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允許從房地產轉讓收入中扣除的項目有( )。
正確答案:A,B,C,E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與工程項目有關的稅收規定。稅法准予納稅人從轉讓收入中扣除的項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其他扣除項目;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B. 轉讓二手房土地增值稅問題
國稅總局2016第70號公告:六、關於舊房轉讓時的扣除計算問題營改增後,納稅人轉讓舊房及版建築物,權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一)提供的購房憑據為營改增前取得的營業稅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金額(不扣減營業稅)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二)提供的購房憑據為營改增後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價稅合計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三)提供的購房發票為營改增後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不含增值稅金額加上不允許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之和,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C. 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包括什麼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第內五款規定:「與轉讓容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第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規定:「三、關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扣除問題
(一)營改增後,計算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中「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不包括增值稅。
(二)營改增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實際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凡能夠按清算項目准確計算的,允許據實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項目准確計算的,則按該清算項目預繳增值稅時實際繳納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扣除。
其他轉讓房地產行為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D. 中國土地增值稅法准予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從轉讓房地產所得的收入中減除的扣除項目包括那些
扣除項目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E. 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如何扣除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第五款:「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第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規定:「九、關於計算增值額時扣除已繳納印花稅的問題
細則中規定允許扣除的印花稅,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印花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其繳納的印花稅列入管理費用,已相應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扣除在轉讓時繳納的印花稅。
......
十一、關於已繳納的契稅可否在計稅時扣除的問題
對於個人購入房地產再轉讓時,其在購入時已繳納的契稅,在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中已包括了此項因素,在計征土地增值稅時,不另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
第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二、關於轉讓舊房准予扣除項目的計算問題
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准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第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規定:「三、關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扣除問題
(一)營改增後,計算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中「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不包括增值稅。
(二)營改增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實際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凡能夠按清算項目准確計算的,允許據實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項目准確計算的,則按該清算項目預繳增值稅時實際繳納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扣除。
其他轉讓房地產行為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F. 對二手房轉讓土地增值稅征管有哪些措施
按土地增值稅條例及實施細則等相關文件規定,二手房轉讓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納稅人轉讓二手房所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為增值額。增值額乘以適用稅率(土地增值稅採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最低稅率為30%,最高稅率為60%)即可計算出應繳土地增值稅。在整個計算過程中,扣除項目金額的認定尤為重要。扣除項目金額主要包括三部分: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根據財稅字[1995]048號文件規定,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房屋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築物時,由政府批准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後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3)其他扣除項目金額主要包括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如賣方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印花稅等稅金)、舊房評估費用、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如交易費等)。
根據21號文件規定,納稅人轉讓二手房,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兩項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准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對於轉讓二手房,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征管法》第35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徵收。
G. 轉讓舊房,土地增值稅加計扣除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文件的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
H. 二手房轉讓土地增值稅怎麼算
國稅總局2016第70號公告:六、關於舊房轉讓時的扣除計算問題
營改增後專,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屬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提供的購房憑據為營改增前取得的營業稅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金額(不扣減營業稅)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二)提供的購房憑據為營改增後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價稅合計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三)提供的購房發票為營改增後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不含增值稅金額加上不允許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之和,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