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二手房買賣,前面的三方居間合同有違約責任條款:即違約方給守約方每日100元一天的違約金。
您好:
1、「我是買方,有白紙黑字的居間合同,買賣合同」
既然這樣的話,買賣合同就是有效的,賣方有義務交房。【既然買賣合同已經成立,居間人就關於「促使買賣雙方訂立合同的居間任務」就已經完成】(這點對您能夠勝訴十分重要)
2、「中間我跟中介說過氣話,房價款不少就不買房了而且要退還中介費」
【如果是在還沒有簽訂買賣合同的時候您向中介這么說的】那麼大可放心,通俗的講:這只是您在討價還價而不是在要求不訂立合同。在您還價後,與賣方又訂立了買賣合同,賣方自然不能以您訂立合同前的要約行為(討價)在法律上理解為您要解除合同。
【如果是簽訂買賣合同後您向中介這么說的】如果對方僅就這個證據,而您又沒有直接向房屋的出賣人主張要解除合同的話,您的勝訴機會還是有的。因為合同的協議解除要求直接向合同對方當事人提出要求解除合同的要約。(這里有個疑問,在簽訂了買賣合同的情況下,您為何還要求減少房價款,是不是在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標的的價款?)
3、要繼續履行就要解決這個問題【簽訂買賣合同後您向中介說不買房了】
這就要用到我們在第一點上談到的中介的義務。這里其實居間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了,關鍵是在簽訂買賣合同、居間合同履行完畢以後,您與中介人是否存在委託代理的關系,如果存在「您向中介說不買房了」等於您直接向出賣人主張解除合同,這樣的話出賣人就可以選擇解除合同。
如果不存在在委託代理的關系還要考慮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比較少,只能分析這些情況,在訴訟中您的現實地位還是比較不利的。個人感覺從法理上要抓住【解除合同的要約要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直接主張這一點,從您與中介之間沒有代理關系,且中介的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入手。】而且您勝訴的前提是【買賣合同是有效的成立的,注意我說的是有效】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建議當面咨詢律師,因為有些證據不實際接手是沒有辦法給出很好的解決辦法的】
您不用急著採納,有什麼問題可以繼續追問。可能有白天沒有什麼時間,只能晚上回答您,見諒!
❷ 買二手房,依據「如果貸款不成功,三方免責」合同條款,是否能要回中介費
回答如下:
在購房合同中寫入了「如果貸款不成功,三方免責」的補充條款,意內思就是貸款不成功的話,賣容方、買方及中介方均不承擔任何責任,按這個意思來理解,你交的定金和中介費都應該如數退回。特別是中介費,中介費是房產經紀機構協助賣方、買方成交之後的給付的、屬於勞務費用之類的費用,現在買賣沒有成交,中介費理所當然地要退回給買、賣雙方;定金就更不用說了,房子沒有成交,賣家憑什麼收取,何況還有「如果貸款不成功,三方免責」補充條款的約束。
「因為當時簽訂合同時,沒明確說明、寫明,如貸款不成功退回買方所有費用。」,這不需要說明的,大家都沒有責任,也就沒有義務要給付任何「費用」!
❸ 請教一下關於二手房買賣三方合同的附加條件!
第一寫欠條來打手印都很奇怪。自合同中只要寫明何時付款,合適辦手續就可以了。打欠條估計有貓膩,還是別跟他玩了。何況,還是什麼簽約之前,你們什麼都沒有約定那,你已經欠他錢了。如果欠條上不寫明欠款的內容,他可以直接就說,這個本來就是你欠我的。
我勸你還是找個靠譜點的大中介來操作吧,別省個小錢遭了大罪。
第二,這個單子放誰處關系不大,你手上要有本合同才是真的,合同不能脫手,一直要握在手裡。
第三,寫欠條還是不符合常理。根據合同支付欠款,收到後打收條才對。
第四,房子都賣給你了,自然要遷出所有的戶口,這個跟政策什麼的有什麼關系。遷出戶口最好是交易之前,不然不交易。還有不遷出戶口最好是設立違約金設定最後遷出的期限,不然,賴著不走,沒有合同規定,你拿他什麼辦法啊。
❹ 買二手房通過中介三方協議怎麼簽
可用中介提供的三方協議簽。
上面條款都比較詳細的。
最主要是中介提供的三方回協議在中答介費等方面是對中介自己有利的,如簽協議就全額付中介費等。最好是簽為辦理完房產過戶後才一次付清中介費。
另外,自己覺得有問題的,可修改條款,及在備注欄把自己想的要求都增加條款上去。協議就是三方協商的,條款是可以改和加了,保障自己的利益最重要。
❺ 買二手房,簽了三方買賣合同。其中有關於中介服務費的條款,不知道是否應該寫在裡面呢
三方合同,包括來合同二方自,和第三方的中介機構,中介服務費可以寫也可以不寫,但是如果付費的時候則需要對方出據收據!如果你有擔心,也可以加註在裡面,這個不影響的!這個當然有法律效力!畢竟是你同意的合同約定!如果你違約,人家可以去法院起訴你的!定金是要不回來的!
❻ 買二手房時簽訂了三方合同,交了一萬元訂金,可是辦理貸款時賣家不提
回答如下:來 在購房合同中寫入了源「如果貸款不成功,三方免責」的補充條款,意思就是貸款不成功的話,賣方、買方及中介方均不承擔任何責任,按這個意思來理解,你交的定金和中介費都應該如數退回。特別是中介費,中介費是房產經紀機構協助賣方、買方成交之後的給付的、屬於勞務費用之類的費用,現在買賣沒有成交,中介費理所當然地要退回給買、賣雙方;定金就更不用說了,房子沒有成交,賣家憑什麼收取,何況還有「如果貸款不成功,三方免責」補充條款的約束。 「因為當時簽訂合同時,沒明確說明、寫明,如貸款不成功退回買方所有費用。」,這不需要說明的,大家都沒有責任,也就沒有義務要給付任何「費用」!
❼ 二手房買賣合同補充條款有哪些
二手房買賣來合同補充條款尋找該源類房源的具體方式,共分為三種方式:
1、網路渠道:找房網,58,趕集,當地論壇等網路尋找(優勢是信息量大,成本低;劣勢是虛假房源多,良莠不齊);
2、中介機構:當地品牌中介機構或直接委託一家全國連鎖的正規品牌中介機構辦理(優勢是房源真實有效,隨時看房,還免費;劣勢是需要花錢);
3、個人人脈資源:自己去找,或者熟人介紹(優勢是對房源絕對了解,劣勢是砍價難)。
滿意請採納
謝謝
❽ 二手房合同因政策原因三方無責,我是賣方,如何解約
也就是說因為政抄策原因導致交易襲不能進行,簽訂的合同也要解約。
因限購限貸而影響購房合同簽訂的,雙方都需負責嗎?
在政策出台前購房者是有購房資格的,但因為政策出台,購房者喪失了購房的主體資格。此政策構成了對房屋買賣雙方的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因限購導致無法履行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向對方主張解除合同,並且不承擔違約責任。
即政策以提高首付比例等方式對購房者的貸款條件進行了限制,從而影響了購房者的履約能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此種情形屬於《合同法》上的情勢變更。
所謂情勢變更是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楊錦炎說,購房者因為首付條件的提高,無法履行合同的,可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不負違約責任。shzyqiyu88
❾ 買二手房通過房產中介公司,與房主三方簽的協議是以《房屋預售合同》交易合同。
只要你付中介費包你做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