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買房者應該如何維權
代理商並沒有提供他把錢已經給了開發商的轉賬記錄。我建議你立即向法院起訴代理商。可能這是消費欺詐。
⑵ 二手房交易糾紛如何維權
這個要看你們簽訂的購房協議上怎麼寫的了。一般你的合同寫了多久交回房,多久開始放款答給首付,應該說開始給首付款,就算你的房子了。或者雙方約定了從那天起,房子就賣給你了,那房子從那天起房子就是你的了。但嚴格意義上來講,還是要看過戶,過了戶,房子才真的是你的。所以如果沒到這個時間節點,那麼房子依然是房東的,收取你的房租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你們可以協商租金。這樣來維護利益。不知道你給中介交了多少中介費呢?聽說現在搜房網提供買二手房只收取購房者0.5%傭金(中介費),可以省一大筆中介費。你就不用這么糾結了。一套房子0.5%傭金,100萬的房子也才5千,相對於外面中介收你2%到3%的中介費(差不多2萬到3萬),你可以省出1.5萬到2.5萬,足夠你支付一年的房租了吧?
⑶ 二手房買賣投訴找哪個
房屋買抄賣糾紛可以到房產管襲理部門投訴,調解不成,到法院起訴維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節起訴和受理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⑷ 買房遭遇房產糾紛如何維權
在民商事糾紛爭議解決途徑中,訴訟和仲裁是我國兩種不同的司法程序,兩者在程回序上大體相同,但因管轄機答關不一樣,形式上會略有不同。首先是受理管轄,仲裁的管轄機構是各仲裁委員會,一件糾紛若要適用仲裁管轄的前提是雙方必須存在約定有效的仲裁條款,也就是說雙方必須明確約定如果出現了爭議,由某家仲裁委員會進行管轄審理,這樣才能適用仲裁程序。而訴訟管轄則無需約定,任何一方都可以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在合同糾紛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就多個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約定管轄。其次,仲裁裁決一裁終局,當事人不得上訴,而法院訴訟一審判決後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提出上訴,進入二審程序。在具體操作程序上,訴訟仲裁並無太大的差別,都是先立案、提交相關證據材料、被告/被申請人提交答辯狀、開庭、判決/裁決這一套程序,這套程序看似簡單,但其中所隱含的復雜細節難以估量,律師建議,如果大家沒有相關訴訟經驗,在訴訟之前一定要了解各項訴訟程序或者咨詢律師來進行應對,否則會產生較大的訴訟風險。
⑸ 二手房交易遇違約該如何維權
當前,在房價快速上漲的形勢下,房產交易呈現故意違約或惡意違約多發現象,原因大致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部分賣房人唯利是圖、喪失誠信,契約精神缺失。這部分賣房人認為違約金數額可控,最多就是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二是部分賣房人法律意識淡薄,或者對法律知識缺乏。他們認為房子是我的,我想賣就賣,不想賣可以不用給出理由。三是司法實踐中對惡意違約行為處罰較輕,讓個別賣房人看到了實施惡意違約、進而實現不法利益的可能。四是現階段我國還沒有建立起完善的信用體系,惡意違約者的違約成本太低。五是部分房屋中介公司在提供居間服務中存在違法、違規和失職行為,提供的居間服務不夠規范。預防二手房買賣糾紛的出現,須從選擇規范專業的中介公司開始。
面對惡意違約者,很多守約者往往面臨三個選擇。有的購房者法律知識欠缺,維權意識不強,一旦遇到賣房人毀約,則自認倒霉,默不作聲;有的購房者擔心訴訟周期長、成本高、風險大,選擇接受賣房人的部分賠償;對於大部分購房者來說,一旦賣房人毀約,則自己就錯過了最佳購房機會,房價飛漲,同樣的錢卻買不到同樣的房,所以更多的購房者會果斷拿起法律武器,選擇維權到底。
面對惡意違約,如何保住房子呢?對於廣大購房者來說,當遇到賣房人惡意違約時,是選擇要房子還是要賠償,取決於賣房人和購房人的行動快慢。如果房屋已經辦理網簽,則相對安全;如果既沒有網簽又沒有實際交付房屋,這就會給「一房二賣」帶來便利。曾經有過這樣的惡意違約者,為了賣一個更高的價格,用盡一切辦法在3天內完成「一房二賣」,並且辦理網簽、售房及過戶。根據相關司法實踐,購房人在所購買房屋被「一房二賣」成為既定事實的情況下,想要到房產幾無可能,這種情況下只能按房屋溢價款索賠。
所以說,如果房屋未網簽就發生了糾紛,建議購房人第一時間到法院進行訴前財產保全,這樣爭取到房子的概率會大大增加,失去房子的風險將極大降低。
保全房子只是訴訟這一萬里長征的第一步,之後還要立案,還要進行通常不止一次的開庭。甚至還有二審、執行程序。但無論如何,對於守約的購房者來說,想要打贏房產保衛戰,應當將涉案房產保全起來,避免「一房二賣」、惡意抵押等不可逆的風險出現。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無論如何,誠實守信比金錢更重要。一般意義上,惡意違約者會輸掉一場官司,還會輸掉誠信。
對於一起起賣房人惡意違約案例,我們期望違約方無法利用違約行為獲利,而守約方的合法利益因此不受損害。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4-1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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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二手房,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
買賣雙方是有買賣合同的,賣家如果不履行合同約定配合買家辦理過戶手續。買家可以回憑買賣合同到法院起訴維權答。
買家勝訴取得法院判決書之後,買家可以要求法院給房管部門開具協助執行公函,然後到住房所屬房管部門可以單獨辦理住房過戶手續。
《房屋登記辦法》規定:
第三十五條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後,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基於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⑺ 二手房業主違約怎麼辦 四大案例告訴購房者維權方法
我們大家都知道隨著現在房價政策的改革,即使政府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價的過度攀升,但是房價也只是將漲價的速度放緩了一些,並不會有下降的趨勢,所以很多人就會希望盡快購房,而房主看見房屋一夜之間房價上漲的情況,會違約的不在少數,所以也會導致二手樓交易糾紛案件的增加,那麼今天我們就來教大家一些方法,以便大家在交易時能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一:業主坐地起價30萬被判決強制過戶
吳小姐與胡先生於2014年11月27日,通過深圳市某地產中介公司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吳小姐購買吳先生位於深圳市南山區深南路某小區的房產,合同總價款200餘萬元。依據合同的約定,吳小姐於2014年11月支付定金600000元人民幣,胡先生於2014年12月將涉案房產交付給吳小姐佔有使用。後吳小姐在過年期間又支付部分房款,2015年3月,雙方在建設銀行辦理建設銀行辦理了70餘萬元的資金監管。後吳小姐取得70餘萬元的銀行貸款承諾書,並代為支付擔保贖樓費用將房產贖出。
然而,2015年3月吳小姐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但胡先生卻以房屋價格上漲為由,要求吳小姐多支付購房款30萬元,否則拒絕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吳小姐在同意適當增加的基礎上,胡先生仍然拒絕。
2015年4月吳小姐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胡先生繼續履行雙方所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並將涉案的房產過戶至吳小姐名下。
經過審理,一審法院認為:吳小姐已經履行了合同的付款義務,涉案的房產也已經贖出紅本在手,房產也已經交付給其實際佔有使用,胡先生提出的加價理由不成立,應該完整的履行合同義務。吳小姐已經履行了主合同義務的情況下,胡先生並無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故對於被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賣家反價被判賠成交價20%違約金
買賣雙方於2015年3月14日簽訂買賣合同,賣方同意將深圳某套住宅出售給買方,房屋建築面積為88平方米。約定的成交價格為220萬元。合同成交當日買家支付了10萬元定金,並在3月30日辦理資金監管,監管金額為49萬元。2015年4月20日銀行出具貸款承諾書。然而,3月30日房地產新政調整,深圳房價暴漲。賣方於4月22日發出解約通知書,理由是「涉案房產存在口頭租約,租客不同意提前搬遷,並主張優先購買權」。
2015年5月5日買方起訴賣方。經過審理,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雙方的合同中明確約定賣方要保證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並保證交樓前解除租賃合同,賣方現在又以承租人拒絕解除合同等理由單方面解除合同,已經構成違約。
由於該房產存在其他糾紛,繼續履行合約強制過戶的條件已不存在。因而一審法院判決按照成交價的20%來承擔違約責任,賣方返還10萬元定金、賠償違約金44萬元。同時4600元受理費以及3220元保全費也均由賣方承擔。
案例三:賣家違約想賠定金了事法院判決繼續履行合同
2015年3月8日,買方與賣方簽訂了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賣方將羅湖區某小區園住宅轉讓給買方,交易價格為215方。買方在當天支付了5萬元現金。2015年的4月3日,雙方簽署了《二手樓交易資金監管協議》,買方將首期款人民幣57萬元存入銀行的監管賬號中。
但是到2015年5月3日,賣方卻忽然反價,並通知銀行終止資金監管。但在此時,銀行已經出具了貸款承諾書。賣方在決定違約後也提出按照違約條款雙倍返還定金、即10萬元來解決糾紛。但買方沒有同意,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同時要求對方賠償損失人民幣20萬元。
經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判決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與行政法規的強性規定,是有效的合同,各方當事人均應嚴格履行。原告已經履行了支付定金、首期款、提出貸款申請等義務,且被告也承認銀行已經發貸款承諾函,承諾貨款150萬元。這足以表明原告已經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被告卻明確表示不予繼續履行合同,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原告沒有提供相應損失憑證,再加上被告在拒絕履行賣房義務之後,主動要銀行解除資金監管,並積極尋求和解,已經盡到止損的義務,因而法院沒有支持原告提出的賠償請求。
案例四:法院調解繼續履行合同
2015年1月17日某居間公司居間,巫某向被告楊某購買龍崗區吉華路某花園房產,成交價255萬元。巫某當天簽約支付定金2萬元,3日內支付定金3萬元。4月15日前監管首期款,並申請銀行按揭貸款。楊某在簽約當日將房產證交居間公司。同時雙方簽訂了《合同主體變更確認書》。楊某同意將買方姓名變更為巫某,由巫某繼續履行合同的相關義務。
合同簽訂後,居間公司保證人向楊某支付定金5萬元,買賣雙方也按約在銀行監管首期款82萬元。後銀行要求追加監管首期款24萬元。
然而,當巫某按要求將該款打入銀行監管賬號後,楊某卻想反價拒絕配合簽字。
經過多次催促和商量之後,楊某依然堅持不簽字。隨後,巫某將其告上法院。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將房產過戶,並要求其承擔延遲履行違約金。
在法院主持調節之後,經過協商,雙方達成和解,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
在上文中,我們為大家介紹了四個有個賣方違約的案例及相關的處理辦法,我們知道賣家之所以會違約,還是因為一天一個價的房價,一夜之間賣家發現自己的房屋價格又攀升了幾十萬,就自然而然被利益沖昏了頭,即使違約也要多賺一點錢,所以我們希望大家在閱讀完這些案例之後,能夠盡可能地了解如果自己遭遇到了這種情況應該怎樣面對和處理,希望大家都能夠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