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院拍賣已查封並設有抵押權的房子,是否敢購買,能否過戶
能過戶,就因為有抵押才會被查封拍賣,具體能不能辦產權證,需要看房屋手續全不全
,通過拍賣,你能取得房屋所有權。
望採納謝謝
㈡ 法院強制拍賣、買回的房屋有抵押,怎麼辦
1、結合拍賣手續、房屋手續、具體案情綜合考慮。如果是法院拍賣的買受人,可以憑藉手續等法院用拍賣收入先行解除抵押後辦理過戶手續。
2、如果法院強制執行的房產已經抵押給銀行了,法院仍可以進行執行,但應該先在拍賣或變現款中先行支付銀行的債權,剩下的款項才可以用來償還其它債權人的債權。
成交後法院會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塗銷抵押的。
3、【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2)有抵押二手房法院怎麼拍賣擴展閱讀
實施的強制性
所謂實施的強制性,是指強制拍賣系國家執法機關依法進行的一種強制性措施。這是強制拍賣的基本特點。在強制拍賣中,被查封、扣押財產的產權人,已經喪失對其所有財產的處分權。因此,強制拍賣是一種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拍賣活動。
委託的專有性
所謂委託的專有性,是指這種拍賣活動系國家執法機關依法委託的拍賣行為。強制拍賣固然是一種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拍賣活動,因而委託方只能是國家執法機關,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委託強制拍賣。同時,國家執法機關委託實施強制拍賣,必須是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因為執法機關做出的裁判、處罰決定,如果尚未生效,案件的處理仍然處於不確定狀態,因而不能對已查封扣押的物品進行拍賣。
㈢ 法院拍賣房產有租賃,房產有抵押給銀行
個人建議退款,要求全額退款!
因為一般拍賣的房產如果出現情況變化,專後續會很麻煩!感覺也會很不屬好——買個房,花了錢還鬧心,住進去之後想起來也不舒服!
比如,這個房產被拍賣的原因是房主的債務人告到了法院,按正常來說,拍賣的款項是要還給債務人作為還款的。但是房主在銀行又有抵押貸款,銀行是有權利對該房產進行收取和拍賣的。所以啊,這個需要五方坐下來談——房主方(包含現在住在里邊的人)、債權人、銀行、你和法院。你可以先試試談談看,但是……建議你還是要求法院全額退款吧!
㈣ 法院拍賣有抵押的房產,遲遲不能辦理過戶.怎麼辦
法院拍賣房子的過戶流程:
(一)首先確認法院是否解除了對該房產的查封版;
(二)材料准備好,用權書面方式寄給有關部門;
(三)當事人自願履行判決或裁定的,由當事人共同到登記機關辦理過戶登記;當事人一方不願履行判決、裁定義務的,由銀行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登記機關根據法院的強制過戶的判決或裁定、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過戶;
(四)可讓法院出面協調建設局和國體資源局的關系,依法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需提交證件(以下資料必須是原件)
(一)協助執行通知書;
(二)民事裁定書;
(三)委託拍賣書(法院委託);
(四)拍賣成交確認書及發票;
(五)私有房地產權登記申請書及身份證;
(六)地稅完稅證明;
(七)契稅證明。
注意:
1、個人買受拍賣標的房屋需另提供資料:
(1)買受人身份證明(核對原件收取復印件);
(2)買受人婚姻狀況證明(核對原件收取復印件);
(3)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買受人為18-49周歲非本市戶口的女性流動人員需提供,核對原件收取復印件)。
2、單位承受拍賣標的房屋需另提供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核對原件收取加蓋公章復印件);
(2)代理人身份證明(核對原件收取復印件)。
㈤ 房子有抵押被法院拍賣
結合拍賣手續、房屋手續、具體案情綜合考慮。如果是法院拍賣的買受人,可以憑版藉手續等法院用拍賣收入先行權解除抵押後辦理過戶手續。
房產抵押是指產權所有人以房契作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產權仍由產權所有者自行管理,債權人只按期取息,而無使用管理房屋的權利,待借款還清,產權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終結。
㈥ 我想買套法院拍賣的房子,可房子設有抵押,我該怎麼辦
可以買,只要法院出手續即可。
不同權屬狀況拍賣標的的審查與前期處理:
(1)拍賣標的房地產是否有重復查封。
(2)產權人為國有單位和集體單位時,房地產拍賣需要取得上級部門的許可意見。
(3)如果拍賣標的發生用途轉換,如產權證為住宅用途,拍賣按照實際商業用途拍賣時,為了保證拍賣成交後進行產權變更過戶,補辦規定的用途手續,必須進一步收集取證原始產權證辦理過程的相關文件,如房屋平面圖、地籍圖、規劃設計批文等。
(4)有共有人的房地產拍賣,須有共有人的書面同意轉讓意見。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5)有租賃登記的房地產拍賣,須將拍賣行為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6)分層、分套的房屋拍賣,買受人按分攤的建築面積取得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
(7)房屋的附屬設施、公共部位、公用設備與房屋同時拍賣轉讓,應在公告中說明,並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8)建築設計為成套的房屋,一般不得分割拍賣。
(6)有抵押二手房法院怎麼拍賣擴展閱讀:
房地產拍賣的委託一般需提供下列有關證明文件:
1、房地產拍賣標的的產權證;
2、產權人身份證明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人授權委託書;
4、對拍賣房地產有處分權的證明文件;
5、產權證上標明是共有的,需出具共有證書及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的經過公證的委託書;
6、拍賣房地產的詳細資料,包括權屬、位置、數量、面積、性質、使用年限和當前使用情況、地圖等;
7、其他有關證明資料或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8、至於私產,如果拍賣委託人是受託人,要出示房地產的權利人出具的經過公證的委託文件
㈦ 抵押銀行的房子法院還能拍賣嗎
抵押給銀抄行的房子是會襲被拍賣的,但具體情況需要具體研究,業主抵押唯一住房的話,還有其他相關規定。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對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有這樣的內容:業主抵押唯一住房的,假使抵押權人向業主追討欠款,法院也不能拍賣、變賣或者抵債。也就是當抵押住房為借款人唯一住房時,若借款人貸款逾期不還,貸款機構在處置抵押資產時,確實會比較麻煩。不過這並不表示借款人可以不還款,一般經過大房換小房、租房等方式來解決借款人居住難題後,抵押住房還是會被依法處置的
㈧ 法院強制拍賣,買回的房屋有抵押,怎麼辦
市民劉某從報紙刊登的拍賣公告得知,拍賣行受法院委託,公開拍賣被執行人王某在某小區的商品房一套,建築面積約207平方米,拍賣參考價50萬元,劉某去看房後,覺得劃算。他交了保證金10萬元參與競買,最終以80萬元拍得,與拍賣行簽定了成交確認書,並按確認書付清了全部房款,又另按成交價5%支付了拍賣傭金,拍賣行向他交了房屋鎖匙。但當他手持有關資料向房管部門申辦產權過戶時,房管部門說該房原有抵押登記,尚未塗銷,不能過戶。原來該房原業主王某是按揭購房的,房子抵押給銀行,期限30年,尚未到期。王某非因不供樓被銀行起訴,而是因欠他人款項成為被告,被法院判決執行其名下房子。劉某找拍賣行、法院、房管局、銀行,要求過戶。法院說,你拍買所得房屋產權受法律保護,如果房管部門拒不辦理過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劉某隻好提起行政訴訟。房管部門答辯稱,該套房屋設有抵押,抵押權人為銀行,銀行有他項權證書,抵押未注銷,他項權證書未收回,不能過戶。第三人銀行答辯稱,銀行是抵押權人,已作抵押登記,抵押權是擔保物權,受法律保護,房管部門不予過戶是正確的。 這應怎麼看?法律並無規定設有抵押的不動產不得轉讓。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原效力。同時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告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可見,在抵押權人不知道或不同意的情況下,轉讓原產權人(即抵押人)已設定抵押的財產,法律並不禁止。因此,房管部門拒不為劉某辦理房產轉移登記,理由不成立。如法院裁決文書中不註明塗銷原有抵押登記,則房管部門應保留原抵押登記,但仍應給予辦理產權過戶,抵押義務由劉某承受。 但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所得價款,應在抵押權人、質押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份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因此,王某的房子設定了抵押權給銀行,在執行時銀行應向法院申報,法院在實施查封時也應向房管部門了解房屋產權登記狀況包括抵押狀況,在實施拍賣時,拍賣得款應由銀行優先受償,如有餘額,方可用於清償申請人的債權。銀行獲得優先受償後,抵押權消滅,這樣,法院應在裁定書和執行通知書中寫明塗銷原抵押,拍得人劉某獲得無任何負擔的房屋所有權。在目前法律狀態下,王某作為抵押人,銀行作為抵押權人,無權反對法院對該房子實施查封、拍賣等處分。法院的處分權是公權。
㈨ 有抵押的房子其它債權人是否可以拍賣
有抵押權的房產在其他債權人通過訴訟追償債務過程中,只要持有生效的法院判決,是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處置變現用以清償債務的。
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擁有優先受償權,但實踐中經常會出現這樣一種情況,抵押物被別的債權人先查封了,由於先查封的法院獲得了處置抵押物的權利,如果先查封的法院拖延處置抵押物,會導致抵押權人的債權遲遲實現不了,這個問題在實踐中很突出。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4月14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可以說,這個問題在制度層面已經解決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
(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2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 法釋〔2016〕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已於2015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解決法院首封處分權與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債權沖突問題的請示》(閩高法〔2015〕26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執行過程中,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以下簡稱查封)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但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該債權以下簡稱優先債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布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
二、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的,應當出具商請移送執行函,並附確認優先債權的生效法律文書及案件情況說明。
首先查封法院應當在收到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商請移送執行函之日起15日內出具移送執行函,將查封財產移送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執行,並告知當事人。
移送執行函應當載明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及首先查封債權的相關情況等內容。
三、財產移送執行後,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在處分或繼續查封該財產時,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執行函辦理相關手續。
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對移送的財產變價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分配,並將相關情況告知首先查封法院。
首先查封債權尚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應當按照首先查封債權的清償順位,預留相應份額。
四、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財產發生爭議的,可以逐級報請雙方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該財產的執行法院。
共同的上級法院根據首先查封債權所處的訴訟階段、查封財產的種類及所在地、各債權數額與查封財產價值之間的關系等案件具體情況,認為由首先查封法院執行更為妥當的,也可以決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繼續執行,但應當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內處分查封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