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二手房買賣中,只要公證完,就可以順利辦理過戶手續了嗎。
公證書和房屋買賣過戶 ,是兩回事 ,不在一個部門辦理 ,二手房買賣 ,只需要辦理過戶手續 ,無需公證的 ,你走的這一步屬於 畫蛇添足 。至於能不能過戶 ,還是要看是不是符合過戶程序 。
2. 二手房買賣公證了,怎麼過戶
一定要找到原主人才可以過戶,如果人沒在也要有他夫妻簽的代理過戶合同,要在公證處公正的,沒有原當事人在場過不了戶
3. 買了套二手房房產證不過5年,只公證,兩年後過戶可以嗎應該怎麼做
公證買賣合同(特別註明違約責任),交付90%的購房款,辦理房屋交付,取版得房產證等相關證件以權及房屋使用權。
如果他人再次購買就無法看房,沒有房產證也不能辦理過戶,相對降低風險。至於能否做預告登記,要咨當地房管局詢產權產籍管理處。
(1)出賣人將所出賣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相應的價款;
(2)房屋買賣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
(3)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不動產,其所有權轉移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4)房屋買賣合同屬於法律規定的要式法律行為。
房屋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房屋所有權於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
4. 公證後的房子如何過戶
過戶的方法如下:
過戶分為繼承過戶,轉讓過戶,二手房過戶以及商品內房過戶,繼承容過戶流程。
一、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二、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 房產繼承 分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需要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
4、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需要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5. 指南:二手房交易先公證後過戶有保障嗎
首先公證是具有法律效應的
要注意的是
1:半年以後的過戶所產生的費用不會改變即政策不改變的情況下才算安全
2:如果半年以後房子價格猛漲房主違約又如何
3:如果半年以後賣方不配合你辦理過戶手續怎麼辦
6. 二手房買賣,我是賣方,程序是先公證再過戶,還是先過戶再公證還是直接過戶
二手房買賣,賣方應該先進行房產公證然後在進行房產過戶手續。
一、二手房交易費用
1、交易服務費
建築面積(平方米)×3元
2、交易印花稅
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0. 05%
3、土地出讓金
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1%
4、解困房
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1%
5、商品房
土地出讓金按基準地價× 3% × 未交土地出讓金的建築面積
6、分攤費用
成交價/總面積×分攤面積×10%(10樓以下)成交價/總面積×分攤面積×20%(10樓以上)
7、個人所得稅
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1%(房改房自用滿五年,且是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徵)
8、營業稅及附加稅
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5.5% (房產證或購買時契稅完稅證未滿二年)
二、房產公證材料
1、居民身份證
2、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證
3、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及買賣房屋合同文本
(6)二手房公證完後如何過戶擴展閱讀:
二手房注意事項
1、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必須明確雙方違約責任
二手房買賣合同中違約金的比例都有明確條款註明,但對於賠付時間卻沒有具體款項,這會導致違約方據此拖延支付時間,使條款的實際約束力和執行力下降
2、必須標明付款、過戶時間
賣方需要明確買方的付款時間,而同時尾款的支付時間有賴於房產過戶的日期,因此買方有權利知道房產的過戶時間,若逾期則依照實際情況由違約方執行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3、必須註明二手房相關費用的交接時間
交接時間的明確是清晰劃分責任的關鍵,同時如果是公房交易,對於物業、供暖等費用的繳納時間和標准,原房主的單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賣方需要做出的配合和買方需要簽署的協議等,都應在合同中明確寫明
4、與中介公司簽訂合同時,必須有代理費明細單
經紀公司的代理費越來越受消費者的關心,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要求經紀公司明確寫明代理費的用途
5、使用補充協議
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如果遇到合同條款不明確,或需要進一步約定時,要在合同相關條款後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後填寫附加條款,會減少後續階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與麻煩
7. 房產做繼承公證後如何過戶
對於很多公民來說,房產都是非常大筆的財產。如今我國人口結構已經逐步老齡化,越來越多的年輕人開始面臨房產繼承過戶的問題。然而,按照以前我國房管部門規定,房產繼承過戶時,其繼承權必須事先經過法律公正才行。如今,這項規定已經有所改變,從2017年1月1日起,房產繼承過戶時,不再要求必須進行房產繼承公證。可以所有繼承人協商好各自的繼承份額,拿著房產證、所有繼承人身份證、戶口本,被繼承人死亡證明,直接去辦理過戶。
如果仍然願意進行公證的話,其公證費也有所下調。按照以前的規定,涉及到財產繼承、贈與等事項的公證費是按接受益額的2%進行收取。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公民繼承財產的數額也提高了很多,如果再按2%的統一標准進行收取顯得不太合理。因此後來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要求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大背景之下,很多地區的財產繼承、贈與等事項的公證費已經進行了下調,實行階梯制度的收費標准。
雖然現在不動產繼承不再強制公證,但根據一些房產繼承訴訟案例來看,房產繼承過程中子女之間最容易發生糾紛。對此,事先進行公證有助於避免後期很多糾紛的出現,它能夠證明老人是無疑問、無糾紛、出於自願將房產留給某個繼承人或者是出於自願進行繼承份額劃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