遷出,買賣合同中一般也會約定賣家交房前或者在交房後一段時間遷出戶口。戶口雖然不影響房產交易,但會影響買家落戶,如果買家買的是「學位房」,或者買房就是為了落戶,那麼對房屋內的戶口情況一定要有詳細的了解,對賣家戶口遷出時間一定要有明確的約定,否則不能達到買房的初衷。

買家在戶口問題上一定要防患於未然,予以充分重視。建議考慮以下三個辦法:

第一個辦法是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不遷戶口的違約金。按照逾期遷出的時間支付相應的違約金數額。但這種辦法的缺點是如果賣家拖延的時間較長,計算出來的違約金會較高,法院可能只會支持其中一部分,所以對賣方的制約力不強。

第二個辦法可將遷出戶口作為支付尾款的前提條件。即約定付尾款前,賣家應將戶口遷出,否則可以不付尾款,還可以追究賣家違約責任。買家可將尾款留得適當多一些,這樣對賣家的制約會更大。

第三個辦法是約定如果賣家逾期不遷戶口並且超過一定期限還不遷,買家可以解除買賣合同並追究場賣家違約責任。這對賣家的約束會更大,如果買家買房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落戶,採取這個辦法能有效制約賣家拖延時間拒不遷出。

Ⅱ 二手房常見糾紛有哪些

一、逾期支付房款引起的糾紛 :
下家逾期支付房款時,上家可以要求繼續付款之外,還可以要求下家支付相應的利息或合同中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上家還能根據自己的意願解除合同,不再出售房子。下家要注意的是,如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下家用銀行貸款支付部分房款,而到時由於貸款政策調整或別的原因銀行未能足額放貸的話,下家仍然要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因為,合同的約定只能認為通過銀行貸款來支付房款的方式得到了上家允許,而不能認為下家可因此不需承擔逾期付款的責任。
二、逾期交付房屋引起的糾紛:
上家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還未交房,除了有一些正當的理由,比如下家未按時付款,否則要對下家承擔違約責任。這時,下家可以要求交付房屋並賠償損失,損失可以參考同類房屋的租金計算。
三、逾期辦理過戶手續引起的糾紛:
上家或下家都有可能想毀約而遲遲不去辦理過戶手續,但下家想毀約時主要採用不支付房款的方法,所以一般是上家不辦過戶手續,這時,下家如果對這套房子志在必得,一定要盡早起訴,同時為避免上家另將房屋轉賣他人,最好將房屋進行保全。
四、要求返還定金引起的糾紛:
按定金的性質,可以分為立約定金,違約定金等等,約定哪種定金,關鍵要看定金合同中是怎麼約定。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定金應當簽訂定金合同,如果下家付了定金後,只是由中介公司或上家出具了一個「收條」,上面寫了「定金」兩個字,而且在支付定金的時候也沒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或定金合同,那這個定金的性質是無法確定的,在這種情況下,下家不想購買房屋,定金應當返還。
五、因中介行為引起的糾紛 :
如上家或下家在與中介公司簽訂居間合同後,由於避開中介公司進行交易或簽訂買賣合同後毀約,造成中介公司中介費的損失,中介公司可以根據居間合同追究其責任。又如中介公司在進行居間和代理時,不規范不盡責而造成的糾紛。
六、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或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引起的糾紛:
要求解除合同或確認合同無效,一般是在另一方有重大違約行為的情況下發生的,這類案件一般還會伴隨著賠償損失的請求,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的不同,來判定各方承擔的責任。
七、因房屋質量引起的糾紛 :
由於上家交付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遭到下家索賠或要求解除合同。根據有關規定,如果上家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瑕疵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上家已就房屋質量的問題明確告知下家的,那上家不承擔責任。如果房屋的隱蔽瑕疵如並非上家在裝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沒有證據證明上家對此是知曉的,上家亦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下家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據因合同轉讓而取得的權利,向開發商主張保修責任或賠償責任。
八、因「黑白合同」引起的糾紛 :
黑白合同」又稱「陰陽合同」,指的是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買賣雙方就同一房屋買賣簽訂的數份不同價格的合同。送至房產交易中心登記的叫「白合同」,只供登記用。雙方私下留存的叫「黑合同」,作為交易的真實成交價格。按相關規定,在因「黑白合同」價格不一而產生爭議的情況下,原則上以時間在後的合同價為准。除非有證據證明前一份合同價是為規避納稅及騙取貸款等原因而簽訂的虛假價格。但是要特別注意,這個舉證責任是由提出異議方來承擔的,也就是說,誰認為前一份合同是虛假的,誰就應當承擔這個舉證責任。但是,這樣的規定並不全面,因為兩份合同的簽訂時間並不一定有先後,可能是同時簽訂的。如果一定要以後一份合同為準的話,這時就會難以認定哪一份合同是「後一份合同」。所以關鍵是要證明哪一份合同的價格才符合雙方的真實意願。
九、因戶口遷移引起的糾紛:
房屋交付後,下家才發現房內有上家的戶口或他人的戶口,即使合同中約定上家應當保證戶口遷走,但這類糾紛訴至法院還是不會被受理。所以此類糾紛暫時不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Ⅲ 二手房購買糾紛繁多 這9種二手房堅決不能買

二手房購買糾紛繁多,由於賣二手房的原因各不一樣,而二手房的出處和背景各不相同,在二手房交易時,更容易遇到法律障礙。所以不管如何,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才能維護自身權益。但是究竟什麼樣的二手房才適合購買,哪些二手房是一定不要動心的呢?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九類不能購買的二手房,購房者千萬不要中槍。

一、在拆遷區的二手房買賣

很多二手房購買者在購房之前不了解房屋是否在拆遷范圍內,而等到房屋拆遷消息下來的時候,只能承受在找房的麻煩。另外有一部分想要進行投資購房的人想要投資臨街門臉房,而過了沒有多久就被告知該區衣歸入拆遷范圍,雖然得到了部分補貼,可是由於投資出錢較多也是得不償失。這就需要提醒那些想要在舊城區進行投資購房的人,在進行購房前,一定要了解該區域是否在拆遷之列,是否有開發商將在此地開發項目,國家是否在近期或遠期將此地區列人舊城改造等。否則,盲目購房不但不會有所贏利,而且會使投資人在經濟上遭受損失。

二、已有銀行按揭的二手房的買賣

在此類二手房買賣中,如果買賣雙方有意向達成交易,買方應與賣方一起先徵得銀行和開發商的同意。對此類交易有兩種處理方法:一是如果買方能一次性向賣方付款,程序也相對簡單,由二手房的主人一次性向銀行還清按揭貸款,終止原借款合同。如有抵押登記應辦理抵押解除手續,再請開發商與銀行解除階段性連帶保證擔保法律關系,接著解除二手房主人因開發商為其擔保而建立的反擔保法律關系,之後由二手房主人在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向二手房購買人辦理產權轉讓手續。二是如果買方不能一次性向二手房主付款,而是採用銀行按揭貸款方式,則二手房主人可以推薦買方向其貸款行申請貸款,即將原借款人換成新的買主。當然這樣做首先要經過原按揭銀行的同意和認可,並與銀行辦理新的貸款手續,終止原來的貸款協議。同時還要與開發商取得聯系,徵得開發商同意,終止開發商為二手房主人的擔保協議,而由開發商與銀行對新的二手房業主重簽擔保協議。這樣每一個環節都要重新走一遍。原來的法律關系需要重新調整,新的法律關系需要重新建立。

二手房購買人也可以選擇在另外一家銀行進行按揭貸款,但這樣做,原二手房的主人與原借款銀行的法律關系就需要終止。也就是說,需要二手房購買人向二手房主人一次付清其向銀行的借款,否則,無法了結原二手房主人與其貸款銀行的法律關系。這樣做會使程序較為復雜,因此最好的辦法是二手房購買人與二手房主人達成一致意見,請二手房主人的按揭銀行仍然做二手房購買人的銀行,這樣操作,程序就較為簡便,法律障礙就少多了。

所以購買此類二手房的投資人應首先弄清楚二手房的主人是否已付清全款,是否已經拿到產權證和土地證。如果是銀行按揭的話,要弄清楚貸款期限,尚剩多少期貸款未還。除此之外,還要知道在辦理二手房轉讓時,銀行和開發商是否給予配合,如果不配合怎麼辦?

三、夫妻共有的二手房買賣

根據《婚姻法》,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有的財產,在婚姻解除時,應由夫妻雙方來分配,任何一方不能獨自侵佔共有的財產。在二手房買賣時,稍不留心,購房人所簽的二手房買賣合同就會因為二手房主人的婚姻變故而導致無效,有時還會引起其他麻煩。

這類情況大體歸為兩類,一類是房產證上有夫妻兩人的名字,這樣的情況較為容易處理,購房人應該請夫妻二人共同與其簽訂房屋轉讓協議。如果夫妻一方不出面簽字,則應該讓不來的一方給簽字的一方授權,此授權應該讓公證處公證或律師見證,以證實其真實性。夫妻共有的房產,只有在夫妻二人共同同意下簽訂的轉讓協議方為有效,否則在法律手續上不完善,協議無法律效力,在產權過戶時還會遇到障礙。

另一類情況是房產證上雖沒有寫明夫妻二人的名字,但二手房主是已婚的人。這種情況較為復雜,針對夫妻的共有財產雙方都有權利享有收益權這一原則,購房人應該要求由二手房主人夫妻共同在二手房買賣合同書上簽字,以示同意轉讓。這樣做看似麻煩,實際上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否則如果簽了轉讓協議,二手房主人的夫或妻一方不同意,她(他)就會想方設法阻止購房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如果夫妻一方不在國內,就要請簽字的一方出示另一方的委託書或同意函同意轉讓其二手房,如果不在的一方連委託書或同意函也沒有的話,要請簽字一方,當然也應該是房產權屬證有其姓名的一方,出具保證函,保證其房產的轉讓是其夫妻共同同意的,並保證對此引起的一切後果承擔法律責任。這份保證書實際上也是一個試金石,如果簽字的一方連保證函也不敢出的話,這就證明裡面一定有問題,那麼購房人就應該警覺,這個二手房到底該不該買。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3-0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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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二手房買賣容易出現哪些糾紛如何解決糾紛

常見的二手房買賣糾紛有以下幾種:
(一)買賣雙方缺乏誠信,隱瞞真實信息導致糾紛。
當事人為了促成交易,往往隱瞞真實信息,如房屋質量問題、居住環境問題,在簽訂合同後另一方發現從而提起訴訟。對此,購房者可以在購房前向物業、鄰居、開發商了解情況,最好到現場看房,並對可能出現的質量問題如何承擔作出約定。
(二)房價變化快。房屋價格上漲了,一方反悔,以種種借口不辦理過戶手續。
房價上漲時,許多糾紛系賣房人在銷售房屋後,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發現房屋價格又上漲了,於是導致反悔,以種種借口不辦理過戶手續,另一方起訴至法院。房價下跌時購房人以種種理由要求解除合同退房。對此,購房方不但要與賣房方簽訂合同,還要提前考慮房價上漲、下跌等因素約定好違約賠償責任,並在能夠辦理過戶手續時及時辦理,避免對方反悔。
(三)中介機構的不規范行為導致糾紛。
由於買賣雙方常常通過中介機構建立聯系,進行交易,而中介機構本身的機制和人員素質不一,常常在簽訂合同或辦理手續時出現問題,甚至合同約定內容與三方談判時表達的意思不一致,導致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內容產生爭議,從而提起訴訟。為避免上述情況發生,買賣雙方在交易時應當選擇正規的中介機構,交易前應當充分了解各種事項,並對雙方談定的內容以書面形式約定好。
(四)二手房交易手續復雜,導致交易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產生不信任,交易難以進行。
所以買賣雙方都要在交易時充分了解房屋買賣需要的各種手續,最好選擇專業人士提供法律意見,再慎重簽訂合同。
(五)房屋產權登記制度不合理,導致難以發現房屋共有人情況,引起共有人提起訴訟。
現行的房屋產權登記制度僅登記一名所有權人,在交易過程中,交易的另一方很難發現還有共有人,交易之後常有妻子或其他共有人提起訴訟主張買賣合同無效的情況出現。對此,可以在簽訂合同時讓對方提供確保有權處分的證明或夫妻等其他共有人同意處分的證明。

Ⅳ 二手房買賣容易產生的糾紛有哪些

如果你買二手房時,價格談妥、合同簽好,你是不是就覺得一件大事完成了,可以安心了!NO、NO、NO!往往這個時候才需要謹慎,因為賣家萬一反悔,你就前功盡棄啊~~~shqianyy

SO,當遇到賣家「反水」,作為損失方的買家們,我們應該怎樣做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墊付的錢要寫「定金」

一般地,二手房交易都會涉及墊資贖契,就是先幫業主把房子從銀行中贖出來,再進行交易。這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不管是贖契也好、首付款也罷,買家在過戶前支付的錢,在房價總額20%以內的,都應該盡量寫為「定金」。因為只有定金才適用雙倍罰則。假如遭遇業主反價,業主必須賠付雙倍定金給買家。

假如買賣雙方覺得還不妥當,還可以增加一個約定:單方造成根本違約的,除了雙倍返還定金外,還應支付房價總額的20%作為違約金。這里的「20%」只是一個建議,雙方可以商討決定。

當然,所謂的違約責任,在一般情況下都是對等的。如果買家要求業主在簽訂合同後不賣房子,除了定金還要再承擔一筆數目可觀的違約金,那麼業主也完全有權利要求買家,假如在簽訂合同後不買房子,除了被沒收定金外,買家也要承擔同樣數目的違約金。

合同「期限」盡量詳細

關於合同中所規定的執行期限的問題常常會被忽略,這也為「反價」提供了土壤。

目前大部分的買賣格式合同中,只會約定一個大期限,比如簽訂合同後90天內完成過戶交易。但應該何時申請提前還貸、何時完成贖契、何時遞交按揭所需材料等的小時間節點,如果不約定,就可能存在一個風險:當你等到第90天後,才知道對方違約了。

在這90天內,你非常被動。當你等足90天後,「反價」對你造成的傷害越來越大,回頭一看這三個月的房價,又讓你的房子少了一個衛生間。

違約方需承擔訴訟費

當你氣得肺痛之後准備打官司,但是問題來了,你合同中沒有寫這一條:一方違約但拒不承擔違約責任的,守約方因此產生的催告費、律師費及訴訟保全費用,應由違約方一並承擔。

這一條,在很多格式合同中並沒有。如果沒有這一條,你給對方寄快遞要求履約,聘請律師進行咨詢、代理訴訟或仲裁,都要你自己掏腰包。只有法院或者仲裁委預收的訴訟費或者仲裁費,可以在對方敗訴後由對方承擔。但有了這一條,明明白白寫清楚由違約方承擔的費用,法官都會要求由違約方承擔費用。

對於不誠信的違約行為我們不但要譴責,還要讓自己擁有更強的反擊能力。

Ⅵ 遭遇二手房糾紛怎麼辦二手律師哪個好

一 、協商,因為協商不需要走太過正式的法律程序,耗費時間短,雖然也存在著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等缺陷,但在有些情況下反而是比較有效的方法。二手房糾紛也可以選擇這種方式解決。在有合法第三方參與的情況下,糾紛雙方(通常是的雙方或者買賣雙方與房產中介)協商,在相互讓步的情況下達成協商一致,以期可以解決問題。在這個過程中,糾紛雙方都要盡量互相體諒,協商的目的不是爭個你死我活,而是協商一致解決問題,以推進合作的繼續進行。在協商過程中,權益受損一方應特別注意,盡量採用書面形式,同時保存好對方的書面答復,協商無效的情況下,應考慮到消費者協會投訴。

消費者協會是由政府有關部門發起,經國務院或地方各級人民 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依據法律賦予的七項職能,專門從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公益性組織。消費者協會的任務有兩項,一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二是保護消費者權益。如果消費者協會出面仍調解不成,則可以訴諸當地的仲裁機構。
第三,仲裁。糾紛雙方應有書面的仲裁約定,否則,仲裁機構是不予受理的。
第四,向有關人民法院起訴。 房屋糾紛由於標的大,解決起來相對困難。如遇糾紛應冷靜處理,首先應將與房屋有關的合同、票據及其他相關資料收集起來,仔細研究手中的材料,分析利與弊,明確所要解決的問題和想要達到的目的,必要時要咨詢律師。
二手房律師靳雙權專業處理房產糾紛十多年,辦事能力強

Ⅶ 買賣二手房糾紛有哪些

(一)買賣雙方缺乏誠信,隱瞞真實信息導致糾紛。
當事人為了促成交易,往往隱瞞真實信息,如房屋質量問題、居住環境問題,在簽訂合同後另一方發現從而提起訴訟。對此,購房者可以在購房前向物業、鄰居、開發商了解情況,最好到現場看房,並對可能出現的質量問題如何承擔作出約定。
(二)房價變化快。房屋價格上漲了,一方反悔,以種種借口不辦理過戶手續。
房價上漲時,許多糾紛系賣房人在銷售房屋後,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發現房屋價格又上漲了,於是導致反悔,以種種借口不辦理過戶手續,另一方起訴至法院。房價下跌時購房人以種種理由要求解除合同退房。對此,購房方不但要與賣房方簽訂合同,還要提前考慮房價上漲、下跌等因素約定好違約賠償責任,並在能夠辦理過戶手續時及時辦理,避免對方反悔。
(三)中介機構的不規范行為導致糾紛。
由於買賣雙方常常通過中介機構建立聯系,進行交易,而中介機構本身的機制和人員素質不一,常常在簽訂合同或辦理手續時出現問題,甚至合同約定內容與三方談判時表達的意思不一致,導致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內容產生爭議,從而提起訴訟。為避免上述情況發生,買賣雙方在交易時應當選擇正規的中介機構,交易前應當充分了解各種事項,並對雙方談定的內容以書面形式約定好。
(四)二手房交易手續復雜,導致交易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產生不信任,交易難以進行。
所以買賣雙方都要在交易時充分了解房屋買賣需要的各種手續,最好選擇專業人士提供法律意見,再慎重簽訂合同。
(五)房屋產權登記制度不合理,導致難以發現房屋共有人情況,引起共有人提起訴訟。
現行的房屋產權登記制度僅登記一名所有權人,在交易過程中,交易的另一方很難發現還有共有人,交易之後常有妻子或其他共有人提起訴訟主張買賣合同無效的情況出現。對此,可以在簽訂合同時讓對方提供確保有權處分的證明或夫妻等其他共有人同意處分的證明。

Ⅷ 買新房和二手房常見糾紛及應對措施有哪些

對於普通老百姓來說,買套房子不容易,小編總結了一些在購買新房和二手房過程中容易出現的糾紛,希望大家在購房過程中不要"中招"。

買新房常見糾紛及應對措施

一、 延期交房

開發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給購房者。是目前最常見,數量最多,涉及面最廣的房產糾紛。

如何避免:盡量選擇口碑較好,品牌較大的開發商,這樣的開發商更有保障一些,其次就是合同里約定好延期交房的賠償等相關事項。

怎樣維權:遇到延期交房,首先應仔細查看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看合同中對延期交房是否有相關規定。如果合同有規定,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條款執行。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購房者可以退房。

其次,應了解延期交房的認定及賠償標准,除特殊情況外,開發商未按合同約定期限交房,要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購房者違約金。如果購房人想解除合同,根據《合同法》第114條規定,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同時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款及利息。若和開發商溝通無果,可進入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房屋質量問題

交房後,因房屋質量問題引起的維權也不少,一般質量問題包括裂縫、脫皮、空鼓、漏水、漏電等。

如何避免:在買房前,要選擇信得過的開發商;看房買房時,在開發商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帶專業的人士來檢驗房屋的質量;另外,可以多問下工地上的工人,如果該樓盤有熟人,也可以向其咨詢質量好壞。

怎樣維權: 一般來說商品房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發生質量問題的並不多見,大量發生的是非主體結構問題。一旦市民發現房屋質量方面的問題,可以先找開發商和物業公司進行協商處理;如果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拖延處理或者是無視業主的投訴,業主可到相關部門進行投訴;必要時,也可藉助訴諸媒體曝光,利用社會輿論的力量,推進維權進度;如果協商未果,特別是涉及賠償問題,業主就需走訴訟、仲裁等司法程序了。

三、擅自更改規劃

開發商為吸引客戶購買,承諾小區規劃有游泳池、大型超市、高達50%以上的綠化率等,但購房者在買房後或者交房入住後,卻發現開發商擅自更改規劃,並沒有兌現當初的承諾。開發商修改規劃的事情也是時有發生。

如何避免:是否寫進合同很重要,開發商對於小區的規劃的具體內容已經口頭的承諾都必須寫進合同才能保證購房者不會被欺騙,即使出了問題,也能維權成功。

怎樣維權: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開發商只辦完了規劃變更手續,但並沒有開始實際的建設行動。這時候,被侵權的業主可以向當地規劃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以程序違法為由,要求規劃部門撤銷開發商的規劃變更許可、停止侵權行為。另一種是建設行為已經開始或完成,這時候,被侵權的業主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要求開發商停止建設,並對已被變更的部分恢復原狀。對於不能恢復原狀的,業主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或退房。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四、面積縮水

交房後,發現房屋的實際使用面積比購房合同上所說的,少了好幾個平米,這不白白花了幾平米的錢嗎?

如何避免:買房時,確保合同上的建築面積與產權面積一致,不僅要寫清楚總價和面積,還要寫清楚房屋單價。如果合同不寫房屋單價,當實際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不符想追回損失時,一般不會得到支持。買方要對房屋面積有真實性的了解,應不僅僅局限於購房合同對面積的記載以及房產證上登記的面積,有必要在現場勘查時做一簡單測量。

怎樣維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5-1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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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常見的二手房糾紛有哪些

常見的二手房買賣糾紛有以下幾種:
(一)買賣雙方缺乏誠信,隱瞞真實信息導致糾紛。
當事人為了促成交易,往往隱瞞真實信息,如房屋質量問題、居住環境問題,在簽訂合同後另一方發現從而提起訴訟。對此,購房者可以在購房前向物業、鄰居、開發商了解情況,最好到現場看房,並對可能出現的質量問題如何承擔作出約定。
(二)房價變化快。房屋價格上漲了,一方反悔,以種種借口不辦理過戶手續。
房價上漲時,許多糾紛系賣房人在銷售房屋後,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發現房屋價格又上漲了,於是導致反悔,以種種借口不辦理過戶手續,另一方起訴至法院。房價下跌時購房人以種種理由要求解除合同退房。對此,購房方不但要與賣房方簽訂合同,還要提前考慮房價上漲、下跌等因素約定好違約賠償責任,並在能夠辦理過戶手續時及時辦理,避免對方反悔。
(三)中介機構的不規范行為導致糾紛。
由於買賣雙方常常通過中介機構建立聯系,進行交易,而中介機構本身的機制和人員素質不一,常常在簽訂合同或辦理手續時出現問題,甚至合同約定內容與三方談判時表達的意思不一致,導致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內容產生爭議,從而提起訴訟。為避免上述情況發生,買賣雙方在交易時應當選擇正規的中介機構,交易前應當充分了解各種事項,並對雙方談定的內容以書面形式約定好。
(四)二手房交易手續復雜,導致交易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產生不信任,交易難以進行。
所以買賣雙方都要在交易時充分了解房屋買賣需要的各種手續,最好選擇專業人士提供法律意見,再慎重簽訂合同。
(五)房屋產權登記制度不合理,導致難以發現房屋共有人情況,引起共有人提起訴訟。
現行的房屋產權登記制度僅登記一名所有權人,在交易過程中,交易的另一方很難發現還有共有人,交易之後常有妻子或其他共有人提起訴訟主張買賣合同無效的情況出現。對此,可以在簽訂合同時讓對方提供確保有權處分的證明或夫妻等其他共有人同意處分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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