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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合同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

發布時間:2021-03-14 23:47:28

1. 撤銷二手房買賣合同須滿足哪些情形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以及在訂立合同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針對二手房房買賣合同能夠依法請求撤銷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對房屋的單價或面積存在重大誤解;
2、對房屋的使用年限存在重大誤解;
3、對房屋的性質和用途存在重大誤解;
4、房屋銷售代理商利用自己的經驗,與房屋買賣的個人簽訂權利與義務不對等的合同,應作為顯失公平的合同,另一方可請求撤銷該合同。

2. 二手房買賣合同在哪些情況下無效或可以撤銷

不過,廣東博浩律師事務所的胡周雄律師表示,實踐中,有買賣雙方串通等幾種情形可被法院認定合同無效或可以撤銷。 買賣雙方串通損害賣方配偶利益 依據《婚姻法》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登記於一方名下的房屋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又依據《物權法》規定,房屋產權證所載明的權屬人,即為該房登記意義上的所有權人,有權獨立對該房進行轉讓處分。離婚糾紛中,有的人為剝奪配偶的房屋分割權利,離婚前將登記在其名下的房屋以不合理低價或不支付對價形式偷偷轉讓到其親屬好友名下,這種情形下權利受侵害的配偶可以向法院主張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買賣合同 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屬於可撤銷的情形。實踐中,涉及房屋買賣合同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主要表現為精神類病人,比如癲癇症、抑鬱症等病人未發病期間行為表現與正常人無異,也能夠獨立進行房屋買賣民事活動。但相關症狀發病時間難以界定,若交易結果明顯不利於這一類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起訴要求撤銷該類房屋買賣合同。 胡周雄表示,二手房買賣交易中若知悉對方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交易行為損害第三人利益時,需慎之又慎。否則,將面臨買賣合同被撤銷或被認定為無效的法律後果。

3. 二手房買賣過程中哪些情形可能會撤銷合同並退房

二手房買賣過程中以下情形可能會撤銷合同並退房:
1.出租過程中的房屋。
如果賣家在出售房屋之前並未事先與承租方協商,則很有可能會因為承租人行駛該權利而導致房屋買賣無法繼續進行。
2.被查封或者作為抵押物的住宅
被司法機關查封及作為抵押物的房產,如需出售則必須徵得司法機構或者抵押權人的同意,並取得同意出售相關證明,或者通過償還債務等方式注銷抵押之後再出售。
3.房屋權利人眾多,但未取得所有權利人同意而出售的房產。
共有住房的同住人,以及共同財產等,如果分割方式未能協商一致,也無法順利交易。
4.房屋存在質量問題。
如果存在建築質量問題影響到居住,以及因為建設年代久遠而影響到貸款申請,如未如實告知,可以撤銷合同。
5.存在違章建築的房產。
如果房屋結構被更改,而且被政府部門限期整改,但賣家在並未恢復原狀的情況下便出售房產,買家也可以考慮要求對方退房。因為此類房產可能在改動過程中破壞了承重結構,存在安全隱患。

4. 二手房買賣合同房屋賣方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合

  1. 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二手房買賣合同

  2. 雙方也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比如買賣雙方可約定如果超過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三十天買方仍未付款,則買賣雙方的合同解除。

  3. 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合同的解除條件,那麼按照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一般是指當事人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一般指地震、台風等,在合同的履行過程當中發生此類事件,導致房屋滅失。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義務。比如賣方不想賣房,並明確告知買方房子不賣了,則買方就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比如賣方不辦理過戶手續,超過半年或者一年仍未辦理過戶手續,導致買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其實,合同的解除在合同法上有三種形態:

第一種是約定解除,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後,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當約定的解除條件具備時,因享有解除權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

這種解除要以合同中有解除權條件的約定為前提。這實際上是意思自治原則在合同解除問題上的另一種體現。應該說這三種解除中第一種不是真正的合同解除權的行使導致的,後兩種情況下的解除才能被稱為真正的解除,其解除權屬於形成權。

第二種是法定解除,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後,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當法定的解除條件具備時,因享有解除權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這種解除是有解除權的一方依據合同法中關於解除權的規定解除合同的情況,由於這種解除會完全消除合同的效力,與合同應當信守的原則是背離的,所以合同法有著嚴格的限制,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該條的規定一般只有在當事人一方嚴重違反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才能使對方具有解除權,這就是理論上所稱的根本違約。

第三種解除是協議解除,指的是在合同成立之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通過協商解除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消滅的行為,這種解除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種體現。合同法對於這種解除的規定在第九十三條,該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5. 怎樣撤銷房屋買賣合同哪些條件可以解除

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協議解除;(2)根本違約;(3)遲延履行;(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本違約是指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售給第三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遲延履行是指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的,或者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其他解除情形包括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但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履行的。

6. 如何撤銷二手房買賣合同

針對二手房房來買賣合同能源夠依法請求撤銷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對房屋的單價或面積存在重大誤解;
2、對房屋的使用年限存在重大誤解;
3、對房屋的性質和用途存在重大誤解;
4、房屋銷售代理商利用自己的經驗,與房屋買賣的個人簽訂權利與義務不對等的合同,應作為顯失公平的合同,另一方可請求撤銷該合同。

7. 二手房買賣合同可以撤銷嗎

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內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意容思表示歸於無效。可撤銷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合同。
《合同法》第54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為可撤銷合同。
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是基於法定原因,當事人有權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撤銷的合同。
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的種類有:
(一)因重大誤解訂 立的合同;
(二)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 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對於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當事人有權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無論是購買新房還是二手房都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購房者一定要認真謹慎對待。尤其二手房,在買房之前,先弄清楚在簽訂二手房買合同時候的注意事項,就不會茫然失措。

8. 二手房買賣合同房屋賣方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

二手房買賣合同成立後,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二手房買賣合同。雙方也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比如買賣雙方可約定如果超過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三十天買方仍未付款,則買賣雙方的合同解除。
總的來說,最理想的狀態是:三方(買房,賣方,中間方)協商,若能達成和平解約,簽署解約協議即可!
一般情況:若其中一方單獨違約,三方協商,違約方能賠付一定的補償,對方不予追究,簽署解約協議及賠付相關事宜!
各方不能協商一致的,均可向所在區域法院提起訴訟,依據合同條款法院判決,強制判決!
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合同的解除條件,那麼按照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一般是指當事人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一般指地震、台風等,在合同的履行過程當中發生此類事件,導致房屋滅失。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義務。比如賣方不想賣房,並明確告知買方房子不賣了,則買方就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比如賣方不辦理過戶手續,超過半年或者一年仍未辦理過戶手續,導致買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其實,合同的解除在合同法上有三種形態:
第一種是約定解除,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後,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當約定的解除條件具備時,因享有解除權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
這種解除要以合同中有解除權條件的約定為前提。這實際上是意思自治原則在合同解除問題上的另一種體現。應該說這三種解除中第一種不是真正的合同解除權的行使導致的,後兩種情況下的解除才能被稱為真正的解除,其解除權屬於形成權。
第二種是法定解除,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後,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當法定的解除條件具備時,因享有解除權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這種解除是有解除權的一方依據合同法中關於解除權的規定解除合同的情況,由於這種解除會完全消除合同的效力,與合同應當信守的原則是背離的,所以合同法有著嚴格的限制,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該條的規定一般只有在當事人一方嚴重違反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才能使對方具有解除權,這就是理論上所稱的根本違約。
第三種解除是協議解除,指的是在合同成立之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通過協商解除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消滅的行為,這種解除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種體現。合同法對於這種解除的規定在第九十三條,該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9. 二手房買賣合同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

二手房買賣合同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找該類房源的具體方式,共分為三種方式:
1、網路渠版道:找房網權,58,趕集,當地論壇等網路尋找(優勢是信息量大,成本低;劣勢是虛假房源多,良莠不齊);
2、中介機構:當地品牌中介機構或直接委託一家全國連鎖的正規品牌中介機構辦理(優勢是房源真實有效,隨時看房,還免費;劣勢是需要花錢);
3、個人人脈資源:自己去找,或者熟人介紹(優勢是對房源絕對了解,劣勢是砍價難)。
滿意請採納
謝謝

10. 二手房買賣時哪些情形可以撤銷合同並退房

二手房買賣過程抄中襲以下情形可能會撤銷合同並退房:
1.出租過程中的房屋。
如果賣家在出售房屋之前並未事先與承租方協商,則很有可能會因為承租人行駛該權利而導致房屋買賣無法繼續進行。
2.被查封或者作為抵押物的住宅。
被司法機關查封及作為抵押物的房產,如需出售則必須徵得司法機構或者抵押權人的同意,並取得同意出售相關證明,或者通過償還債務等方式注銷抵押之後再出售。
3.房屋權利人眾多,但未取得所有權利人同意而出售的房產。
共有住房的同住人,以及共同財產等,如果分割方式未能協商一致,也無法順利交易。
4.房屋存在質量問題。
如果存在建築質量問題影響到居住,以及因為建設年代久遠而影響到貸款申請,如未如實告知,可以撤銷合同。
5.存在違章建築的房產。
如果房屋結構被更改,而且被政府部門限期整改,但賣家在並未恢復原狀的情況下便出售房產,買家也可以考慮要求對方退房。因為此類房產可能在改動過程中破壞了承重結構,存在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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