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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二手房通過中介有什麼好處

發布時間:2021-02-23 07:24:40

㈠ 購買房產,如果經過中介,有何利弊

二手房經抄過中介買的好處就在於有專業的人去為你跑流程,而且信息面很廣,能找到合適你的房子,並且能幫你節省很多時間,省去很多麻煩事,以最短的時間把房產交易整個流程弄完,並且交易的安全也有保障,當然我指的是通過正規的中介公司和靠譜的中介人員。

買二手房經過中介的壞處就在於要支付房價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二的中介費了。

新房通過中介的好處在於可以很快的找到合適自己的房子,並且價格能比自己去售樓中心買的便宜,最主要現在售樓中心大部分房源都承包給中介公司賣了,中介公司為了業績,活利多銷也是很正常的,而且全程都有車接車送的看房服務,並且都是免費的,售後也會處理的很好。

買新房通過中介的壞處就在於假如是期房的話,交房的時候中介不一定會帶你去,或者等到交房的時候中介已經辭職了,你就只能自己去售樓處交房辦理水電天然氣開戶工作了!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㈡ 二手房中介到底有什麼用

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第8號令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第8號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65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同意,現予發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姜偉新
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張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保護房地產交易及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為促成房地產交易,向委託人提供房地產居間、代理等服務並收取傭金的行為。
第四條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規范,恪守職業道德。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實行自律管理,向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發展和人員素質提高。

第二章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第八條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當具有足夠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員。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人員,是指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與其招用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國家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十條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和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負責管理和實施考試工作,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和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考試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1]
第十一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執行合夥人)或者負責人、注冊資本、房地產經紀人員等備案信息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第三章
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業務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承接,服務報酬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收取。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義承攬業務。
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內容:
(一)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明文件;
(二)服務項目、內容、標准;
(三)業務流程;
(四)收費項目、依據、標准;
(五)交易資金監管方式;
(六)信用檔案查詢方式、投訴電話及12358價格舉報電話;
(七)政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分支機構還應當公示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地址及聯系方式。
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項目的,還應當在銷售現場明顯位置明示商品房銷售委託書和批准銷售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託提供房地產信息、實地看房、代擬合同等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房地產經紀服務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等情況和從事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情況;
(二)房地產經紀服務的項目、內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標准;
(三)服務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可以制定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第十七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的,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准等情況,經委託人同意後,另行簽訂合同。
第十八條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明房地產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准以及相關房地產價格和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一項服務可以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准,不得混合標價、捆綁標價。
第十九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完成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不得收取傭金。
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開展同一宗房地產經紀業務的,只能按照一宗業務收取傭金,不得向委託人增加收費。
第二十條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加蓋房地產經紀機構印章,並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並書面告知下列事項:
(一)是否與委託房屋有利害關系;
(二)應當由委託人協助的事宜、提供的資料;
(三)委託房屋的市場參考價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風險;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稅費;
(六)經紀服務的內容及完成標准;
(七)經紀服務收費標准和支付時間;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房地產經紀機構根據交易當事人需要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以外的其他服務的,應當事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告知服務內容及收費標准。書面告知材料應當經委託人簽名(蓋章)確認。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簽訂房屋出售、出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託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權屬證書,委託人的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並應當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經委託人書面同意後,方可以對外發布相應的房源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簽訂房屋承購、承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託人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委託人與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委託出售、出租房屋的,還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書。委託人未提供規定資料或者提供資料與實際不符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拒絕接受委託。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約定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收代付交易資金的,應當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交易資金。
交易資金的劃轉應當經過房地產交易資金支付方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簽字和蓋章。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二)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託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
(七)侵佔、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
(八)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
(九)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建立業務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業務情況。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保存期不少於5年。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制定房地產經紀從業規程,逐步建立並完善資信評價體系和房地產經紀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現場巡查、合同抽查、投訴受理等方式,採取約談、記入信用檔案、媒體曝光等措施,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進行監督。
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被檢查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並根據要求提供檢查所需的資料。
第二十九條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信息共享制度。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情況通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構建統一的房地產經紀網上管理和服務平台,為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下列服務: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產交易與登記信息查詢;
(三)房地產交易合同網上簽訂;
(四)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公示;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經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取得網上簽約資格。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的被投訴舉報記錄等情況,作為不良信用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真實、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房地產經紀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的;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未向委託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准等情況,並未經委託人同意的;
(三)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未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的;
(四)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不向交易當事人說明和書面告知規定事項的;
(五)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規定如實記錄業務情況或者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取消網上簽約資格,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地產經紀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各地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2]

頒布意義
編輯
首先,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部門明確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是整個房地產經紀行業發展多年以後,第一部專門的全國統一管理法規,經紀公司在操作業務時有明確的統一標准,監督、責任部門明確,經紀行業的規范框架有了突破性的進展。
其次,購房流程、風險、服務內容和標准需書面告知
《辦法》對房地產經紀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內容提出了具體要求。
據消息稱,具體要求有可能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在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應向委託人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買賣合同或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並書面告知」告知內容中共有8項內容。
「鏈家地產」市場研究部首席分析師張月認為,此法規說明的8項內同幾乎涵蓋了購房者在購房過程中應該注意、經紀公司理應告知的全部內容。購房可能存在的風險、需要准備的材料,涉及的稅費以及服務標准等容易模糊和產生糾紛的地方,書面告知材料可作為解決糾紛時的重要評判依據。消費者權益的保障得到進一步完善,經紀行業將迎來全面的服務升級。同時對於一些虛假承諾、操作不規范、專業性不強的經紀公司針對性和考驗性更強。
第三,陰陽合同窗戶紙多次捅破,落時可行性大增
《辦法》明確了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的從業禁止行為。明確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不得從事賺取差價、協助簽訂「陰陽合同」、為不符合交易條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等違法違規行為。
「鏈家地產」市場研究部首席分析師張月認為,盡管此前住建部及市建委多項宏觀政策提及懲處「陰陽合同」行為,但是由於過戶指導價過低以及合理避稅等客觀原因的存在,再加上主觀頑疾,陰陽合同的清除多為紙上談兵,而此次行業管理辦法再次發布禁令,配以強化後的房地產經紀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和責任追究,再加上住建部會同價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聯合控制,預計讓陰陽合同減少乃至根除的可行性大增。
最後,經紀行業的法規建設邁出一大步
「鏈家地產」市場研究部首席分析師張月認為,經紀行業管理辦法出台,從之前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其中一章的一節,到一部部規,經紀行業的法規建設邁出一大步。同時,關於經紀公司對於房產權屬全性查詢、經紀公司服務程序要求等相關細則此次並沒有過多透露,留下較多「懸疑」。

吃差價
編輯
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出台《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將於4月1日起實施。這是我國第一個專門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的部門規章。
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出台,是全面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房地產調控的重要舉措,對於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保護房地產經紀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健康發展,將起到積極作用。
據介紹,《辦法》在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方面做了一些新的規定,體現了管理機制和理念的創新:一是完善監管機制,形成管理合力。《辦法》規定實行建設(房地產)、價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主管部門協同管理。二是明確了房地產經紀機構招用人員的要求。《辦法》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招用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三是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實施備案管理。《辦法》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管理的要求,便於相關主管部門掌握房地產經紀機構相關情況,及時有效地實施監管。四是體現了寓服務於管理的新理念。如《辦法》要求主管部門構建統一的房地產經紀網上管理和服務平台,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交易與登記信息查詢、交易合同網上簽訂,向社會公示經紀機構備案信息,信用檔案信息等公共服務。五是強化了對房地產經紀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和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可以採取約談、記入信用檔案、媒體曝光、取消網上簽約資格等多種管理手段和監督措施,對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價格違法、賺取差價、不正當競爭、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可以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以至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
《辦法》在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方面,做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了房地產經紀的內涵。房地產經紀特指房地產居間和代理等服務並收取傭金的行為,不包括房地產行紀行為。二是明確了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信息公示和告知義務。《辦法》規定了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公示的內容,應當向委託人說明的事項。三是規范了房地產經紀合同行為。《辦法》對房地產經紀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內容提出了具體要求。四是對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辦法》對房地產經紀服務的價格公開、禁止行為和法律責任等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五是實行交易資金監管制度。《辦法》要求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收代付交易資金的,應當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交易資金。六是明確了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的從業禁止行為。明確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不得從事賺取差價、協助簽訂「陰陽合同」、為不符合交易條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等違法違規行為。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出台的《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11年4月1日實施,這是我國第一個專門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的部門規章。該《辦法》明確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不得從事賺取差價、協助簽訂「陰陽合同」、為不符合交易條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等

㈢ 買二手房找房產中介有什麼好處

可以保來證雙方的利益自!錢不是白花的!中介可以提供咱們合適的房源信息,咱只要抽時間看就行了!不用咱自己可哪找,找到合適的可以幫咱審核房子的手續,確保咱自身的利益,買房子辦的手續也是中介跑,咱只要需要的時候出個面,省時間,還剩力氣,能辦明白的還行,辦不明白的就遭罪了!所以中介的存在必然有它存在的道理!希望我的回答您能滿意!

㈣ 買二手房找中介有什麼好處在太平洋中介買房的人多嗎

好處總結起來主要有2點。1. 節約精力時間,說出你想要的房產信息,中內介就會給你介容紹相對應的房源信息。2. 中介更善於談判,能夠給你帶來最大的購房優惠,同時中介也知道房產的真實價值,避免你自己花冤枉錢。在太平洋中介買房的人很多,其本身就是專業的二手房中介,優質房源多,服務也好,你大可放心去看看。

㈤ 買二手房找房產中介有什麼好處

1.節約時間和精力 開發商多也就是兩三個樓盤同時開發,可供選擇的面比較窄,而中專介代理機構手中屬代理十幾個樓盤,甚至是幾十乃至上百個樓盤,具體的樓盤與特徵都可以給你做參考。
2.中介更了解房屋價值 即使你看了一百套房子,也不能說就真正知道了房子的價值,這還是需要專業人士去幫助判斷、分析、研究的。並且專業人士常使用一些輔助工具幫助自己尋找房源信息第一手資訊,利用推房神器採集房源信息,了解房源基本情況,更能幫助你好好分析房源的價值。
3.中介知道如何貸款更劃算 你不是貸款,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就了解貸款是怎麼回事,怎麼貸才更省錢,而對於不是貸款的既得利益人,又深知貸款「貓膩」的房產經紀人,則可以憑借其豐富的經驗,並結合你的實際情況,幫助你拿到利息低、貸款額高的貸款。
4.中介更善於談判 談判是門藝術,更是場戰爭,即使你已經知道房子的大概價值,但因為從未參與過房屋買賣談判,你知道該怎麼去判斷對方的心態嗎?所以,這時中介的角色就顯得尤為重要,他可以用高超的談判技巧幫你拿下心儀的房源。

㈥ 買房子找中介有什麼好處

在買新房時,人們常常會陷入這樣的疑惑中:買新房到底要不需要找中介呢?如果需要,那開發商的售樓部是幹嘛用的呢?買新房為什麼要找中介呢?這幾個問題的答案你都知道嗎?不知道的就接著往下看。

但是,如果新房已經被中介代理,也就側面印證了該樓盤已經證件齊全,可以預售或現售。因為如果房子有問題,中介代理機構也不會進行代理,否則他們是需要負法律責任的

疑惑是不是都解除了呢?那買新房到底要找什麼樣兒的中介代理機構呢?那當然是找規模大、實力強的品牌中介公司咯,因為這類公司一般房源更多、操作更規范、服務更周到。

四、可以參加團購活動且中介代理機構給的折扣優惠會大於開發商

中介代理機構如果代理開發商的樓盤,為了能夠大力吸引購房者前來購房,一般都會和開發商約定,若一次成交若干套房源,則給予購房者一定的讓利點數。但如果你是自己直接去售樓處購房的,開發商是不會白白讓利的,更不會開展團購活動。

中介作為協助開發商賣房的機構,開發商會在他們手中放一定的優惠額度。要是你直接找開發商購買樓盤,沒有中間人,很難申請到比較大的折扣,而若是有中介代理機構幫忙從中斡旋、談判,將更容易申請到盡可能大的折扣。

㈦ 買二手房找中介有什麼好處

基本上沒什麼好處;壞處可以給你列舉不少:1、看房單你簽了才知道全是霸王條款;專
2、中介忽悠售房人變相抬高屬賣價;3、發布信息多半虛假為得到需求者信息;
4、中介房源絕大多數是在網上搜到的,也就是說買房者自己也可以得到個人的房源信息;
5、約定看房多數不能能兌現;
6、交上定金後你會想不到後邊有多少陷阱在等著你;
總結完畢

㈧ 想買二手房的時候,不要直接和房主聯系,找中介溝通的好處是什麼

有的朋友在購買二手房的時候,不願意找中介公司,因為他們覺得找中介公司還要支付相應的費用,覺得中介公司可以做的自己也可以做,不過一切都是大家的覺得而已,到了真正買房的時候大家才會發現事情的復雜性,大家今天來了解下買二手房找中介的好處有哪些?不通過中介買房可以嗎?

以上就是買二手房找中介的好處有哪些?不通過中介買房可以嗎的全部內容,購買二手房沒有強制性要求大家必須通過中介公司,不過現在很多人不願意在賣房子的事情上花費太多時間,所有都會選擇中介公司,上面也講到了通過中介購房的好處,大家可以自己去斟酌了解下。

㈨ 買二手房找中介有什麼好處,怎麼選中介

二手房的交來易過程非常復雜,自並且因各種原因,可能還會存在這樣那樣的陷阱。許多人在購買二手房前,既怕舊房產權有問題,又怕遇到黑心中介,還怕交易的手續繁瑣。在二手房交易的過程中,買賣雙方通常只關注交易的最終結果

㈩ 請問買二手房,通過中介好嗎

買二手通過中介優點:
1.中介可以幫助你完成產權過戶等一系列手續
2.中介的客源更回多,能幫助答你選到更好的房子
買二手通過中介缺點:
1.中介比較狡猾,容易把你套進去,有一定風險
2.中介費(按照房屋交易金額的百分比收取)
3.你的手機號以後會接到很多垃圾簡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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