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買二手房做公證是什麼意思
正常的二手房交易,在交易雙方資料齊全時,可以直接辦理交易過戶。但有時為了專合理避稅,比屬如距離兩年免稅還有半年或者一年時間,交易雙方協商屆時再辦理過戶,因為時間較長,為了防止此時間段內發生違約事件,所以交易雙方可辦理公證,約定屆時辦理過戶的相關事宜,特別是有關違約則條款十分詳細。
Ⅱ 二手房交易為什麼要公證
1、買賣合同公證
主要針對房屋買賣當中交易一方為境外人。根據相關規定,在房屋買賣過程當中如一方為境外人,則買賣合同必須經過公證後方生效,否則將無法送交易中心交易。
2、委託公證
主要指上家或下家無法親自辦理相關房產過戶手續,只能委託其他人或中介公司辦理相關公證手續。由於手寫委託書無法確認其真實性,交易中心一般會要求,無法親自到場的當事人,出具公證後的委託書,方能為其辦理相關的過戶手續。由於現在二手房大多通過中介公司來交易,中介公司為方便交易,一般會要求客戶辦理委託公證手續,所以,不論是境外人還是本地人,在二手房交易中都會辦理相關的委託公證手續。委託公證費則因委託內容的不同而分為人民幣300元至500 元不等。
3、貸款合同公證
境外人如需貸款,則其貸款合同必須經過公證處公證生效。只有經過公證後的貸款合同,交易中心才會受理並辦他項權利證明。貸款公證費為貸款額的0.3%。
4、贈與公證
在目前的二手房交易中,還有一種贈與方式,即業主自願將房屋贈與他人,並要求將房屋產權人名字進行更改。贈與行為必須進行公證。有的人可能會認為將房屋贈與他人,費用會比出售房屋少。其實,在不考慮房屋價格的情況下,贈與所產生的稅費比買賣產生的稅費要高。贈與公證費為合同總價的2%。
5、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公證
雖然現階段,部分期房轉讓可以不經發展商同意進行交易,但是發展商不願提供相關的預售合同。交易中心規定,交易雙方必須提供足夠的預售合同,方能交易。因此,下家必須拿上家的預售合同,辦理復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共六本以上的合同,前往交易中心辦理轉讓手續。這種復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收費為人民幣 300元至700 元不等。
出現以上任何一種情況就需要房產證公正 希望這個回答對你有幫助
Ⅲ 什麼叫做二手房的買賣公證. 什麼叫做二手房的抵押公證。 什麼叫做二手房的贖樓公證.
二手房買賣公正包含兩種公正,一個是買賣形式公證,也就是說買賣過程公證;二是買專賣合同公證,也就是把合屬同內容和具體細則公證。二、抵押公證,指的是把房子抵押給個人或單位的,一紙協議覺得不可靠的情況下,可以但做一個公證,以此保證借款人能按期還款,再不還款是出借人可以拿著公證書來出售此房產,保證個人利益不受損失。三、贖樓公證,指的是在個人或單位辦理房產抵押貸款的時候,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做借款公證,為保證借款人的個人利益不受損失。但在還完款的情況下,借款人也可以要求出借人與借款人做,還清公證,這樣也就能保證借款人在還完款的情況,以後出借人不會再向借款人要錢了。這樣的公證也就是大家所說的贖樓公證。
Ⅳ 二手房交易中介要公正是什麼意思
因為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通過公證,可以有效地解決風險承擔。也就是說,公證版處作為國家管理權機構承擔了各種潛在的風險。保護賣房者和購房者各自的切身利益。公證能起到督促房屋買賣雙方按約履行合同的擔保作用,同時,也為房屋買賣雙方解決了產權證下發前的付款安全問題。
公證書,是指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申請,依照事實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製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證明書,是司法文書的一種。是法律界常用的應用寫作文體之一。
Ⅳ 二手房買賣公證書是什麼
房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與房產有關的法律行為、有法內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容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房產公證雖然不是房產交易的必須環節,但經過公證處的審查,當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風險,且經公證的購房合同或是協議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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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買二手房,需要辦理什麼公證手續嗎
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正常的交易流程是無需公證的,只有少數情況需要公證版,權例如:
房屋發生繼承、贈與、委託或者涉及到外國人時,需要辦理相應的公證。
http://qd.lianjia.com/ke/847.html
Ⅶ 什麼情況下買二手房需要公正
公證分很多來種,不知你說自的是哪種情況?
1、委託公證,買賣雙方不能親自到場辦理的情況下,委託第三人要做委託公證。
2、繼承公證,產權人已經亡故,繼承人出售房產是需要先由繼承人做繼承公證。
無論哪種公證手續,沒有《房產證》都無法辦理。
答案來自:網路房產交流團,敬請關注!
Ⅷ 二手房交易都需要做哪些公證
誰申請誰辦理。如一方是需要夫婦倆人到場簽字,但是一方不能到場,這樣的情況就要出具公證書,費用自然由申請人出。
Ⅸ 買二手房需要怎麼做公證
現行的二手房交易不需要做公證,《物權法》規定,房屋等不動產是以產權登記為准。只有當買賣雙方有一方當事人因個人原因不能到場辦理各項交易手續時,需要辦理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相關事宜的委託公證;或者因售房方未取得房產證或交易臨時受限制等不能當即進行交易的情況下,買方為保證自己的利益,辦理合同公證。
《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是司法部門與建設部於1991年8月31日聯合下發的辦理房產公證的重要法律文件。《通知》規定:
1、繼承、贈與房產,當事人應當先辦理繼承、贈與公證,然後持公證書和有關契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2、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
3、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產所有權轉移行為,必須辦理公證,然後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登記等行政手續;
4、各地房地產管理機關與司法公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制定本地其他房產事項必須公證的規定;
5、有關辦理公證和房產登記的程序事宜。
除《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外,國家、地方在一系列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如國務院《關於外國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定》規定,辦理涉及房屋所權登記或轉移、變更登記手續的證件必須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