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二手房交易陷阱有哪些規避方法是什麼
二手房交易應該警惕哪些陷阱呢?相信大家對這個問題都十分關心。現如今二手房越來越被大家所接受,選擇購買二手房的人也越來越多,但是二手房交易還是存在著不規范的現象。二手房的交易風險大家或多或少的都有所了解,那麼到底應該怎樣才能正確的規避風險呢?下面就來跟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產權狀況陷阱
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屋不得轉讓。另外,若房屋仍設定抵押,交易中心也不會辦理此種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而上述兩種情況,常常會被購房者忽略,而房屋業主通常不會主動提及。如此,可能造成買賣合同已簽訂,買方首期款也已支付業主後,在辦理產權過戶的過程中發現房屋不能轉讓,由此可能給買方造成很大的損失。
規避方法:在簽訂買賣合同前,購房人應到房屋所在區域的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產權狀況調查(產調),以確定該房屋是否存在限制或禁止轉讓的情形。
二、房屋類型陷阱
現在市面上的房屋大部分為商品房,但也存在部分未轉為產權房的使用權房(即公房)。如果這類使用房未取得產權證,根據有關規定不能轉讓。同樣,要避免購房人在辦理產權過戶時才發現上述問題而遭受損失。
規避方法:在簽訂買賣合同前應查看業主是否取得產權證。另外,若求購的是非居住用房,則該房屋的類型必須為商業用房。因為商業用房才可辦理營業執照,否則若購買住宅房,購房人將無法從事預期用途。
三、合同簽訂人陷阱
眾所周知,房屋買賣合同應由購房人與房屋產權人簽訂。但若購房人忽略驗證合同簽訂人是否是產權人,及該房屋是否還有其他產權人,產權人或其他共有產權人若以合同簽訂人未取得其委託為由,主張該合同無效,那麼,購房人僅能向合同簽訂人追究非常有限的締約過失責任,且舉證責任在於購房人。此種情形對購房人將非常不利。
規避方法:根據產權證或其他法律文件(如預售合同)確定產權人。若簽訂合同並非產權人,購房人應要求其提供產權人出具的委託書。
四、模糊付款方式陷阱
很多買賣雙方通常只關注房屋價款達成一致,對於具體的付款方式卻未給予應有的重視。結果在其後履行過程中常常由於某筆款項的支付時間不明而產生糾紛,受損失的一方因為當初與對方未訂有明確條款而只能自認倒霉。
規避方法:雙方簽訂買賣合同時應對付款方式流程做出明確、具體的約定。
五、交房模糊約定陷阱
有時,買賣雙方對預付款方式已有明確的約定,但卻疏忽了交房這一重要環節。在此可能會涉及到交房的具體時間。交房時相關費用的結算。若無具體約定,則可能出現逾期交房,卻無法追究業主違約責任的被動局面,及相關費用無人結算的尷尬情況。
規避方法:應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交房日期及應由哪方在交房前結清包括水、電、煤、物管費、維修基金等相關費用。
以上就是二手房交易過程中一些常見的交易陷阱及規避方法,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避免各位購房者掉入交易陷阱中,保障好自身的權益。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0-2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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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二手房交易陷阱有哪些購買二手房需謹慎
二手房交易漸漸走入了人們的視野,二手房的優勢也逐漸被大家了解並認可。二手房和新房相比,二手房周邊生活環境更為方便,小區更加成熟,為不少市民所青睞。但二手房買賣容易出現糾紛,其中不少是合同糾紛,如何避免合同中的陷阱,廣大購房者一定要擦亮眼睛,仔細審查合同條款,避免上當受騙。
下面小編將為大傢具體介紹一下二手房交易中一些陷阱,希望能幫助各位購房者規避風險,避免上當受騙。
二手房交易陷阱有:
(一)中介合同陷阱
大部分二手房都是通過中介來成交的,為了快速達成買賣協議好提取中介費,部分不法中介經常在合同上耍小聰明,蒙蔽買賣雙方。
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最好把和中介有關的條款寫入合同中,同時還要注意合同中隱藏的陷阱。二手房交易時買方不應只注重房屋本身的價格,還要設定條款就中介的責任和義務約定違約責任。一旦中介、出賣人違約,買方可依據此來維護權益,要求賠償。二手房買賣雙方還要查看費用清單,如二手房買賣當中牽涉到中介公司的傭金和手續費等問題。
(二)房屋買賣陰陽合同的陷阱
「陰陽合同」是指除了簽署一份實際成交價的合同之外,再簽一個低於實際交易價的假合同,將假合同作為申報納稅的依據,以達到減少交稅的目的。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應當遵守國家政策法規有關規定,按照市場交易規則進行。買賣雙方簽訂陰陽合同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我國稅收管理的規定,如果屬於一般偷稅行為,行政機關有權給予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如果偷稅數額較大、次數較多,則可能構成犯罪。
(三)交房時間
應特別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房產銷售合同一般都有"銷售方遇不可抗力導致逾期交房,不承擔責任"這樣的表述。這項約定條款是否合理,其附帶註解是否明確,這一點購房人一般很容易忽略或不知其到底是何種含義
(四)房屋面積
對於商品房這種特殊的商品,一般是允許合同約定的面積存有誤差的,但是誤差不應超過合理的范圍,這個范圍應該在合同中有明確規定。
雙方一旦約定了房屋面積誤差范圍後,發展商就應嚴格遵守。如果誤差超出約定的范圍,實際上就是發展商違約,沒有履行合同。但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明確的允許誤差范圍,一旦發生問題,無論誤差超過或減少多少,法院可能判決購房者敗訴,採取多退少補的方法進行結算。
(五)違約條款
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有些商品房開發商或代理商會列出許多有關買方違約責任的苛刻條款,而千方百計避開賣方違約責任的約定;或雖約定了買賣雙方的違約責任,但有關買賣雙方的違約責任之約定是不公平不對等的,對買方極為不利。
因此,在與賣方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買方應要求在合同中明確賣方的違約責任,並爭取雙方違約責任的公平和對等。
(六)物業管理
在簽定物業合同之前,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看其中是否有不符合規定或對購房者有欺騙行為。同時應對照物業收費標准仔細核對。標准中沒有的收費項目,可要求對方出示有關部門的文件,否則有權拒交。
(七)賣房者並非房主本人
二手房交易中,經常出現房產證上的名字與賣房人不是同一個人的情況,因此購房者交出了定金並與賣房人簽了合同,如果買賣生變,追討定金也是費時費力的事。
另外,也有騙子偽造戶主身份,然後以各種理由騙取購房者信任,將本不屬於自己的房子賣掉,拿到購房款後跑掉。購房者要認真審查「二手房」轉讓人的主體資格,確定房屋轉讓人是否是該房屋的產權人。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1-3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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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買賣二手房套路深 這12個坑請注意躲避
經歷了調控後的鄭州樓市,就像癟了氣的氣球。價格趨於合理,市場漸漸冷卻。但同時,五證齊全的新房數量也少之又少。因此,不少購房者將目光重新回到了二手房上。
前一段時間,各地鬧得紛紛揚揚的二手房毀約事件層出不窮。調控後,二手房或將重新回歸市場理性,購房者或可重新考慮。但同時,也要注意二手房買賣中的各種問題。
小編總結了二手房買賣中的12個坑,請購房者注意躲避。
1、核實出賣人身份。
主要是核實出賣人是不是真正的房屋所有權人,務必核對其房屋所有權證、土地證(或者二合一的房地產權證)、契證及身份證件。對於辦理委託公證賣房的情況,通常有許多不可知的風險,尤需謹慎。
2、核實房屋權屬。
要看房屋權屬有沒有爭議,有沒有被抵押等。首先應查看房屋所有權證,必要時也可以到房管局核對真偽。
3、注意房屋共有人。
若房屋存在共有人,則必須讓共有人也在買賣合同上簽字。司法實踐中,出現過冒名頂替簽字的情況,所以尤其需要注意仔細核對簽名人的身份。
4、注意房屋是否違章或待拆。
注意是否存在用於交易的房屋為違章建築或已被列入拆遷范圍的情形。否則,很可能錢房兩空。
5、注意房屋是否被查封或轉讓。
注意是否存在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權屬轉讓的,避免付款後房屋無法交付。
6、房屋是否被出租。
房屋已出租他人的,會導致買受人無法實際居住,因此買受人務必多次實地查看核實房屋是否存在出租情況;如有,應盡量要求房東在交易前處理好租賃事宜。
7、注意土地使用年限。
住宅的土地使用期限最長是70年,也有比這個年限短的住宅,房屋的年限是影響房價的重要條件,所以買受人在購買前務必核實清楚。
8、明確各類稅費。
二手房交易過程中,需明確各項稅費的承擔,包括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契稅等。在實際交易中,賣家經常將稅費轉嫁到買家身上,所以在實踐中,需對各項稅費的承擔作明確的約定。
9、明確違約事項。
如採取按揭貸款購房的方式進行購房的,對沒有獲得銀行貸款審批的後續處理方式也要約定,避免以後產生糾紛。
10、明確附屬設施。
若有些房屋有附屬設施(如花園、泳池)的,也應該明確價款中是否包含這些附屬設施,特別是那些價值較大的設施設備。
11、明確傭金。
各方對中介傭金也應明確約定,並有必要對交易失敗後傭金的退還情況作約定。
12、避免陰陽合同。
有的人會為了避稅,而簽訂價款約定不一致的陰陽合同,像這樣的二手房交易存在較大風險,如產生糾紛訴諸法律,則法院會認定真實意思的買賣合同,因此應盡量避免簽訂陰陽合同。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1-08,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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