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購買二手房簽了購房合同後,不想買了想解約,怎麼辦
那你這個要麼買下來 要麼就只能按照約定賠償了,畢竟是你單方面違約,白紙黑字在合同上的
2. 買二手房賣方違約但不願支付違約金也不肯退還定金怎麼辦
事情到此除了訴訟沒有別的方法了,賣方毀約的話,只能申請法律強制執行
3方合同哪方違約哪方承擔責任
3. 我買的二手房現在發現質量有問題,想退掉!試問我寧願被扣違約金是否可以立即拿回剩餘的錢
看你是否過戶,經及你所發現的質量問題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另外送你一個案例..
凶宅買賣引發訴訟,賣主隱瞞付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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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萬元正常價買的房子陽台上弔死過人,買主以售房時故意隱瞞情況、給他的身心造成很大傷害
為由,將賣主告上法庭。近日,大慶市讓胡路區法院審結了這起全省首例「凶宅」案,判賣主返還買主
購房款4.2萬元。然而,人們關注的並不是案件本身,而是在買房過程經常發生的「凶宅」現象及引發的
各種問題。
發生在大慶市讓胡路區的這起買「凶宅」引發的訴訟案,實際上案情並不復雜,但它在當地市民中
引起了很大的反響。3月22日,記者來到大慶市讓胡路區采訪。盡管事發已經很長時間了,但提起這起案
件,當地人依然議論紛紛。「一處房子可能要住一輩子,如果買的房子里弔死過人,不知道無所謂了,
知道了你說多可怕,睡覺都做惡夢。這樣的房子就算讓我白住,我都不敢住。。」當地一位市民向記者
說。一名年輕男子則提出了不同的意見,「實際上也無所謂,人死如燈滅,只要不去刻意想它,有啥害
怕的。」
當日,大慶市讓胡路區法院民事庭庭長石玉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這起案件雖然案情不復雜,案情
也不大,但它的確很有影響,在大慶市的法院系統從來沒有過先例,即使在全省也是首例。實際生活中
,每間房子都不可避免發生過生老病死的事情,但問題是,怎麼個死法,在我國傳統的觀念里,人們一
直對非正常死亡,也就是俗說的「橫死」的人都比較有恐懼感,所以,這起案件涉及的是怎樣在法律范
疇內調整長期存在於民間的公序良俗的問題。法院最後維護了買房人的權益,也正是體現了法律在某個
角度上尊重善良無害的人文習俗。」
買房意外得知房裡弔死過人
2004年10月8日,家住大慶市讓胡路區的市民張萍以前住的房屋比較小,她想在本區內購買一套比較
大一點的住房,於是她委託大慶市某房產經紀公司,讓其代為購房,並在同日交納了3100元的委託代理
費。當日下午,這家公司為張萍聯繫到了位於大慶市讓胡路區某小區的一處使用面積58平方米的房源,
價錢和樓層都比較合理。張萍說,買二手房,她最擔心的就怕房子裡面死過人,尤其是非正常死亡的,
所以,她就向房產經紀公司咨詢,那位工作人員向他保證絕對沒有這樣的事情。
10月9日,房產公司打電話約來了房主高重,並一起看了房。9日下午,她通過房產公司與高重簽訂
了購房合同。11日,張萍一次性交齊了房款15.5萬元,並在同日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
滿心歡喜的張萍准備再裝修一下房屋,在年前能進戶,在寬敞的房子里過一個新年,然而,在她去
打掃房屋時,一位知情人的話讓張萍的擔心變成了事實。「13日,我去打掃房屋,正在打掃過程中,一
位知情人向我透露,在高重之前,這所房子的陽台上弔死過一個女的,一直沒有人住。後來,高重用他
家的小房換了這套住房,誰也沒找誰錢,高重買到手後,也沒住人。張萍說:「聽到這個消息,我當時
震驚了,因為這件事無論是房產經紀公司還是高重本人都沒有提起過,這屬於欺詐行為,花正常價格買
一套弔死過人的住宅,一想起來就可怕。我為此事著急上火病倒了,並且總做惡夢。」
在她多次找房產經紀公司和高重協調退房未果的情況下,她以售房時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屬欺詐行
為,並且給她的身心帶來了很大傷害為由,一紙訴狀將高重和房產經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銷房屋合
同,高重無條件退房,並賠償經濟損失4178元。
賣主為「凶宅」付出賠償
200年年末,讓胡路區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全省首例「凶宅」案。
在庭審前,張萍變更了訴訟請求,要求退還部分房款。為什麼要變更訴訟請求呢?據審理此案的孫
靜然法官介紹,雖然按照傳統觀念,張萍的權益應該維護,但不能因為傳統觀念而使合同變得無效,只
能從精神上予以一定的補償。
在法庭上,經法官詢問,高重認同了在他購房前該房內發生弔死人的事實,他說是用他家原來的價
值11萬的房子換的,當時誰也沒找誰錢。他辯稱:張萍認為他隱瞞重大事實的說法不屬實,因為張萍在
買房時沒有過問該房發生發生過什麼事情,且張萍的說法是迷信,沒有法律依據。他與房產經紀公司只
是通過房屋買賣才認識的,不存在共同詐騙的情形,張萍稱房屋內層有人非正常死亡應在買賣合同的補
充條款體現,但張萍在簽訂合同中並未將該情形體現在合同中。
房產經紀公司的代理人則認為,公司只是為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提供服務,至於該房內曾有人死
亡屬個人隱私,與公司無關,不影響房產轉讓。
近日,讓胡路區法院一審做出判決,原、被告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
人真實意思的體現,合法有效,高重在售房時過程中故意隱瞞了房屋內曾有非正常死亡的事實,依據價
值規律,該房雖然在實物形態上沒有受損,但依據人們的現實觀念,房屋會因購買者諱避而貶值,因此
高重主觀有過錯構成侵權,並且返還房款42000元,房產經紀公司不承擔責任。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沒提
出上訴。
3月22日,張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法院雖然判賠了她42000元的損失,但她仍然不能住這所房子
,還是希望能退給高重。
看完這個你應該明白了吧,如果過戶後,想退房幾乎是沒可能.而如果還未交易,是沒問題的,不過還如果是在中介成交的,你還得支付中介費.
4. 買的二手房已經過戶,租戶沒到期,原房東不想賠違約金怎麼辦
首先你們是不是通過中介公司成交的,如果是交給中介公司的經紀人去溝內通。
再有,房屋購容房合同簽訂了,房東有義務履行合同上面的約定事項,如果沒有約定,一般簽訂的合同都是有違約處理的方式。
再有一個就是你們交房過戶之後應該還是有個物業交割保證金的,那個就可以用來處理這樣的問題,一般是會留5000塊錢,然後交房確定無誤再給的。
5. 買二手房交了定金,現在不想買了,房東要告我們違約金。怎麼辦謝謝
我也是遇到這種事,交了2萬定金不想要了,賣家要我賠償30%房價違約金。哎,我讓中介說說,賠付定金看看能不能了事
6. 買二手房,房主違約不想賠付違約金,怎麼辦
先把房主 穩住給你交房吧 、玩意惹火了 在耽誤給你交房就麻煩了 !
向你這種起訴沒必要的專 。 費心費力屬 ,起訴還需要 5000塊 。
不過你要是真想起訴 ,你肯定能勝訴 ,不過可能會帶來些 不必要的麻煩!
7. 二手房不想買了,請問違約金怎麼算
合同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計算方法的,一般以合同約定為准。但根據法律規定,約內定的違約金容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以約定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准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雖然僅僅適用於商品房買賣合同,但對於二手房買賣也是具有參考價值的。
二手房交易過程中的違約行為:
1.出賣人逾期交房、逾期辦理過戶手續、逾期遷出戶口。
2.買受人逾期付款、因買方原因不能辦理過戶手續。
3.買方或賣方單方違約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
4.房屋質量問題的違約責任。
5.房主在交房時轉移或更換房屋附屬設施或屋內物品的違約責任。
6.根據買賣雙方的特殊需要而可能產生的其它違約情形。
8. 買二手房交了3萬定金、簽了合同現在不想要了、上面寫違約金百分之10、我不要了好不好陪違約金
買房定金不能退;
你已經簽訂買房合同,現在毀約不想買可以,但是定金是不能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