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常見的二手房糾紛有哪些
常見的二手房買賣糾紛有以下幾種:
(一)買賣雙方缺乏誠信,隱瞞真實信息導致糾紛。
當事人為了促成交易,往往隱瞞真實信息,如房屋質量問題、居住環境問題,在簽訂合同後另一方發現從而提起訴訟。對此,購房者可以在購房前向物業、鄰居、開發商了解情況,最好到現場看房,並對可能出現的質量問題如何承擔作出約定。
(二)房價變化快。房屋價格上漲了,一方反悔,以種種借口不辦理過戶手續。
房價上漲時,許多糾紛系賣房人在銷售房屋後,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發現房屋價格又上漲了,於是導致反悔,以種種借口不辦理過戶手續,另一方起訴至法院。房價下跌時購房人以種種理由要求解除合同退房。對此,購房方不但要與賣房方簽訂合同,還要提前考慮房價上漲、下跌等因素約定好違約賠償責任,並在能夠辦理過戶手續時及時辦理,避免對方反悔。
(三)中介機構的不規范行為導致糾紛。
由於買賣雙方常常通過中介機構建立聯系,進行交易,而中介機構本身的機制和人員素質不一,常常在簽訂合同或辦理手續時出現問題,甚至合同約定內容與三方談判時表達的意思不一致,導致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內容產生爭議,從而提起訴訟。為避免上述情況發生,買賣雙方在交易時應當選擇正規的中介機構,交易前應當充分了解各種事項,並對雙方談定的內容以書面形式約定好。
(四)二手房交易手續復雜,導致交易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產生不信任,交易難以進行。
所以買賣雙方都要在交易時充分了解房屋買賣需要的各種手續,最好選擇專業人士提供法律意見,再慎重簽訂合同。
(五)房屋產權登記制度不合理,導致難以發現房屋共有人情況,引起共有人提起訴訟。
現行的房屋產權登記制度僅登記一名所有權人,在交易過程中,交易的另一方很難發現還有共有人,交易之後常有妻子或其他共有人提起訴訟主張買賣合同無效的情況出現。對此,可以在簽訂合同時讓對方提供確保有權處分的證明或夫妻等其他共有人同意處分的證明。
Ⅱ 常見二手房買賣糾紛有哪些,如何避免糾紛發生
一、常見二手房買賣糾紛有哪些
生活中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都可以引發糾紛,例如兩家孩子搶玩具,東家的狗跑去西家花園踩踏花草等等。其實二手房買賣糾紛也是花樣繁多的,具體可以劃分為以下幾種:
(一)產權不明確的。根據《物權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唯一合法憑證,因此查明賣方提交證書的真實性要放在首位。
(二)土地權屬不清的。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報批。准予轉讓的,應辦理出讓手續,受讓方應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同時,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如果不是本村組人員,購買農村集體土地或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不能取得所有權的。
(三)無共有人聲明的。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分擔、承擔義務,按份共有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轉讓。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無效。
(四)承租人未放棄優先權的。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售房屋時應通知承租人,同等條件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五)被保全、查封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十四條規定,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擅自處分已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法院有權責令責任人限期追回財產或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司法機關已保全、查封的房屋是不能買的。
(六)設定了抵押權的。物權法、擔保法都規定,抵押人處理抵押房屋,應獲抵押權人同意,否則不得轉讓。
(七)不符合轉讓條件的。例如:經濟適用房屬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確需轉讓的,由政府進行回購。滿5年轉讓應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才可以取得完全產權。
二、如何避免二手房買賣糾紛發生
一是要看房屋手續是否齊全
房產證是證明房主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惟一憑證,沒有房產證的房屋交易時對買受人來說有得不到房屋的極大風險。
二是要看房屋產權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個共有人,如有繼承人共有的、夫妻共有的等。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買受人與其簽訂的買賣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一般是無效的。
三是要看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如果買受人只看房產證,只注重過戶手續,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賃時,買受人極有可能得到一個不能及時入住的或使用的房產。
四是要看土地情況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買受人應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質,看是劃撥還是出讓,因為劃撥的土地一般是無償使用,政府可無償收回;出讓是房主已繳納了土地出讓金,買受人對房屋享有較完整的權利。
五是要看市政規劃是否影響
例如政府對某塊地皮是否有新的規劃,同時要查看房齡,因為許多舊樓是拆除的重點對象。
六是要看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福利性房屋主要是指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具體規定要區分對待。
七是要看有無拖欠費用
雖然水、電、氣、物業等費用相比房款來說是九牛一毛,但是累積起來也著實讓人內心不爽。
八是看清合同再付錢
由於目前交易時所使用的二手房買賣合同並沒有統一的標准,大多都是中介提供,因此一定要看清合同約定內容,如違約責任,交易方式等,以免陷入合同糾紛。
Ⅲ 二手房辦理過戶常見的糾紛有哪些
一、要求返還定金糾紛
因為定金的性質不同,相應地合同規定也會有所不同。在訂約過程中應該明確規定是屬於哪種類型的定金,否則容易出現糾紛。
二、逾期交付房屋糾紛
業主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拖延期限未交房,除了有一些正當的理由,比如購房者未按時付款,否則要對購房者承擔違約責任。
三、逾期支付房款糾紛
購房者逾期支付房款時,會導致業主的利益受損,從而可能產生延期交房、不出售房子等後果。
四、逾期辦理過戶手續糾紛
業主或購房者都有可能想毀約,而遲遲不去辦理過戶手續。但購房者想毀約時,主要採用不支付房款的方法,所以一般是業主不辦過戶手續。
五、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或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要求解除合同或確認合同無效,一般是在另一方有重大違約行為的情況下發生的,這類事件一般還會伴隨著賠償損失的請求。shangeshgh
六、黑白合同
「黑白合同」指的是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買賣雙方就同一房屋買賣簽訂的數份不同價格的合同。送至房產交易中心登記的叫「白合同」,只供登記用。雙方私下留存的叫「黑合同」,作為交易的真實成交價格。這種情況下,一方為了自己的利益,常常會不執行「陰合同」從而引發爭議。
七、中介糾紛
如業主或購房者在與中介機構簽訂居間合同後,由於避開中介機構進行交易或簽訂買賣合同後毀約,造成中介機構中介費的損失,中介機構可以根據合同追究其責任。又如中介機構在進行居間和***時,不規范不盡責而造成的糾紛。
八、戶口遷移糾紛
房屋交付後,購房者才發現房內有業主的戶口或他人的戶口,即使合同中約定業主應當保證戶口遷走,但這類糾紛訴至法院還是不會被受理。從而引發糾紛。
九、質量糾紛
由於業主交付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遭到購房者索賠或要求解除合同。而業主一般會引用合同沒有做出規定為由拒絕,從而引發糾紛。
Ⅳ 二手房買賣容易產生的糾紛有哪些
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不規范操作和二手房交易雙方的法律風險意識淡薄是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發生的主要原因。
1、委託合同簽訂不規范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與二手房買賣交易雙方分別簽訂委託合同,但是在實踐中,房地產經紀機構往往與二手房買賣雙方一同簽訂一份合同,多稱為二手房買賣委託合同或房地產買賣契約補充協議,將二手房買賣合同與二手房買賣委託合同的內容混在一起,內容約定多含糊不清。
2、逃避居間義務
(1)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深圳市房產交易市場辦理產權證時不在《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契約》(現變更為《深圳市存量房買賣合同》)上簽字蓋章,不如實將雙方的權利義務反映在合同上,逃避居間義務。
(2)這樣一旦發生糾紛,買賣雙方經常會就二手房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如何履行發生爭議。
3、二手房買賣合同的內容不完整
(1)二手房買賣合同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標的、價款、履行期限、地點、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合同生效、中止、終止或解除條款、合同的變更與轉讓和附件等8項內容。
(2)二手房買賣合同中應明確二手房的位置、產權歸屬、面積、結構、格局、裝修、質量及附屬設施等;二手房的物業管理費用及其他交費狀況和二手房相關文書資料的移交。
(3)價款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條款,合同中應主要寫明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條件、如何申請按揭貸款、定金、尾款等。
(4)雙方還要明確按國家規定繳交各自應當繳交的稅費和雜費;如果雙方另有約定,則應當在合同中明確這一約定。
(5)合同中應寫明合同簽訂的期限、支付價款的期限、交付二手房的期限等。交房時間、條件、辦理相關手續的過程亦應在合同中明確寫明。
(6)支付價款的方式,應明確以現金還是支票支付,付款是一次付清或分期交付以及繳納定金的時間、數額、分期付款的步驟、時間和數額等。
4、二手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的效力不確定
(1)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經常發生合同簽訂後一方反悔不願買房或者購房的情形。
(2)買賣雙方常常對是否解約不簽訂書面的協議。這樣一旦發生糾紛,買賣雙方是否解約以及哪一方存在過錯較難認定。
(3)二手房中介人員的證言就起到較大的決定性作用,但是二手房中介人員很難保持中立的狀態,而且是否願意作證也存在疑問。
(4)二手房買賣雙方應當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對補充協議的效力作出限制,明確約定只有簽訂書面的補充協議,才具有法律效力,從而減少爭議的發生。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9-0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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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二手房常見法律糾紛有哪些
一、房價上漲過快,賣家毀約引起糾紛
1、如果僅僅簽訂了《購房意向書》,但《購房意向書》中已明確了價格、房屋位置、付款時間、過戶時間、交房時間等主要條款,則可視為《房屋買賣合同》,買家有權選擇要求賣家繼續履行該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並要求賣家承擔違約責任。
2、如果已經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買家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並依據合同的約定,要求賣家支付違約金,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房屋上漲的損失,還可以主張賠償。
二、買家貸款出現障礙引起糾紛
1、如果是由於個人資信等問題,銀行不願貸款的話,那買家就需要用自有資金支付房款,否則就可能會構成違約,需要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2、如果是由於信貸政策等原因,致使買家貸款不足,那麼買家則應在交易過戶時補足不足的部分。想要避免這類糾紛,買家應該盡早向銀行咨詢貸款事宜,問清楚貸款的相關問題。
三、交易稅費計算出現誤差產生糾紛
1、如果雙方在糾紛之前未約定此類問題的就解決方法,那麼應按照法律規定,各自承擔應付的稅費。
2、如果雙方此前約定了是由買家來承擔所有稅費,賣家只管「實收價」,那麼增加的稅收只能由買家承擔了。但是這種約定對買家有一定的風險,尤其是一些商業地產,因歷史遺留問題可能欠繳稅費,所以最好盡量避免。
3、如果是雙方為降低交易成本而少繳稅,將正式買賣合同中的房價做低,再以「裝修款」或「房屋補償款」的名義支付差額部分的話,通常受到損失的一方可以主張合同無效,以此減少損失,但同時也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
四、由於支付定金而引起糾紛
1、如果是付了定金以後,其中一方違約,守約方可按照定金罰則處理,也就是說買家違約的話,賣家可以沒收定金;賣家違約的話,買家可以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2、如果是付了定金以後,雙方對定金合同以外的其他內容不能達成一致,而這些內容與履行合同有密切的關系,如不能協商一致,這時雙方都可以要求解除定金合同,賣家應當返還定金,但不是雙倍。
3、如果是付了定金以後,定金並沒有交到上家手上,而是根據居間協議交給中介保管,這時定金合同一樣生效,賣家不能以此為由,主張自己可以不受定金合同約束。
Ⅵ 二手房常見糾紛有哪些
一、逾期支付房款引起的糾紛 :
下家逾期支付房款時,上家可以要求繼續付款之外,還可以要求下家支付相應的利息或合同中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上家還能根據自己的意願解除合同,不再出售房子。下家要注意的是,如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下家用銀行貸款支付部分房款,而到時由於貸款政策調整或別的原因銀行未能足額放貸的話,下家仍然要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因為,合同的約定只能認為通過銀行貸款來支付房款的方式得到了上家允許,而不能認為下家可因此不需承擔逾期付款的責任。
二、逾期交付房屋引起的糾紛:
上家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還未交房,除了有一些正當的理由,比如下家未按時付款,否則要對下家承擔違約責任。這時,下家可以要求交付房屋並賠償損失,損失可以參考同類房屋的租金計算。
三、逾期辦理過戶手續引起的糾紛:
上家或下家都有可能想毀約而遲遲不去辦理過戶手續,但下家想毀約時主要採用不支付房款的方法,所以一般是上家不辦過戶手續,這時,下家如果對這套房子志在必得,一定要盡早起訴,同時為避免上家另將房屋轉賣他人,最好將房屋進行保全。
四、要求返還定金引起的糾紛:
按定金的性質,可以分為立約定金,違約定金等等,約定哪種定金,關鍵要看定金合同中是怎麼約定。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定金應當簽訂定金合同,如果下家付了定金後,只是由中介公司或上家出具了一個「收條」,上面寫了「定金」兩個字,而且在支付定金的時候也沒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或定金合同,那這個定金的性質是無法確定的,在這種情況下,下家不想購買房屋,定金應當返還。
五、因中介行為引起的糾紛 :
如上家或下家在與中介公司簽訂居間合同後,由於避開中介公司進行交易或簽訂買賣合同後毀約,造成中介公司中介費的損失,中介公司可以根據居間合同追究其責任。又如中介公司在進行居間和代理時,不規范不盡責而造成的糾紛。
六、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或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引起的糾紛:
要求解除合同或確認合同無效,一般是在另一方有重大違約行為的情況下發生的,這類案件一般還會伴隨著賠償損失的請求,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的不同,來判定各方承擔的責任。
七、因房屋質量引起的糾紛 :
由於上家交付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遭到下家索賠或要求解除合同。根據有關規定,如果上家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瑕疵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上家已就房屋質量的問題明確告知下家的,那上家不承擔責任。如果房屋的隱蔽瑕疵如並非上家在裝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沒有證據證明上家對此是知曉的,上家亦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下家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據因合同轉讓而取得的權利,向開發商主張保修責任或賠償責任。
八、因「黑白合同」引起的糾紛 :
黑白合同」又稱「陰陽合同」,指的是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買賣雙方就同一房屋買賣簽訂的數份不同價格的合同。送至房產交易中心登記的叫「白合同」,只供登記用。雙方私下留存的叫「黑合同」,作為交易的真實成交價格。按相關規定,在因「黑白合同」價格不一而產生爭議的情況下,原則上以時間在後的合同價為准。除非有證據證明前一份合同價是為規避納稅及騙取貸款等原因而簽訂的虛假價格。但是要特別注意,這個舉證責任是由提出異議方來承擔的,也就是說,誰認為前一份合同是虛假的,誰就應當承擔這個舉證責任。但是,這樣的規定並不全面,因為兩份合同的簽訂時間並不一定有先後,可能是同時簽訂的。如果一定要以後一份合同為準的話,這時就會難以認定哪一份合同是「後一份合同」。所以關鍵是要證明哪一份合同的價格才符合雙方的真實意願。
九、因戶口遷移引起的糾紛:
房屋交付後,下家才發現房內有上家的戶口或他人的戶口,即使合同中約定上家應當保證戶口遷走,但這類糾紛訴至法院還是不會被受理。所以此類糾紛暫時不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