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購買二手房折舊年限如何計算
按房產證上註明的產權時間+70年—取得二手房時間=剩餘時間,如果大於20年,按20年作為折舊年限,小於20年,按實際年限為折舊年限。
㈡ 購買的二手住宅做辦公室入帳金額和折舊年限
一、固定資產原復值:按照制購買時的全部價款、稅費及手續費之和作為入賬成本。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
貸:銀行存款
二、購買的二手房做辦公室,按稅法規定折舊年限不得低於20年。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㈢ 購入舊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怎麼確定
企業購入的固復定資產,其制折舊年限可按不短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剩餘年限計提折舊;該舊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可不再提取折舊。企業應提供取得該舊固定資產使用情況的證據,如初始購置發票、出廠日期等能夠證明已使用年限的證據。
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㈣ 單位買二手房地產該怎麼計提折舊
公司購入房產地產,按購入價加稅費等計入固定資產; 次月開始提折舊借:專管理費用貸:累屬計折舊如果購入的房產用於出租等符合「投資性房地產」定義,那麼將管理費用改成:「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次月開始計提如果購入的產地用於增值等符合「投資性房地產」定義,那麼將管理費用改成:「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當月開始計提如果購入的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那麼不提折舊;
㈤ 購入舊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怎麼確定
企業購入的固定資產,其折舊年限可按不短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內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容已使用年限後剩餘年限計提折舊;該舊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可不再提取折舊。企業應提供取得該舊固定資產使用情況的證據,如初始購置發票、出廠日期等能夠證明已使用年限的證據。
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㈥ 企業購買二手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如何確定
根據企業會計准抄則,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尚可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購買二手固定資產的成本(入賬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後,為應折舊額,在尚可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
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預計凈殘值,是指假定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並處於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企業目前從該項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後的金額。
㈦ 如果單位購進舊固定資產是二手的怎麼提折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原值及折舊年限認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095號規定,內根據現行企容業所得稅法律法規的政策精神,企業取得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主管稅務機關首先應當根據已使用過固定資產的新舊磨損程度、使用情況以及是否進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計新舊程度,然後與該固定資產的法定折舊年限相乘確定。如果有關固定資產的新舊程度難以准確估計,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採取其他合理方法。
一般情況下,只要企業取得固定資產的價格是公允的,可以按購入成本作為固定資產原值,折舊年限則按合理的預計剩餘使用年限確定,但要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否則做匯算清繳時要做納稅調整。所以你要先向片管咨詢才行。
㈧ 企業購入舊資產如何確定折舊年限
答:1、貴公司向新公司銷售固定資產和存貨,其價款由貴公司與新公司按照《合同法》規定,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達成即可,不需要進行評估。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貴公司與新企業為關聯方,向新企業銷售固定資產和存貨應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若為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剩餘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參考《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所得稅處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解答的函》(所便函[2010]5號)第二十條規定,企業購進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不得短於稅法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經計提折舊的年限。 《山東省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於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問題的公告》(山東省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規定,企業外購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和折舊年限,不論是新舊設備,均應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以及第六十條處理,其中對購入的舊設備又以按實際使用剩餘年限提取折舊,計稅基礎應為買入價加上相關稅費。 關於企業取得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認定問題,如果能夠取得前環節固定資產使用情況的證據,如初始購置發票、出廠日期等能夠證明已使用年限的證據,則可就其剩餘年限計提折舊;對無法取得上述證據的,應當根據已使用過固定資產的新舊磨損程度、使用情況以及是否進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計新舊程度,然後與該固定資產的法定折舊年限相乘確定。 根據上述規定,新企業從貴公司購入舊固定資產,其折舊年限可按不短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剩餘年限計提折舊;該舊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可不再提取折舊。新企業應提供取得該舊固定資產使用情況的證據,如初始購置發票、出廠日期等能夠證明已使用年限的證據。 如果新企業無法提供上述證據的,該項舊資產不論是否提足折舊,其折舊年限不得短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但個別地方有不同規定,如青島國稅規定可按已使用過固定資產的新舊磨損程度、使用情況以及是否進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計新舊程度,然後與該固定資產的法定折舊年限相乘確定。