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二手房買賣合約簽訂,發現賣方有隱瞞行為,合同可以取消嗎
照你這個情況,目前來講,不能主張取消合同,這是一份有效合同,不過你可以在價錢上再進行協商
Ⅱ 二手房買賣糾紛頻現 購房者如何才能不糟心
對於在京打拚的大部分人而言,能購買一套屬於自己的房屋本應是一件開心的事情,然而,隨著越來越多糾紛的發生,很多人沒有感受到購房帶來的喜悅,反而因為購房使其更為糟心。近日,海淀法院總結幾個常見的糾紛案例,以期對購房者帶來一些啟示。
一、戶口問題
劉先生為了女兒能上中關村某重點中學,購買了蔣先生位於該學區內的一套80平米的房屋,價款500萬元,雙方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蔣先生應於房屋過戶後30日內將原有戶口遷出,逾期按日支付總房價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後劉先生支付完所有購房款,並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但蔣先生並未按期將房屋內戶口遷出,而劉先生亦因戶口遲遲未遷入該房屋內耽誤了女兒上該重點中學的時間,多次溝通無果之下,劉先生將蔣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蔣先生將戶口遷出,並要求其按日支付總房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蔣先生辯稱,自己已經積極配合遷戶口,但是新房還沒有下來,沒法按期將戶口遷出,希望法院對違約金予以酌減。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蔣先生未按照合同約定將戶口遷出,明顯違反合同約定,理應支付違約金,鑒於雙方對於違約金標准明顯過高,且蔣先生請求法院酌減,法院最終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酌定蔣先生支付15萬元違約金。
【法官提示】:
依據《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北京市實行學區房政策以來,許多家長為了讓孩子能上有名氣的學校,不惜花費巨資購買學區房,但是該類房屋中,大多已有戶口在房屋內,影響買房人的戶口遷入以及實際使用。部分買房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限期遷出戶口,但未約定逾期遷出的違約責任;部分人在合同中約定了限期遷出戶口,亦約定了逾期遷出的違約責任,對於前者而言,因違約責任不明,往往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對於後者,雖然約定了高額的違約金,但是法院在判決的時候,對違約金的數額亦會根據具體情況判定,無論何種形式,買房者訴至法院的目的,均是為了將原有戶口遷出,但是根據我國目前戶籍管理政策,戶籍管轄權是派出所,而非法院,法院亦無權判令強行將戶口遷出,由此,購房者的問題很難得到解決。而購房者往往已經支付完畢房款,甚至已經辦理完房屋過戶手續,該類糾紛愈發增多。在此情況下,法官建議,一方面,買房者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遷出戶口作為支付全部或者購房款的條件,另一方面,提前查詢房屋內現有戶口情況,購房時將戶口作為決定是否買房的因素之一,以對是否購房作出理智的判斷。
二、房款問題
小劉在京打拚多年,終於攢夠了買房的錢,2014年3月,小劉與馬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小劉以380萬元價格購買馬女士的房屋。後小劉支付了馬女士50萬元預付款,並將剩餘房款分兩次匯款到了一個名為張甲的賬戶,不料,小劉匯完款項後,馬女士拒絕與小劉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理由是小劉未付清房款。小劉稱,剩餘的房款是按照馬女士的要求匯到張甲的賬戶的,對此,馬女士予以否認,小劉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馬女士指示其將相關錢款匯到張甲的賬戶,雙方在合同中列明的收款賬號亦非張甲。現該案正在進一步的審理中。
【法官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在市場交易中,許多購房者因為是沒有經驗,抑或是粗心大意,抑或是出於對對方的信任,抑或是法律知識的欠缺,沒有養成將重要事項簽訂書面協議進行確認並保留證據的習慣,往往聽信口頭約定,一旦對方反悔,如果提供不出確鑿的證據,便會帶來莫大的損失。尤其是在類似大額的房屋交易中,買賣雙方應對關健事項用書面合同形式明確約定,並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對於合同履行中有變更事項,亦應當簽訂補充協議予以明確,類似本案中有向他人打款的情形,一定要保留出賣人委託他人收款的書面、錄音錄像、簡訊、電子郵件等相關證據。
三、交房問題
2013年8月,張先生購買了陳先生位於知春路的一套房屋,後張先生按約支付完畢購房款,陳先生亦配合張先生辦理完房屋過戶手續。正當張先生喜滋滋的准備入住新房屋時,卻發現該房屋早已被陳先生租賃給他人使用,且租期至2016年1月屆滿,張先生遂將租戶及陳先生訴至法院,要求租戶限期搬離,陳先生交付房屋。現該案正在進一步的審理中。
【法官提示】: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民通意見》第119條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急需有效。上述即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經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在二手房買賣中,買房人應對房屋實際使用狀況進行全面的了解,及時現場勘查;同時,可以在買賣合同中明確條款約定,如果賣房人隱瞞房屋已出租信息或者在履行合同中故意將房屋出租他人的,應支付一定金額的違約金,以加大賣房人的違約成本。
四、「凶宅」問題
張女士訴稱,2013年3月初,在某中介公司的居間服務下,張女士花費300萬元購買劉女士所有的位於本市海淀區四季青的房屋,簽訂合同中,某中介公司和劉女士一致表示房屋之前沒有人居住,更沒有出過事。後張女士全家入住該房屋,不料入住後張女士每夜噩夢連連,在偶然和一位鄰居聊天的過程中,張女士得知劉女士的丈夫曾在該房屋內上吊身亡。張女士遂將劉女士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劉女士對裝修進行補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房屋買賣的雙方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賣房人應如實披露房屋的實際情況。雖然房屋內發生非正常死亡時間客觀上未就房屋的實際使用價值產生影響,但該情況會影響購房者的心理感受包括恐懼、忌諱等,從而造成房屋交易價值降低,構成了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響房屋買賣合同訂立的重大事項。劉女士故意隱瞞房屋內曾發生過兇案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雙方合同的簽訂亦違反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構成欺詐,法院判決支持了張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在實際交易中,大部分的房屋買賣雙方並不認識,部分不誠信的賣房者規避房屋曾發生的問題,對於買房者而言處於信息不對等的狀態,在此情況下,一方面,買房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補充條款,就「凶宅」問題約定違約責任;另一方面,簽訂合同之前,應多方面通過居委會、派出所、周圍鄰居、社區論壇等了解房屋情況,以免誤買「凶宅」。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8-1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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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買到二手房通過鄰居了解是凶房,可以起訴退房嗎
1、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退還房屋,由賣房人返還賣房款。
2、雙回方雖答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且履行。但在簽訂合同時,雙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交易時賣房人應當對房屋裡有人死亡的信息告知買房人。
3、房屋裡有人死亡,會影響買房人的心理,客觀上降低房屋的使用效用,按照一般的民間習俗,發生過人死亡的房屋會被認為存在不吉利的因素,而且房屋往往會因此貶值。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Ⅳ 在簽屬二手房合同時什麼情況下合同需要作廢重簽
1、簽訂人沒有民事權利。
2、欺詐、重大誤解。
3、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變化,如單價、交房時間等。
Ⅳ 買二手房買之前賣家說70年產權過完戶了發現賣家欺騙我實際是50年產權能退嗎
可以退。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4、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5)二手房重大誤解包含哪些擴展閱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Ⅵ 二手房付款截止日期沒有明確,買家交定金了,現在不想買了,可以按對合同有重大誤解申請無效嗎
要看看哪一方違約,然後再付違約金
Ⅶ 購房合同存在重大誤解能向法院申請撤銷嗎什麼情況屬重大誤解
我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重大誤解的表現形式:
所謂重大誤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過錯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而訂立了合同。
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構成要件:
(1)誤解一般是因受害方當事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到他人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這類合同多是由於當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信息或交易經驗而造成的,從而導致合同與當事人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
(2)當事人的誤解必須是要對合同的主要內容構成重大誤解。如果僅僅是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且並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就不應作為重大誤解。同時,對訂約動機的判斷錯誤也不應構成重大誤解。
誤解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發生誤解,並導致了合同的訂立;同時,誤解還必須是重大的。所謂重大的確定 ,既要考慮誤解者所誤解的不同情況,考慮當事人的狀況、活動性質、交易習慣等幾個方面的因素,又要考慮因此給當事人造成的不利後果。
(3)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合同一旦履行,將會使誤解方的利益受到損害。
(4)重大誤解與合同的訂立或合同條件存在因果關系。如果沒有這種誤解 ,當事人將不會訂立合同或雖訂立合同但合同的條件將發生重大改變。與合同訂立和合同條件無因果關系的誤解,不屬於重大誤解的合同。
Ⅷ 通過中介簽了份二手房協議,可協議簽後發現對方隱瞞十一年房齡,現在我不要該房了,算違約嗎如果對方告
不算違約,對方構成欺詐,該合同可撤銷。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
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Ⅸ 買二手房賣家把建築面積說成使用面積並有協議!這屬違約欺詐嗎怎麼辦
一般情況下,房屋買賣合同都是按照房照上的面積簽訂合同,就是建築面積,如果合同約定按照使用面積購買,而且不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話,按照合同約定確定。
Ⅹ 買二手房,過戶後才發現產權只有50年,能反悔嗎
首先要看合同有沒有約定是70年的產權。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那麼對你還是不利的。內因為房屋買賣並非50年產權容的就不能賣。其次要看你買房的目的是啥,50年產權是商業地產,一般是做寫字樓的。如果你是居住,那麼就無法實現居住目的,所以也可以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合同。理由是重大誤解,可以到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